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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gzhou Anysoft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0
May 18,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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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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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平治信息(300571) 保荐代表人姓名:袁鸿飞 联系电话:010-56991893 保荐代表人姓名:郑东亮 联系电话:010-56991893
一、 保荐工作概述
| 一、 保荐工作概述 | |
|---|---|
| 项目 | 工作内容 |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 0 次 |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 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 |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8 次 |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 致 |
是 |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未现场出席,均事前或事后 审阅会议议案 |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未现场出席,均事前或事后 审阅会议议案 |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未现场出席,均事前或事后 审阅会议议案 |
| 5.现场检查情况 | |
| (1)现场检查次数 | 1 次 |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 是 |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 详见本报告之 “四、其他事项” 之“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 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 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相 关内容 |
|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
|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 4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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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 无 |
|---|---|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0 次 |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详见本报告书之“四、其他事项” 之“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 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 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中 浙江证监局现场检查事项及进展 情况 |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详见本报告书之“四、其他事项” 之“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 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 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中 浙江证监局现场检查事项及进展 情况 |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详见本报告书之“四、其他事项” 之“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 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 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中 浙江证监局现场检查事项及进展 情况 |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 (1)培训次数 | 1 次 |
| (2)培训日期 | 2020 年12 月16 日 |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创业板注册制重大资产重组规则 及创业板注册制再融资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 |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 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 事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
| 1.信息披露 | 详见本报告之 “四、 其他事项”之“2.报告 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 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 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 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 况”相关内容 |
详见本报告之 “四、其 他事项”之“2.报告期 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 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 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 项及整改情况”相关内 容 |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 无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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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三会”运作 | 无 | 不适用 |
|---|---|---|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 无 | 不适用 |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无 | 不适用 |
| 6.关联交易 | 无 | 不适用 |
| 7.对外担保 | 无 | 不适用 |
| 8.收购、出售资产 | 无 | 不适用 |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 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 助、套期保值等) |
无 | 不适用 |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 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
无 | 不适用 |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 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 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
无 | 不适用 |
三、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行 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
| 1. 股东自愿锁定股份及减持意向的 承诺(注) |
是 | 不适用 |
| 2. 公司控股股东郭庆先生不减持股 份的承诺(注) |
是 | 不适用 |
| 3. 稳定股价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4. 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5. 分红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6. 因信披违规涉及回购新股、购回 股份、赔偿损失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7.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8. 规范并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9. 员工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 情况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10.股权激励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11.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注:公司于2020 年6 月2 日发布《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表决权委托协议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49),如该控制 权变更事项顺利实施完成,公司控股股东将变更为浙江省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浙江省财政厅。
为了从资金和产业资源等方面助力公司发展,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抗风 险能力,推动公司的长期健康稳定发展,保证控制权变更的顺利实施,维护公司股东及 中小投资者等多方面的利益,承诺方申请豁免部分承诺,具体为:“1、承诺方:郭庆、 张晖、福建齐智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豁免承诺内容:本人/本企业在上述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本企业直接、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上市之日持股数量的20%;2、承诺 方:方君英、高鹏、潘爱斌、殷筱华、余可曼、郑兵。豁免承诺内容:本人于平治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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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间接持有的平治信息 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间接持有的平治信息股份;3、承诺方:郭 庆。豁免承诺内容:本人承诺在2019 年12 月13 日至2020 年12 月13 日期间不减持本 人持有的平治信息全部股份,即31,806,000 股股份。”上述豁免承诺事项已经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司2020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在该股东大会决议中披露了“如上述控制权转让最终未能完 成,上述人员/企业将继续履行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事项”。
2020 年9 月23 日,公司发布公告《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 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继续履行自愿性股份转让限制承诺的公告》,公司终止了 上述控制权变更事项,上述人员/企业将继续履行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事项。
四、 其他事项
| 四、 其他事项 | |
|---|---|
| 报告事项 | 说明 |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方正承销保荐”)原委派袁鸿飞先生、朱 福涛先生担任平治信息2018 年非公开发行股 票项目的保荐代表人,由于方正承销保荐原 保荐代表人朱福涛先生于2020 年9 月离职, 不能继续担任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 方正承销保荐委派保荐代表人郑东亮先生接 替朱福涛先生负责后续的持续督导工作。 本次保荐代表人变更之后,平治信息2018 年 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期的保荐代表人为 袁鸿飞先生、郑东亮先生,持续督导期至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 定的持续督导义务结束为止。 公司已经于2020 年9 月8 日披露了《关于更 换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 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 项及整改情况 |
