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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gzhou Anysoft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Dec 23,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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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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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
北京 • 上海 • 深圳 • 广州 • 成都 • 武汉 • 重庆 • 青岛 • 杭州 • 南京 • 海口 • 香港 • 东京 • 伦敦 • 纽约 • 洛杉矶 • 旧金山 • 阿拉木图
Beijing • Shanghai • Shenzhen • Guangzhou • Chengdu • Wuhan • Chongqing • Qingdao • Hangzhou • Nanjing • Haikou • Hong Kong • Tokyo • London • New York • Los Angeles • San Francisco • Almaty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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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 5 二、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合规性 ................................................................................ 6 三、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 .............................................................................. 12 四、结论意见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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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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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楼南塔 22-31 层,邮编:100020 22-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 R. China 电话/Tel:+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86 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委托,担任杭州平治 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 本次发行提供法律服务并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颁布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已出具了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 所关于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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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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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平治信息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 书(三)》《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 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北京市中伦 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平 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 法律意见书(六)》《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七)》等相关 文件。
根据《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发行与承销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 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本所律师现就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除非另有说明,《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 假设和相关简称同样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发行人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报告本次发行过程所必备的法 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监管机构审核,并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向监管机构报告本次发行过程之目的使用,未经本 所及经办律师书面许可,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 发行的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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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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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
2020 年 9 月 23 日,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 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提请公 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
2020 年 11 月 13 日,发行人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并同意授权公司董 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的具体事宜。
-
2020 年 12 月 10 日,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等议案。
-
2021 年 4 月 23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议案。
-
2021 年 5 月 11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议案。
-
2021 年 10 月 18 日,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 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 案》。
-
2021 年 11 月 3 日,发行人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 《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和《关于提请 公司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 议案》。
-
2021 年 11 月 28 日,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授权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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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
2021 年 5 月 20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关于杭州平治信息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审核函 〔2021〕020126 号),认为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符合发行条 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三)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2021 年 11 月 23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706 号),同意发行 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获 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发行与承销办法》 《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合规性
(一)认购邀请文件的发送
根据相关认购邀请文件发送记录,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方正证券承销保荐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主承销商”或“方正保荐”)向其与发行人共同确定 的特定对象发出了《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 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申购报价单》等文件。前述 发送对象包含《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 (以下简称“《发行方案》”)中已报送的询价对象 77 名及《发行方案》报送 后至申购前新增意向投资者 31 名,合计 108 名。《发行方案》中已报送的询价 对象具体为:截至 2021 年 11 月 19 日发行人前 20 名股东中剔除 2 名关联方后的 18 名股东、22 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11 家证券公司、6 家保险机构和 20 名 其他已表达认购意向的投资者。
上述《认购邀请书》包含了认购对象与条件,认购时间与认购方式,发行价 格、发行对象及分配股数的确定程序和规则等内容;上述《申购报价单》包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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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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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并接受《认购邀请书》确定的认购条件与规则、同意按照约定价格申购等内 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认购邀请书》等法律文件的内容合法有效; 上述《认购邀请书》等法律文件所发送的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 人股东大会所确定的发行对象的资格和条件。
(二)本次发行的询价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在《认购邀请书》确定的申购时间 2021 年 12 月 15 日 9:00-12:00,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共接收到申购报价文件 31 份,29 份为有效申购; 有效申购的主要情况如下:
| 序号 | 申购方名称 | 申购价格(元/股) | 申购金额(万元) |
|---|---|---|---|
| 1 | 宜宾康慧电子信息产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38.50 | 10,000.00 |
| 37.50 | 10,000.00 | ||
| 36.36 | 10,000.00 | ||
| 2 | 浙江网新科技创投有限公司 | 36.36 | 1,700.00 |
| 3 | 连云港讯通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
38.63 | 12,000.00 |
| 4 | 深圳前海聚龙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聚龙金宝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40.20 | 1,870.00 |
| 5 | 郭伟松 | 38.00 | 1,700.00 |
| 37.00 | 2,000.00 | ||
| 36.36 | 3,000.00 | ||
| 6 | 浙江永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永禧永盈私募证 券投资基金 |
43.88 | 2,920.00 |
| 7 | 陈火林 | 42.27 | 4,100.00 |
| 37.67 | 5,200.00 | ||
| 36.46 | 6,100.00 | ||
| 8 | 成都立华投资有限公司-立华定增重阳私募证 券投资基金 |
42.51 | 1,800.00 |
| 38.81 | 2,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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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51 | 2,200.00 | ||
