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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d Enterprise Solutions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2

Apr 25,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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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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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对照修订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 年4 月25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 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业务发展,公司拟 对《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对 照如下:

现行规定 修改方案
新增: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
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
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之一: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其最近一期每股净
资产;
(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跌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其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跌幅累
计达到30%。
幅累计达到30%。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
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
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经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
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
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
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
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
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九条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
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
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
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
(十)修改本章程;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
(十)修改本章程及其附件;
……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担保。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五)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股
东大会召集人指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
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
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股东大
会召集人指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
还将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
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七条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及时公告
并说明理由,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
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同时,董事
会应当配合监事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不得无
故拖延或拒绝履行配合披露等义务。
第四十八条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
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
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先后向董事会、监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在收到
股东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
时,应当及时公告,并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
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
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监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及时公告并说明理由,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同时应当配合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不
得无故拖延或者拒绝履行配合披露等义务。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
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
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和
深交所备案。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束当日期
间,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时,向上海证监局和深交所提交有关证
明材料。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
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交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
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时,向深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
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
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
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
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
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
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隔应当不多于7 个工作日,且与网络投票开始
日之间至少间隔2 个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与会议召开日之间至少间
隔2个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的修改;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
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
票表决权。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平等对待全体股东,不
得以利益输送、利益交换等方式影响股东的表
决,操纵表决结果,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
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
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
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
权利,但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股东权利。依照前述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
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行为设置高于《证券法》
规定的持股比例等障碍而损害股东的合法权
益。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平等对待全体股东,不得以
利益输送、利益交换等方式影响股东的表决,操纵
表决结果,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股东大会审
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
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
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
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
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
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
会就选举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
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八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监事选举时实行累
积投票制度,选举一名董事或监事的情形除外。
第一百一十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
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
下特别职权:
(一)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
达成的总额高于人民币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
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
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做出
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
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请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
投票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
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
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
的总额高于300 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
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事前认
可 ;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
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请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
权;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
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职权,
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
前款第(六)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一百一十三条 删除
……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第9.11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
……
就本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在股东
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应
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公司对
外担保事项未依据第四十一条 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或依据本第一百二十条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公司不得实施对外担保行为。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
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
……
就本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在股东大会
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应当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
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公司对外担保事项未依据
第四十二条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依据本第一百二
十条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实施对外担保行
为。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决定运用公司资产进
行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的权限
为(下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计算):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受赠现金资产除
外);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对交易事项(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进行审
议(下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对值计算):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
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如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元; 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总资产的 50%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受赠现金资产 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 除外); 业收入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 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但交易的成交金额 润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 净资产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 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受赠现金资产 超过 5000 万元; 除外);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 100 万元; 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董事会有权决定除本章程 第四十二条 规定之外的对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 外担保事项。 额超过 5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受 …… 赠现金资产除外)。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 50%的控股子公司, 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 董事会有权决定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之外 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的对外担保事项。 人, 免于适用本条规定。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 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本条规定。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 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 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 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传真、电话或电子邮 方式为专人送出、传真、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通 件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 3 日以前。 知时限为会议召开 3 日以前。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经公司各董事同意,可豁 免上述条款规定的通知时限。情况紧急,需要尽快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 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 作出说明。 第一百四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本章程第 九十七条 关于不得担任

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
十九条(四)、(五)、(六)关于勤勉义务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条
(四)、(五)、(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
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
发薪水。
第一百四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
列职权:
……
(八)决定公司单笔金额在人民币500万元(含
人民币500万元)以下的对外投资事项;
……
第一百四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
权:
……
(八)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总经理有权
决定未达到本章程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应由董
事会审议事项标准的事项;
……
第一百五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
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五十二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
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且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自辞职
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有关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五十三条
……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经理、副经理或
财务总监担任。因特殊情况需由其他人员担任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应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
第一百五十四条
……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担任。
……
第一百五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
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五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
(八)现金分红比例: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形式累
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供
分配利润的30%;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
(八)现金分红比例: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形式累计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供分配利
润的30%,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
…… 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
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
期1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的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
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 年,可以续聘。

本次修改公司章程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正式生效。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