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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d Enterprise Solutions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2
Apr 25,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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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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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控制建设,促进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事前、事后审核的 独立性,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章程》、《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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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1、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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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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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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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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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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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进场审计时间不得晚于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日 前十五个工作日。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 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管理层及年审机构就公司年报审计应切实加强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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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形成有关工作底稿支持的书面沟通会议记录,参会人员均应在会议记录中签 字。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审计委员会应当会同公司独立董事参 加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和会计师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 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 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进行沟通,尤其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更正情况。 独立董事应关注公司是否及时安排前述见面会并提供相关支持。独立董事应对公 司拟聘的会计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年审注册会计师的 从业资格进行核查。上述沟通情况均应有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
第七条 公司指定财务部为公司年报沟通牵头部门,负责向审计委员会、年 审机构提供沟通会议所需生产经营信息、财务资料及其他信息,积极参与三方沟 通工作。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为审计委员会做出决策提供必要的资料,如公司财 务报告、生产经营报告、内部审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年审机构工作底稿等; 对于有关重大问题,独立董事可进行实地考察。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工作人员列席有关会议。沟通过程中,如独立 董事或年报审计人员提出需管理层回避的,管理层人员应予以回避。
第九条 年度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对其进行表决,形成 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 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
公司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 资料,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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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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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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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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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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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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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 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机构应当对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及监事会、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等主体出具的意见。
第十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 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 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 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 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陈述意见。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 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 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 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二条 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程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解释,并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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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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