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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d Enterprise Solutions Co.,Ltd — 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2018
Dec 19,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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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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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
二○一八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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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 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1、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 号——股权激励计划》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上海 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汉得信息”)《上海汉得信息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
2、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数量不超过1542.8万股(最终以实际 认购数量为准),授予数量占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前汉得信息 股本总额872,994,589股的1.77%。
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A股普通股。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 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激励对象 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汉得信息发生 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授予数量将进行相应的 调整。
3、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本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汉得信息 股票均价(10.47元/股)的50%,即5.24元/股。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 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汉得信息有派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 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项,授予价格将进行相应的调整。
4、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为504人,包括:公司董事会认定的 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含公 司控股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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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计算的48个月与实 施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锁完毕或回购注销完毕之较早者。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 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 或偿还债务。
(1)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为锁定期。在锁定期内,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锁定,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2)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后36个月为解锁期。在解锁期内,若达到本计划规定 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激励对象可在获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24 个月后、36个月后分三期分别申请解锁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30%、30%和40%。
(3)在解锁期内,激励对象可在董事会确认当期达到解锁条件后,申请解锁 相应比例的限制性股票,当期未申请解锁的部分不再解锁并由公司回购注销;若解 锁期内任何一期未达到解锁条件,则当期可申请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公 司回购后注销。
6、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为:
1)汉得信息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 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
④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⑤ 中国证监会认定不能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
2)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
-
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
①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②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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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④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⑤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⑥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⑦ 知悉股权激励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
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
⑧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
-
子女,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
3)根据《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
施考核办法》,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考核合格。
-
7、依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的业绩条件为:
本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分三期解锁,在解锁期内满足本计划的解锁
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申请股票解除锁定并上市流通。解锁安排及公司业绩考核条 件如下表所示:
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和考核条件
| 锁定期 | 解锁安排 | 公司业绩考核条件 | 解锁比例 |
|---|---|---|---|
| 激励对象获授 的限制性股票 自上市之日后 的 12个月 |
第一批于上市 日起12个月后 至24个月内解 锁 |
以2017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 利润为基准,2019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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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批于上市 以2017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 日起24个月后 利润为基准,2020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 30% 至36个月内解 益后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5%; 锁 第三批于上市 以2017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 日起36个月后 利润为基准,2021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 40% 至48个月内解 益后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0%; 锁
8、授予日: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认授予条件 成就后予以公告,该公告日即为授予日。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60日内, 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上市 公司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失效。
9、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由个人自筹,汉得信息承诺不为激励对象 依本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 其贷款提供担保。
10、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 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计划所获得的全部 利益返还公司。
11、本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薪酬考核委员会拟订,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 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股权激励计划进行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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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时,将在提供现场投票方式的同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
12、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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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8 ] 第二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11 ] 第三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种类和数量[ ..................................................................... 13 ] 第四章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 14 ] 第五章 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条件、授予日、限制性股票限售期[ ............. 15 ] 第六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 18 ]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及考核条件[ ................................................................. 19 ] 第八章 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 .......................................................................................... 23 ] 第九章 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 ............................................................................. 25 ] 第十章 股权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及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 28 ]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 ................................................................................. 30 ] 第十二章 其他事项[ .......................................................................................................... 33 ] 第十三章 附则[ ..................................................................................................................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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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 汉得信息、本公司、公司 | 指 |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
| 本计划、本股权激励计划、 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本激励计划 |
指 |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 限制性股票 | 指 | 在满足本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授予激励 对象的汉得信息A股股票,该等股票在授予激励对象后按本计划的规 定锁定和解锁。 |
| 激励对象 | 指 | 根据本计划获授限制性股票的人员 |
| 董事会 | 指 | 汉得信息董事会 |
| 股东大会 | 指 | 汉得信息股东大会 |
| 授予日 | 指 | 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认授予条件成就 后予以公告,该公告日即为授予日。 |
| 授予价格 | 指 |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得上市公司 股份的价格 |
| 限售期 | 指 | 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就,限制性股票 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 |
| 锁定期 | 指 | 在上市之日后12个月内,激励对象获授之限制性股票及基于该等股票 分配的股票股利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 |
| 解锁期 | 指 | 在满足本计划规定的锁定期届满后即进入解锁期,激励对象获授限制 性股票将在解锁期内按本计划规定分批、逐步解锁,解锁后激励对象 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自由处置获授之限制性股票。 |
| 实施完毕 | 指 | 本计划涉及的所有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锁自由流通或被回购注销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证券交易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登记结算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上市规则》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 《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 《考核办法》 | 指 |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办法》 |
| 《公司章程》 | 指 |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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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确保 公司发展目标的实现,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 规则》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制定本 计划。