|---|---|---|---|
| 9 | 谭克 | 41.60 | 1,700.00 |
| 10 | 上海斯诺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鑫鑫三号私募 证券投资基金 |
39.30 | 1,700.00 |
| 37.00 | 1,900.00 | ||
| 36.37 | 2,000.00 | ||
| 11 | 南京金伯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金伯珠和聚二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41.80 | 1,700.00 |
| 12 | 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39.00 | 1,700.00 |
| 37.50 | 4,900.00 | ||
| 36.37 | 5,000.00 | ||
| 13 | 武汉华实劲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38.41 | 3,000.00 |
| 37.11 | 4,000.00 | ||
| 14 |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资产稳赢优选资 产管理产品 |
40.28 | 1,700.00 |
| 15 |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优选三号股票型 养老金产品 |
40.28 | 1,700.00 |
| 16 |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资产价值精选资 产管理产品 |
40.28 | 1,700.00 |
| 17 | 杭州乐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乐信鑫荣私募证 券投资基金 |
36.38 | 1,700.00 |
| 18 | 孔庆飞 | 45.00 | 1,700.00 |
| 39.33 | 2,300.00 | ||
| 37.22 | 2,800.00 | ||
| 19 | 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宁聚映 山红4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41.75 | 1,700.00 |
| 41.05 | 2,000.00 | ||
| 40.05 | 2,500.00 | ||
| 20 | 浙江宁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聚开阳9号私 募证券投资基金 |
41.75 | 1,700.00 |
| 41.05 | 2,000.00 | ||
| 40.05 | 2,000.00 | ||
| 21 |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36.76 | 5,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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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56 | 8,000.00 | ||
|---|---|---|---|
| 36.36 | 10,000.00 | ||
| 22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41.28 | 4,310.00 |
| 37.84 | 6,910.00 | ||
| 23 | 财信吉祥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39.00 | 2,000.00 |
| 24 | 王纪娜 | 38.64 | 3,450.00 |
| 37.73 | 3,450.00 | ||
| 36.36 | 3,450.00 | ||
| 25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41.31 | 2,800.00 |
| 38.90 | 3,600.00 | ||
| 36.51 | 6,800.00 | ||
| 26 | 中意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优势企业16号 资产管理产品 |
38.90 | 13,000.00 |
| 27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42.37 | 2,200.00 |
| 28 | 陈捷 | 38.65 | 5,400.00 |
| 37.75 | 5,400.00 | ||
| 36.36 | 5,400.00 | ||
| 29 | 何影玲 | 38.70 | 8,000.00 |
| 37.60 | 8,000.00 | ||
| 37.10 | 8,000.00 |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有效申购的文件符合《认购邀请书》的 相关规定;有效申购的申购对象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认购邀请书》 所规定的申购资格。
(三)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发行数量
根据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及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 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 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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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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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次的申购和报价情况,主承销商与发行人共同协商确定本次发行的发 行价格为 38.70 元/股,发行股份数量为 15,112,919 股,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获 配股份数量及获配金额情况如下:
| 序号 | 发行对象名称 | 获配股份数量(股) | 获配金额(元) |
|---|---|---|---|
| 1 | 深圳前海聚龙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聚龙金宝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483,204 | 18,699,994.80 |
| 2 | 浙江永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永禧 永盈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754,521 | 29,199,962.70 |
| 3 | 陈火林 | 1,059,431 | 40,999,979.70 |
| 4 | 成都立华投资有限公司-立华定增 重阳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516,795 | 19,999,966.50 |
| 5 | 谭克 | 439,276 | 16,999,981.20 |
| 6 | 上海斯诺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鑫 鑫三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439,276 | 16,999,981.20 |
| 7 | 南京金伯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金 伯珠和聚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439,276 | 16,999,981.20 |
| 8 | 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439,276 | 16,999,981.20 |
| 9 |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资产 稳赢优选资产管理产品 |
439,276 | 16,999,981.20 |
| 10 |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优选 三号股票型养老金产品 |
439,276 | 16,999,981.20 |
| 11 |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资产 价值精选资产管理产品 |
439,276 | 16,999,981.20 |
| 12 | 孔庆飞 | 594,315 | 22,999,990.50 |
| 13 | 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宁聚映山红4号私募证券投资基 金 |
645,994 | 24,999,967.80 |
| 14 | 浙江宁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聚 开阳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516,795 | 19,999,966.50 |
| 15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113,695 | 43,099,996.50 |
| 16 | 财信吉祥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516,795 | 19,999,966.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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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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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930,232 | 35,999,978.40 |
|---|---|---|---|
| 18 | 中意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优势 企业16号资产管理产品 |
3,359,173 | 129,999,995.10 |
| 19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568,475 | 21,999,982.50 |
| 20 | 何影玲 | 978,562 | 37,870,349.40 |
| 合计 | 15,112,919 | 584,869,965.30 |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与上述发行对象分别签署了《杭州平 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协议》。
(四)缴款及验资
经查验,在《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缴款通知 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即 2021 年 12 月 20 日中午 12:00 前,上述发行人对象已将扣除申购定金后需要补交的余款足额汇至主承销商方正 保荐的指定账户。
2021 年 12 月 22 日,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 报字[2021]第 ZF11098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21 年 12 月 20 日止,方正 保荐已收到本次发行的 20 家发行对象缴纳的认购款合计人民币 584,869,965.30 元。
2021 年 12 月 22 日,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 报字[2021]第 ZF11099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21 年 12 月 21 日止,发行 人实际已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15,112,919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84,869,965.3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15,920,298.98 元,募集 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68,949,666.32 元,其中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 15,112,919.00 元, 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 553,836,747.32 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公平、公正,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数量及募集资金总额等 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和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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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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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
(一)投资者适当性核查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及《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 理实施指引(试行)》等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的相关规定,上述 20 名发行对象均已 按相关法规及《认购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核查材料,该等发 行对象具备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投资者适当性条件。