1、2020 年5 月6 日收到深交所监管函 (1)具体内容 2020 年5 月6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出 具了《关于对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62 号), 因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中披露的预计净 利润与年度报告经审计的净利润存在较大差 异且未及时修正,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 月修订)》第1.4 条、第2.1 条、第11.3.4 条规定。 (2)持续督导措施及整改情况 保荐机构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上述情况后高度 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 学习,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 次发生。公司收到上述监管关注函后高度重 视,及时对监管关注函关注的问题进行了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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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讨论,并进一步认真学习了相关证券法律 法规和《企业会计准则》,提高公司及子公 司财务人会计核算水平,提高对涉及判断和 估计的事项处理的谨慎性。公司后续积极严 格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加强对子公司的财 务核算管控,同时加强内部审计对财务信息 的审核,提高内部审计对财务信息进行审核 的要求,审慎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类似 情况的出现。 2、2020 年11 月5 日收到深交所监管函 (1)具体内容 2020 年11 月5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出 具了《关于对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175 号),因公司对少数股权购买时点判断有误, 对公司10 月29 日披露的《2020 年第三季度 报告》中部分财务数据进行了更正。其中,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由 661,647,757 元更正为949,983,277 元,更正 前后差异金额288,335,520 元,占更正后该 指标的30.35%。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修订)》第1.4 条、第5.1.1 条的规定。 (2)持续督导措施及整改情况 公司于2020 年10 月29 日公告了《2020 年第 三季度报告》,保荐机构发现该报告中少数 股权购买时点判断有误,财务数据需要更正, 及时提请公司发布《关于2020 年第三季度报 告的补充更正公告》。针对上述会计差错问 题,公司已经进行了更正,并于2020 年11 月2 日披露了更新后的2020 年三季报全文, 详见公司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2020 年 第三季度报告的补充更正公告》(公告编号: 2020-128)。 3、2020 年12 月1 日收到浙江证监局监管措 施 (1)具体内容 公司于2020 年12 月1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 监局”)下达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0〕98 号),其主要内容如下: 1)2020 年11 月2 日,公司披露《关于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补充更正公告》,称因对 少数股权购买时点判断有误,对公司202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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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月29 日披露的《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 中部分财务数据进行更正。其中,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由661,647,757 元更正 为949,983,277 元。 2)浙江证监局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未准 确披露供应商情况、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等 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董事长兼总经 理郭庆、财务总监殷筱华、董事会秘书潘爱 斌对上述事项负有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郭庆、殷筱华、 潘爱斌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 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2)持续督导措施及整改情况 保荐机构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上述情况后高度 重视,提请相关人员及时完成整改并加强相 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保障披露 信息的准确性,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针对上述会计差错问题,公司已经进行了更 正,并披露了更新后的2020 年三季报全文, 详见公司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2020 年 第三季度报告的补充更正公告》(公告编号: 2020-128)。针对未准确披露供应商情况、 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等问题,公司将规范业 务流程管控体系,进一步完善公司内控体系, 并要求相关人员提高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的 准确性,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信 息披露水平。公司相关人员已经按照相关规 定接受了浙江证监局的监管谈话,并提交了 《整改报告》。 |
|
|---|---|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1、深交所关注函 2020 年6 月1 日晚间,平治信息披露了《关 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表决权委托协议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 性公告》《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协议转让股 份的提示性公告》,创业板公司管理部针对 上述公告于2020 年6 月3 日下发《关于对杭 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 业板关注函〔2020〕第306 号); 2020 年7 月1 日,平治信息披露了《关于签 订股权收购备忘录的公告》,拟收购武汉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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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创业板公司管理 部针对该事项于2020 年7 月2 日下发《关于 对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 函》(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335 号); 2020 年9 月23 日,平治信息披露了《关于现 金收购深圳市兆能讯通科技有限公司49%股 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关于终止重大资产 重组事项的公告》,拟以现金收购贵州兆鼎 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深圳 市兆能讯通科技有限公司49%的股权,创业板 公司管理部针对该事项于2020 年9 月25 日 下发《关于对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453 号); 平治信息及相关中介机构对上述关注函均按 要求进行了回复,并按相关规定履行了信息 披露的义务。 2、业绩承诺实现情况 1)麦睿登未实现第三期业绩承诺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投资郑州麦睿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 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6,885 万元认 购郑州麦睿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麦睿登”)51%的股权。交易对手方共青城 科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 简称“共青城”)做出以下承诺:麦睿登在 交割日后的业绩承诺期为36 个月,自交割日 的次月作为第1 个月起算。麦睿登原股东共 青城承诺,麦睿登在交割日后第一期12 个月 内实现的净利润不低于1,500.00 万元;第二 期12 个月内实现的净利润不低于1,875.00 万元;第三期12 个月内实现的净利润不低于 2,344.00 万元。 按照上述业绩承诺,麦睿登在2019 年10 月1 日至2020 年9 月30 日期间承诺麦睿登净利 润2,344.00 万元,实际实现净利润1,216.54 万元,麦睿登第三期未完成业绩承诺,但是 累计36 个月实现净利润5,826.58 万元,完 成了累计36 个月的净利润承诺。按照收购协 议麦睿登36 个月累计实现的净利润完成了业 绩承诺,共青城无需进行业绩补偿。 2)深圳兆能2020 年未实现业绩承诺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2020 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现金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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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深圳市兆能讯通科技有限公司49%股权暨 关联交易的议案》,并于2020 年10 月完成 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交易对手方贵州兆鼎 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 “贵州兆鼎”)做出以下承诺:“深圳兆能 在2020 年、2021 年和2022 年内实现的经审 计的合并报表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7,500 万元、 10,000 万元和12,800 万元。” 按照上述业绩承诺,深圳兆能在2020 年度实 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7,500 万元,实际实现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134.48 万元,深圳兆能第一期未完成业绩承诺,按 照收购协议贵州兆鼎应补偿平治信息现金补 偿款1,791,052.21 元。截至本跟踪报告出具 日,贵州兆鼎已经支付了上述现金补偿款。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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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杭州平治信息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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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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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鸿飞 郑东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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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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