本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股权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 决时,将在提供现场投票方式的同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一)制定本计划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1、公平、公正、公开;
-
2、激励和制约相结合;
-
3、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公司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利益一致,
-
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4、维护股东权益,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续的回报。
(二)制定本计划的目的
1、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经营管理机制,形成良好、均 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建立股东与公司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之间的利益 共享与约束机制;
2、实现对公司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长期激励与约束,充分调 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其利益与公司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防止人才流失,实 现企业可持续发展。
(三)股权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1、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负责审核批准实施本计划及本计划的变更和
-
终止。
-
2、公司董事会是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计划的实施,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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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和修改股权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 事宜。
3、公司监事会是股权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并对 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进行监 督。
4、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独立意见,并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 权。
5、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 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6、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 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计划 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 见。
7、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 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四)本计划的实施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董事 会审议;
2、董事会审议通过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独立董事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发表独立意见;
-
3、监事会核实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
-
4、公司聘请律师对本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
5、董事会审议通过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后,公告董事会决议、限制性股
-
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监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
-
6、公司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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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独立董事就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
8、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监事会就激励对象名单核实
情况在股东大会上进行说明;
9、公司股东大会批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后,激励计划可以实施。董事会根 据股东大会授权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的相关事宜。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董事会将按相关规定对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 股票,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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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确定激励对象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以《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和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依据,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定。
2、确定激励对象的职务依据
激励对象为公司实施本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 影响的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监事不在本次股权 激励的激励对象范围之内。上述人员需在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全职工作、已与公司 或其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并在公司领取薪酬,且未参与两个或两个 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3、确定激励对象的考核依据
依据公司董事会通过的《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对激励对象进行考核,激励对象经考核合格后方具有获得授 予本计划项下限制性股票的资格。
4、本计划的激励对象承诺只接受本公司激励,接受本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未 成为其他公司的股权激励对象,并且在本计划实施完毕前不再接受其他公司的股权 激励。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激励对象为公司实施本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 影响的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公司现任的独立董事和监事不参与本股 权激励计划。本次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以及其配偶及直系亲属。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504人,包括: 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共504人。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成为本计划的激励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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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7、知悉股权激励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
-
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
8、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
-
子女,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如在本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何规定不得参与激励计划的情形, 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方式回购已经授予该激励对象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并终 止其参与本计划。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 示期不少于10天,且股东大会召开日期不得早于公示期的结束日。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本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对公示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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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种类和数量
(一)股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 股票。
(二)股权激励计划的股票种类和数量
本计划涉及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拟授予的股票数量不超过1542.8万股 (最终以实际认购数量为准),授予数量占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前汉得信息股本总额872,994,589股的1.77%。本计划不设预留部分。
(三)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 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 司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四)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配 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 予数量将做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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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一)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含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全资子 公司员工):
| 公司员工): | |||
|---|---|---|---|
| 激励对象及人数 | 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万股) |
占授予限制性 股票总数的比 例 |
占本计划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前公司股 本总额的比例 |
| 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 务)人员(授予504人) |
1542.8 | 100% | 1.77% |
| 合计 | 1542.8 | 100% | 1.77% |
详细名单请参见同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之《2018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 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 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本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独立董事、监事。
本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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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条件、授予日、限制性股票限售 期
(一)本计划的有效期
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计算的48个月与实施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锁完毕或回购注销完毕之较早者。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若未能同时满足 下列条件,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
1、汉得信息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③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
分配的情形;
-
④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⑤ 中国证监会认定不能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①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②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③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④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⑤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⑥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⑦ 知悉股权激励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
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 ⑧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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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3、根据《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办法》,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考核合格。
当上述条件1未能满足时,公司不得向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当本激励计划的部分激励对象未满足上述条件2或3中的任一情况,公司不得向本激 励计划的该等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但不影响公司向本激励计划的其他激励对 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三)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本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授予日由董事会确定,董事会确 认授予条件成就后予以公告,该公告日即为授予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日内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 将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以下期间不得作为授予日:
1、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 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交易或重大 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重大交易”、“重大事项”,均为公司依据现行适用的《上市规则》的 有关规定和要求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四)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
自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的12个月为锁定期,在锁定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计 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锁定,不享有进行转让或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处置权。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 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 或偿还债务。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红股、资本公积转增 股份、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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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后36个月为解锁期。在解锁期内,若达到本计划规定的限制 性股票的解锁条件,激励对象可在获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24个月后、 36个月后分三期分别申请解锁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30%、30%和40%。