经核查,上述发行对象均在《申购报价单》承诺:“获配投资者在限售期内, 委托人、合伙人不得转让其持有的产品份额或退出合伙。”
(二)认购对象登记备案情况
根据认购对象提供的申购材料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网站进行查询,上述发行对象中,深圳前海聚龙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管理的聚龙金 宝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已办理私募基金备案,基金编号为 SNS302,基金管理 人为深圳前海聚龙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认购对象提供的申购材料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网站进行查询,上述发行对象中,浙江永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永禧永盈私 募证券投资基金已办理私募基金备案,基金编号为 SNK005,基金管理人为浙江 永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认购对象提供的申购材料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网站进行查询,上述发行对象中,成都立华投资有限公司管理的立华定增重阳私 募证券投资基金已办理私募基金备案,基金编号为 SNV392,基金管理人为成都 立华投资有限公司。
根据认购对象提供的申购材料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网站进行查询,上述发行对象中,上海斯诺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鑫鑫三号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已办理私募基金备案,基金编号为 SEA055,基金管理人为上 海斯诺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认购对象提供的申购材料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网站进行查询,上述发行对象中,南京金伯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金伯珠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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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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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已办理私募基金备案,基金编号为 STD915,基金管理 人为南京金伯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认购对象提供的申购材料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网站进行查询,上述发行对象中,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银河资 - 本 鑫鑫一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的申购,前述资产管理计划已办理 资产管理计划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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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华泰资管 中信银行 华泰资产稳赢优选 - 资产管理产品、华泰优选三号股票型养老金产品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华泰资管 兴业银行 华泰资产价值精选资产管理产品参与本次发行的申购。根据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确认南方基金恒 盈固定收益型养老金产品的函》(人社厅函(2016)423 号)及中保保险资产登 - - 记交易系统的截图,华泰资管 中信银行 华泰资产稳赢优选资产管理产品、华泰 - - 资管 兴业银行 华泰资产价值精选资产管理产品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 法》《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及《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办理了登记程序;华泰优选 - 三号股票型养老金产品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养老金产品,已按照《企 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关于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 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了备案手续。
根据认购对象提供的申购材料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网站进行查询,上述发行对象中,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管理的宁 聚映山红 4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已办理私募基金备案,基金编号为 SLW629,基 金管理人为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根据认购对象提供的申购材料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网站进行查询,上述发行对象中,浙江宁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宁聚开阳 9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已办理私募基金备案,基金编号为 SQX336,基金管理人为 浙江宁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财通基金天禧东源 7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 划、财通基金天禧东源 8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天禧东源 9 号单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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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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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天禧东源 1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天禧东源 12 号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哈德逊 99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银创增 润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银创增润 1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 金银创增润 13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银创增润 2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财通基金天禧定增 60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天禧定增 30 号单一资产管 理计划、财通基金天禧定增 38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天禧定增 76 号单 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天禧定增 86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天禧定 增 56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建兴机遇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 金玉泉合富 19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东兴 2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 通基金玉泉 1002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玉泉 1005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财通基金安吉 102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安吉 92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财通基金玉泉 934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唯耀 8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参 与本次发行的申购,根据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 前述资产管理计划已办理资产管理计划备案。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诺德基金浦江 96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诺德基金浦江 120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诺德基金浦江 202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诺德基金浦江 223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诺德基金浦江 339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诺德基金浦江 294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的申购,根据诺德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提供的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前述资产管理计划已办理资产管理计划 备案。
中意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其管理的中意资产-优势企业 16 号资产管理产 品参与本次发行的申购。根据中意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中保保险资产登 记交易系统的截图,中意资产-优势企业 16 号资产管理产品已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保险法》《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及《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产 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办理了登记程序。
根据财信吉祥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 《承诺函》及《投资者基本信息表》,其参与本次发行的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属 于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其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办理私募基金备案。
陈火林、谭克、孔庆飞、何影玲系自然人,不属于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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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办理私募基金备案。
(三)关联关系核查
根据上述发行对象和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核查,上述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和主承 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 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符合 《管理办法》《发行与承销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发行已经获得 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发行的过程公平、公正,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 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数量及募集资金总额等发行结果公 平、公正,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 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
(以下无正文,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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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陈益文
经办律师:
刘佳
经办律师:
李诗滢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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