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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d Enterprise Solutions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2
Apr 25,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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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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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对照修订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 年4 月25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 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业务发展,公司拟 对《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对 照如下:
| 现行规定 | 修改方案 |
|---|---|
| 新增: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 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 提供必要条件。 |
|
|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之一: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其最近一期每股净 资产; (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跌 |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其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跌幅累 计达到30%。 |
| 幅累计达到30%。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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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 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 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经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 第二十八条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 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 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 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 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 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
第二十九条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 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 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 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 (十)修改本章程; ……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 (十)修改本章程及其附件; …… |
|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 |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
|---|---|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担保。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五)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 |
|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股 东大会召集人指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 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 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股东大 会召集人指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 还将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 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 第四十七条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及时公告 并说明理由,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 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同时,董事 会应当配合监事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不得无 故拖延或拒绝履行配合披露等义务。 |
第四十八条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 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 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
|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先后向董事会、监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在收到 股东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 时,应当及时公告,并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 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 |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 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监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及时公告并说明理由,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同时应当配合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不 得无故拖延或者拒绝履行配合披露等义务。 |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 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 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和 深交所备案。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束当日期 间,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时,向上海证监局和深交所提交有关证 明材料。 |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 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交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 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时,向深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 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 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 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 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 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 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
| 第五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隔应当不多于7 个工作日,且与网络投票开始 日之间至少间隔2 个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
第五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与会议召开日之间至少间 隔2个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 |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的修改; …… |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 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 票表决权。 |
|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平等对待全体股东,不 得以利益输送、利益交换等方式影响股东的表 决,操纵表决结果,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 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 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 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 权利,但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股东权利。依照前述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 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行为设置高于《证券法》 规定的持股比例等障碍而损害股东的合法权 益。 |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平等对待全体股东,不得以 利益输送、利益交换等方式影响股东的表决,操纵 表决结果,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股东大会审 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 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 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 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 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 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 会就选举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 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
第八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监事选举时实行累 积投票制度,选举一名董事或监事的情形除外。 |
| 第一百一十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 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 下特别职权: (一)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 达成的总额高于人民币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 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 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做出 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 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请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 投票权。 |
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 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 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 的总额高于300 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 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事前认 可 ;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 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请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 权;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 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职权, 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 前款第(六)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
| 第一百一十三条 | 删除 |
| ……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第9.11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
|
|---|---|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 …… 就本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在股东 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应 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公司对 外担保事项未依据第四十一条 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或依据本第一百二十条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公司不得实施对外担保行为。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 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 …… 就本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在股东大会 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应当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 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公司对外担保事项未依据 第四十二条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依据本第一百二 十条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实施对外担保行 为。 |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决定运用公司资产进 行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的权限 为(下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计算):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受赠现金资产除 外);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对交易事项(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进行审 议(下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对值计算):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 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如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
元; 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总资产的 50%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受赠现金资产 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 除外); 业收入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 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但交易的成交金额 润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 净资产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 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受赠现金资产 超过 5000 万元; 除外);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 100 万元; 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董事会有权决定除本章程 第四十二条 规定之外的对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 外担保事项。 额超过 5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受 …… 赠现金资产除外)。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 50%的控股子公司, 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 董事会有权决定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之外 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的对外担保事项。 人, 免于适用本条规定。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 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本条规定。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 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 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 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传真、电话或电子邮 方式为专人送出、传真、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通 件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 3 日以前。 知时限为会议召开 3 日以前。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经公司各董事同意,可豁 免上述条款规定的通知时限。情况紧急,需要尽快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 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 作出说明。 第一百四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本章程第 九十七条 关于不得担任
| 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 十九条(四)、(五)、(六)关于勤勉义务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条 (四)、(五)、(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 第一百四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 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 发薪水。 |
| 第一百四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 列职权: …… (八)决定公司单笔金额在人民币500万元(含 人民币500万元)以下的对外投资事项; …… |
第一百四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 权: …… (八)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总经理有权 决定未达到本章程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应由董 事会审议事项标准的事项; …… |
| 第一百五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 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
第一百五十二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 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且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自辞职 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有关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
| 第一百五十三条 ……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经理、副经理或 财务总监担任。因特殊情况需由其他人员担任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应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 |
第一百五十四条 ……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担任。 …… |
| 第一百五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 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五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
第一百五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 (八)现金分红比例: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形式累 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供 分配利润的30%;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 (八)现金分红比例: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形式累计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供分配利 润的30%,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 |
| …… | 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 |
|---|---|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 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 期1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的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 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 年,可以续聘。 |
本次修改公司章程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正式生效。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