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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d Enterprise Solutions Co.,Ltd — 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2011
Apr 29,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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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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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
作为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 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关于股权 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以下分别简 称《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1号》、《备忘录号2》、 《备忘录3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上海 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 划》)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备忘录1号》、《备忘录号2》、《备忘录3 号》等法律法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 体资格。
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任职人员,且由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经监事会审核。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亦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同时, 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备忘录1号》、《备忘录号2》、《备忘录3号》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三、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1号》、《备忘录号 2》、《备忘录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 排、锁定安排、解锁安排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利益。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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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实施《激励计划》有利于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 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 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升公司业绩。
经过认真审阅《激励计划》并适当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了股权激励计划,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及《备忘录1号》、《备忘录号2》、《备忘录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计 划建立起了公司、股东与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业务骨干团队之间的利益共享 与约束机制,有利于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业务骨干团队为公司和股东带来更 高效更持续的回报。《激励计划》的实施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激励 与约束机制,增强股东对公司的信心。该计划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的《激励计划》。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陈靖丰、曹惠民、刘维 二零一一年四月廿七日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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