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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gzhou DPtech Technologies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9
May 31,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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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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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768 证券简称:迪普科技 公告编号:2019-019
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 许可[2019]473号《关于核准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 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001万股,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40,010,000.00 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00,010,000.00元。截至2019年4月9日止,实际已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股)4,001万股,发行价格11.23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449,312,300.00 元,扣除承销商发行费用人民币23,000,000.00元,减除其他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 关的外部费用人民币13,521,300.0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12,791,000.00元,其 中注册资本人民币40,010,000.00元,资本溢价人民币372,781,000.00元。
募集资金已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9年4月9日审验并出具的信 会师报字[2019]第ZF10169号《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确认。
二、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情况
经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 资者的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同意公司、杭州迪普信息技术 有限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新城支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相关募集资金监管协议,新增募集资金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 序号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募集资金用途 | 专户余额(元) |
|---|---|---|---|---|
| 1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杭州 |
9523007880 1300000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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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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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城支行 | 目 | |||
|---|---|---|---|---|
| 合计 | 10,000,000.00 |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及杭州迪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乙方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杭州新城支行,丙方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 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 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 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 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 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履行其监督职责,并有 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 查询。
(四)甲方及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军、谢思遥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 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 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 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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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或募集资 金净额的10%的(以孰低为原则),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 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甲方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 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 报告。
(八)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 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丙方经现场检查等方式核实后,如发现甲方募集资金管理 存在重大违规情况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九)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 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 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 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十)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未及时按照本协议第六条的规定向 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乙方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 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一)丙方应当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丙 方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甲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 披露。如甲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 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丙方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 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甲方、乙方应积极协助和配合丙 方的上述工作。
(十二)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 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十三)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 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或经各方协商一致 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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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协议一式十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二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 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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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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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9]第ZF10169号《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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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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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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