(五)相关限售规定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 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 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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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5.24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 5.24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的汉得信息A股股票。
(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 列价格较高者:
-
1、本计划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
2、本计划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
-
价之一的50%。
因此,本次授予价格依据审议通过本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汉得信息第三届 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汉得信息股票均价(10.47 元/股)的50%确定,为每股5.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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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及考核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期
自获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的12个月为锁定期,在锁定期内,激励对象根据 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锁定,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 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 或偿还债务。
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后36个月为解锁期。在解锁期内,若达到本计划规定的限制 性股票的解锁条件,激励对象可在获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24个月后、 36个月后分三期分别申请解锁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30%、30%和40%。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及考核条件
本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分三期解锁,在解锁期内满足本计划的解锁 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申请股票解除锁定并上市流通。解锁安排及公司业绩考核条 件如下表所示:
| 如下表所示: | |||
|---|---|---|---|
| 锁定期 | 解锁安排 | 公司业绩考核条件 | 解锁比例 |
| 激励对象获授 的限制性股票 自上市之日后 的 12个月 |
第一批于上市 日起12个月后 至24个月内解 锁 |
以2017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净利润为基准,2019年度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0%;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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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批于上市 以2017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日起24个月后 净利润为基准,2020年度扣除非经常
30%
至36个月内解 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锁 35%;
第三批于上市 以2017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日起36个月后 净利润为基准,2021年度扣除非经常
40%
至48个月内解 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锁 50%;
----- End of picture text -----
如公司业绩考核达不到上述条件,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予以回购后注销。
对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锁,除需满足上表所列的公司业绩考核 条件以外,还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
1、汉得信息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③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
分配的情形;
-
④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⑤ 中国证监会认定不能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①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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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③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④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⑤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⑥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⑦ 知悉股权激励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
-
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⑧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⑨ 激励对象在本计划实施完毕之前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
⑩ 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由于挪用资金、职务侵占、 盗窃、泄露经营和技术秘密等损害公司利益、声誉的违法违纪行为,或者严重失职、 渎职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3、根据《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办法》,激励对象解锁的前一年度绩效考核合格。
当上述条件1未能满足时,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予以回购后注销;当本激励计划的部分激励对象未满足上述条 件2或3中的任一情况,该等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由公司予以回购后注销,但不影响本激励计划的其他激励对象解除限售。
(三)考核结果的运用
1、在解锁期内,业绩考核年度之业绩指标达到考核条件且能够满足其他解锁 条件的,则考核年度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予以解锁。
2、在解锁期内,业绩考核年度之业绩指标未达考核条件或者公司不能够满足 上述解锁条件1的,则考核年度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公司将按相关规定 的价格回购未能解锁的标的股票。
3、在解锁期内,激励对象解锁的前一年度绩效考核合格且能够满足其他解锁 条件的,则该激励对象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予以解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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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解锁期内,激励对象解锁的前一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或者不能够满足上 述解锁条件2的,则该激励对象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公司将按相关规定 的价格回购未能解锁的标的股票。
(四)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 定,考核指标分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增长率,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的净利润增长率反映公司盈利能力及成长性,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 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了以 下业绩考核条件:以2017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基准,2019年度-2021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20%、35%、50%。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 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 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 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 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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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
(一)授予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发生送红 股、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公司将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 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红股、股票拆细
K=K0×(1+N)
其中:K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K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 的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 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 2、配股
K=K0×P1×(1+N)÷(P1+P2×N)
其中:K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K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 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 司总股本的比例)。
3、缩股
K=K0×N
其中:K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K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 比例(即1股汉得信息股票缩为N股股票)
-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 现金红利、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影响公司总股本数 量或公司股票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将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 格相应的调整如下:
- 1、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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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0/(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公积金转增 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或送股后增加的股票数 量)。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 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 例)。
3、缩股
P=P0÷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 1股汉得信息股票缩为N股股票)。
4、派息 P=P0-V
其中: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程序
1、汉得信息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依据本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后,应及时公 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 程》和本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授予价格或其他条款的,应 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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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
(一)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
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等情形时,本股权激励计划不做变更,仍按 照本计划执行。
(二)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 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按照授予 价格进行回购注销。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 还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
(三)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或死亡等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为公司的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 或被公司委派至公司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任职,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仍然按照 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授予、锁定和解锁。但是,激励对象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 德、泄露公司机密、因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或 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 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汉得信息以授予价格回购后 注销。
2、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原有岗位、考核不合格,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 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汉得信息以授予价格回购 后注销。
3、激励对象在汉得信息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汉得信息失去对该 子公司控制权,若激励对象仍留在未控股的子公司任职的,其已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继续有效,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汉得信息以授予价格回 购后注销;若激励对象调回本公司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仍然按照本计划规 定的程序进行授予、锁定和解锁。
