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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d Enterprise Solutions Co.,Ltd — 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2017
Dec 28,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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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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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 意见
作为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 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 号——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 称“《备忘录8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的规定,对《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17 年激励计划》”)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2017 年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任职人员,且由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经监事会审核。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亦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同时, 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备忘录8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获授限 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2017 年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8 号》等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锁定安排、解锁安排等事 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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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实施《2017 年激励计划》有利于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 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 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升公司业绩。
经过认真审阅《2017 年激励计划》并适当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了《2017 年激励计划》,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备忘录8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计划建立起了公司、股东与管理 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业务骨干团队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有利 于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业务骨干团队为公司和股东带来更高效更 持续的回报。《2017 年激励计划》的实施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激励 与约束机制,增强股东对公司的信心。该计划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的《2017 年激励计划》。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廖卫平、颜克益、赵勇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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