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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gzhou Anysoft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Nov 2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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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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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二〇二一年八月
北京 • 上海 • 深圳 • 广州 • 武汉 • 成都 • 重庆 • 青岛 • 杭州 • 南京 • 海口 • 东京 • 香港 • 伦敦 • 纽约 • 洛杉矶 • 旧金山 • 阿拉木图 Beijing • Shanghai • Shenzhen • Guangzhou • Wuhan • Chengdu • Chongqing • Qingdao • Hangzhou • Nanjing • Haikou • Tokyo • Hong Kong • London • New York • Los Angeles • San Francisco • Alma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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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楼南塔 23-31 层,邮编:100020 23-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 R. China 电话/Tel:+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86 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致: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委托,担任杭州平治 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平治信息”或“公司”)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 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提供法律服务并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颁布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已出具了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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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律意见书(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杭 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北京 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 书(四)》”)、《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 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五)》”)等相关文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要求,本所律师就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21年6月22日转发的《发行注册环 节反馈意见落实函》(审核函〔2021〕020155号)(以下简称“《落实函》”) 回复内容中所涉及的法律事项变化情况进行了核查,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对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 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本所律师将不在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中重复披露。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五)》的补充,并构成其不可 分割的一部分。《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缩略语、术语,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在《律 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 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及《补充 法律意见书(五)》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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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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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 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 《落实函》问题 1 回复更新
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说明本次募集资金投向 5G 无线接入网核心产品建设 项目、新一代承载网产品建设项目是否取得项目备案及具体情况。
(一) 核查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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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富阳分局与项目实施主体杭州启翱通讯科 技有限公司、杭州平治赋能智慧科技有限公司签署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合同》等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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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 5G 无线接入网核心产品建设项目、新一代承载网产品建设项目的 《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赋码)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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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https://tzxm.zjzwfw.gov.cn/indexzj.jsp)查询募投项目备案情况。
(二) 核查结果
2021 年 7 月 5 日,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杭州启翱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系 5G 无 线接入网核心产品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以下简称“杭州启翱”)、杭州平治赋能 智慧科技有限公司(系新一代承载网产品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以下简称“平治 赋能”)分别与浙江省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富阳分局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 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由杭州启翱购买出让宗地编号为富政工出[2021]14 号的土 地,平治赋能购买出让宗地编号为富政工出[2021]15 号的土地。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赋码)信息表》并经本所律 师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查询,发行人 5G 无线接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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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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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产品建设项目及新一代承载网产品建设项目已于 2021 年 7 月 12 日在杭州市 富阳区发展和改革局完成了项目备案,其中 5G 无线接入网核心产品建设项目项 目代码为 2107-330111-04-01-673533 ,新一代承载网产品建设项目代码为 2107-330111-04-01-865401。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 5G 无线接入网核 心产品建设项目、新一代承载网产品建设项目已完成项目备案。
(以下无正文,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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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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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的签署页,无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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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陈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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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益文
经办律师:
刘 佳
经办律师:
李诗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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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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