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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gzhou DPtech Technologies Co.,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0
Aug 24,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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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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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杭州 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 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 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事前认可意见
针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我们对《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 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 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 示、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 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非经常性损益表的议案》、《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 年-2022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 议案》等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现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 见:
1、公司符合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规定,具备创业板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的条件。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试行)》、《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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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 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所处行业发展趋势和公司业务 发展需求,具有可行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 相关的产业政策导向以及公司战略发展方向,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 利于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编制的论证分析报告、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已结合公司所 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进行详细论证分析本次发行的必 要性和可行性,并对本次发行的相关发行数量、定价原则、发行对象等事项均进 行了明确。本次发行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4、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本次发行完成 后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 做出了承诺,这些填补回报措施和承诺切实可行,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 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及 《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 会公告[2015]3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5、公司董事会编制的《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有助于完善和健全公司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和监督机制, 有助于切实维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6、公司董事会编制的《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内部控制的自 我评价报告》和《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表》,能真实、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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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反映公司内部控制运行情况和非常性损益情况。公司已结合自身实际和经营管 理需要,建立起一套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上述相关议案,并同意将上述相关议案提交公 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豁免实际控制人履行承诺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对公司拟提交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豁免实际控制人继 续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查了董事会提供的关于豁免实际控制人履 行向公司转让杭州宏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承诺事项的有关资料,认为本次 豁免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 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豁免实际控制人继续履行 相关承诺事项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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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张龙平 肖 冰 王 匡
日期:2020 年8 月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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