4、激励对象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合同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 公司解聘等,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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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不得解锁,并由汉得信息以授予价格回购后注销。
5、激励对象退休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根据本计划继续有效,其退休年度的 个人年度考核被视为合格,其余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汉得信息以授予价格回购 后注销。
6、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①当激励对象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已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 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后注销。同时,董事会可以根据情 况决定追加现金补偿;
②当激励对象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 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汉得信息以授予价格回购 后注销。
7、激励对象死亡的,其已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后注销。激励对象因公死亡的,董事会可以根据个人贡献 程度决定追加现金补偿。
(四)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公司如因出现如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的资格,应终止实施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 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后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配的情形;
-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5、中国证监会认定不能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五)在本计划有效期内,激励对象如因出现如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股权激 励计划的资格,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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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价格回购后注销。
-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7、知悉股权激励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
-
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
8、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
-
子女,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
9、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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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股权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及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一)股权激励计划会计处理方法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 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 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 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 2、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锁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解除限售日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授予日限制性 股票的公允价值、限制性股票当期的解锁比例以及预计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的 最佳估计数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 确认授予日后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变动。
3、解锁日
在解锁日,如果达到解锁条件,可以解锁;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锁而失 效或作废,则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进行回购,并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 Black-Scholes 模型( B-S 模型)作为定价 模型,扣除激励对象在未来解除限售期取得理性预期收益所需要支付的锁定成本后 作为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因此:
公司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召开当日运用该模型,对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公司将在授予日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 下:
(1)标的股价:9.96元/股(假设授予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9.96元/股)
(2)有效期分别为:1年、2年、3年(上市之日至每期首个解除限售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7.07%、7.00%、6.93%(分别采用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最 近一年、两年和三年的波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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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无风险利率:2.5292%、2.7557 %、2.9356%(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的1年期、2年期、3年期国债到期收益率)
- (5)股息率:0.301%(公司最近一年股息率)
(二)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计划的 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进行分期摊销, 由本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股份总数为1542.8万股。自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的第一年、 第二年、第三年将按照各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比例(30%、30%、40%)和授予日(假 定授予日是2018年12月19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总额分别确认限制性股票激励 成本1,979.93万元、726.04万元和280.18万元。
| 授予的 限制性 股票数 量(万 股) |
需摊销的 费用合计 (万元) |
第一年(万元) |
第二年(万元) | 第三年(万元) |
|---|---|---|---|---|
| 1542.8 | 2,986.15 | 1,979.93 |
726.04 | 280.18 |
注:(1)上述成本预测和摊销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的考虑,未考虑所授予限制 性股票未来未解锁的情况;(2)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 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 (3)上述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 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实现对公司管理人员及核心技 术(业务)人员的长期激励与约束,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经营效率, 本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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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
(一)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本计划另有约定外,回购 价格为授予价格。
(二)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若授予后公司发生派发现金 红利、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改变激励对象获授之限 制性股票数量和价格的情况,公司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数量和价格对激励对象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及基于获授限制性股票获得的其他汉得信息 A 股股票进行回购。
(三)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公司发生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配股 或缩股等事项,应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1、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红股、股票拆细
K=K0×(1+N)
其中:K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K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 股的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 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缩股
K=K0×N
其中:K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K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 股比例(即1股汉得信息股票缩为N股股票)。
- 3、配股
K=K0×P1×(1+n)/(P1+P2×n)
其中:K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 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K为调整 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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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不做调整。
(四)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授予后公司实施公开增发或定向增发,且按本计划规定应当回购注销限制 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进行调整。若公司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红股、公积金转增 股本、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影响公司总股本数量或公司股票价格应进行除权、 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应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1、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 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 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缩股
P=P0÷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1股汉得信息股票缩为N股股票)。
3、派息
P=P0﹣V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若由于派息事项而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且调整后的回购 价格低于1元/股的,公司将按照1元/股回购相关限制性股票。
4、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 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五)回购数量和价格的调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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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
-
数量及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数量和价格后,应及时公告。
-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
-
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六)回购注销的程序
-
1、公司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并及时公告;
-
2、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
3、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回购注销该等限
-
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回购注销事宜,并进行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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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第十二章 其他事项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对特定激励对象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锁定、解锁以及获得收益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当公司发生合并或分立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按照公司合并或 分立时股份的转换比例相应转换为新公司的股票。
(三)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包括:
-
1、报告期内激励对象的范围;
-
2、报告期内授予、解锁和回购的限制性股票总数;
-
3、至报告期末累计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总数;
-
4、报告期内限制性股票价格、数量历次调整的情况以及经调整后的最新价格
-
与数量;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自的姓名、职务以及在报告期内历次获授限制性股 票及其解锁和回购的情况;
- 6、因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所引起的股本变动情况;
7、股权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方法及股权激励费用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
8、报告期内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解除锁定的条件是否成就的说明;
-
9、报告期内终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况及原因。
(四)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在财务报告中披露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
(五)目前公司的股权结构中社会公众持股比例满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且本计划的实施将不会导致社会公众持股比例 的下降,因此,不存在由于实施本计划而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形。
(六)本计划的实施过程受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 公司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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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第十三章 附则
(一) 本计划所称的“不低于”含本数。
(二) 本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三) 本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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