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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d Enterprise Solutions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pr 22,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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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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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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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投资 活动的管理,保证对外投资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切实保护公司 和投资者的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投资的批准

  •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 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 动。

  • 第三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应在授权、执行、会计记录以及资产保管等职责方面 有明确的分工,不得由一人同时负责上述任何两项工作。

  • 第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 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 资的决定。

  • (一)投资金额未达到董事会审批标准的对外投资项目,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二)以下投资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 (三)以下投资事项由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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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 第五条 在对重大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决策之前,必须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 分析投资回报率、内部收益离、投资回收期、投资风险及其他有助于作出投 资决策的各种分析。投资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供给有权批准投资的机构或人 员,作为进行对外投资决策的参考。

公司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 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 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 第六条 实施对外投资项目,必须获得相关的授权批准文件,并附有经审批的对外投 资预算方案和其他相关资料。

  • 第七条 本公司的对外投资实行预算管理,投资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 的变化合理调整投资预算,投资预算方案必须经有权机构批准。

  • 第八条 已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应由有权机构授权的本公司相关单位或部门负 责具体实施。

第三章 资产管理

  • 第九条 对外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公司应授权具体部门和人 员,按合同或协议规定投入现金或实物,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 并经实物使用和管理部门同意。以实物作价投资时,实物作价大低于其评估 价值的应由董事会批准,对外投资额大于被投资单位账面净资产中所享有份 额的,或者对被投资单位溢价投入资本的,应经董事会专门批准后,方可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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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投资。在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 交;投资完成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 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 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公司 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 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 损失。

  • 第十条 投资资产(指股票和债券资产,下同)可委托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 独立的专门机构保管,也可由本公司自行保管。

  • 第十一条 投资资产如由本公司自行保管,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 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投资资产 的存入或取出,都要将投资资产的名称、数量、价值及存取的日期等详细记 录于登记簿内,并由所有在场人员签名。

第四章 财务审计

  • 第十二条 财务部门应对本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完整的会计记录,进行详尽的 会计核算,近按每一个投资项目分别设立明细账簿,详细记录相关资料。对 外投资的会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期末应进行成本 与市价孰低比较,正确记录投资跌价准备。

  • 第十三条 除无记名投资资产外,本公司在购入投资资产的当天应尽快将其登记于 本公司名下,切忌登记于经办人员的名下,以防止发生舞弊行为。

  • 第十四条 对于本公司所拥有的投资资产,应由内部审计人员或不参与投资业务的 其他人员先进行定期盘点或与委托保管机构进行核对,检查其是否为本公司 所拥有,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确认账实的一致性。

第十五条 财务部门应指定专人进行长期投资日常管理,其职责范围包括:

  • ( )监控被投资单位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 (二)监督被投资单位的利润分配、股利支付情况;

  • (三)向本公司有关领导和职能部门定期提供投资分析报告。对被投资单位拥有控 制权的,投资分析报告应包括被投资单位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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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未 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 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 第十六条 在处置对外投资之前,必须对拟处置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充 分说明处置的理由和直接、间接的经济及其他后果,然后提交有权批准处置 对外投资的机构或人员进行审批,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 投资的权限相同。

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投资披露

  • 第十七条 本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信息披露应符合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和公开发行 股票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

  • 第十八条 必要时董事会可委托投资项目经办人(负责人)之外的人员对投资项目 进行评价、分析。

  • 第十九条 本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接受政府有关部 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 附则

  •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股东大会通过后实施,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 及时提请股东大会修订。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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