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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d Enterprise Solutions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2
Apr 25,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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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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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对照修订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 年4 月25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议案》。公司拟对《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有关条 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现行规定 修改方案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 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 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上市公司股东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和《上市公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 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 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 则》等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
第八条 第八条 ……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及时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 公告并说明理由,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 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 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 告。同时,董事会应当配合监事会自行召 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集股东大会,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履行配 合披露等义务。 ……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先后向董事会、监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在收到股东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召开股东 大会的请求时,应当及时公告,并在收到 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 的股东 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 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 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 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 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董事会、监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当及时公告并说明理由,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 律意见并公告,同时应当配合股东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不得无故拖延或者拒绝履行 配合披露等义务。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上海 证监局和 深交所备案。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束当日 期间,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 上海证监 局和 深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交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 10% 。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 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交所提交有关证 明材料。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 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 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下内容: …… (五)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五)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 ,是否因涉嫌犯罪被司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是否因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 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 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 …… 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 确结论; ……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 …… 本条第(四)款所规定的股权登记日与会 本条第(四)款所规定的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五)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 ,是否因涉嫌犯罪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 ……
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且与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至少间隔 2 个交 易日。股权登记日一经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 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股东大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变 更、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 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 因,变更后的召开地点应当仍为公司住所 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 第二十条 …… 公司应当设置股东大会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 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 会的,视为出席。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交 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应 当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公司应当提供网 络投票方式。
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且与 会 议召开日 之间至少间隔 2 个交易日。股权登记 日一经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 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股东大会延期或 者取消、 提案取消 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 会议召开日两个交易日前发布公告,说明延期 或者取消的具体原因; 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 还应当披露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二十条 …… 公司应当设置股东大会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 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采用安全、经济、便捷 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 出席。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 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应当采用网 络投票方式的,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
公司应当健全股东大会表决制度。股东大 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公司应当安排通 过网络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 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 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 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 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 到或超过 20% 的; (三)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 百分之三十的; (四)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偿还其所 欠该公司的债务; (五)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 外上市; (六)以超过本次募集金额 10% 以上的闲
| 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 (七)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要求采取网络 投票方式的其他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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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 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
第三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 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 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 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 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 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第三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 …… |
第三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 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 弃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 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 |
|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 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 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 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 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有关信息 |
删除 |
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 可以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对有关 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巨 潮资讯网站上公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 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上公告。 新增: 第五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如与法律、法规、 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 律、法规、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本次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正式生效。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