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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d Enterprise Solutions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pr 22,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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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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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70 证券简称:汉得信息 公告编号:2021-030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对照修订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 年4 月22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 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业务发展,公司拟 对《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对 照如下:

原章程内容 修订后章程内容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中国上海市青浦工业园
区外青松公路5500号303室
邮政编码:201700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中国上海市青浦区汇联
33
邮政编码:201707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
研究、开发和生产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和
网络产品,从事信息系统和数据管理系统的
安装以及信息系统的集成,提供技术开发、
咨询服务以及与该服务相关的客户支援服
务,提供整体企业信息解决方案,销售公司
自产产品,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代理记账。(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
营)。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
一般项目: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服务;信
息系统集成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技术服
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
转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
系统运行维护服务;软件销售;计算机软硬
件及辅助设备零售;网络设备销售;销售代
理;软件外包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
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计算机及通讯设备
租赁;办公设备租赁服务。(除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活动)许可项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
代理记账。(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
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
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六)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
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
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
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
失效;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
过3,000万元;
……
产10%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
5,000万元;
……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
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
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
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第本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
项及第(五)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六条……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
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
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告,并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
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
意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及时公告并说明理
由,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
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同时,董事会应
当配合监事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不得无故
拖延或拒绝履行配合披露等义务。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先后向董事会、监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监事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会在收到股东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召开股东 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 大会的请求时,应当及时公告, 并在收到请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 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 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请求后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 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 同意。 董事会、监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大会的,应当及时公告并说明理由,聘请律 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法律意见并公告,同时应当配合股东自行召 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 集股东大会,不得无故拖延或者拒绝履行配 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 合披露等义务。 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 第四十九条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 第四十九条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 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东大会结束当日期间, 召集股东的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 10%。……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出席会议和 在授权范围内 参加表决,该股东 公司的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 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 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 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投 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票的开始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 9:15 ,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 午 3:00 。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3:00。 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且与网络投票开始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之间至少间隔 2 个交易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 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确认,不得变更。 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 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 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 内容: (一)是否存在不得提名为董事、监 个人情况;(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 事的情形;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披露持
有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
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及深交所
其他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二)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情况,
应当特别说明在持有公司5%以上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单位的工作情况以及最
近五年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况;(三)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与持有公
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及其实际控
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四)披露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五)是
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是否因涉嫌犯罪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六)
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
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
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除采取累积
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
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
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
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
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
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股东大会通知
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变更、延
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
前至少2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变更后
的召开地点应当仍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
程规定的地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
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
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披露。
……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
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
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平
等对待全体股东,不得以利益输送、利益交
换等方式影响股东的表决,操纵表决结果,
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股东大会审议影
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
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
及时公开披露。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
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股

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 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以有偿或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权利。依照前述 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 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公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行为设置高于《证券法》规定的持股比 例等障碍而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 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 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 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 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 公司拟进行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 易,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取得独立董 事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应 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半数以上同意,并在关 联交易公告中披露。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决定运用公司资产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决定运用公司资产 进行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的 进行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的 权限为(下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权限为(下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但交易涉及的资 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但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受赠 50%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受赠 现金资产除外);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 现金资产除外);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 算数据; 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 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 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受赠现金资产 除外);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 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1,000 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 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受赠现金资 产除外);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 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但交易的成交金 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受 赠现金资产除外);

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但交易的成交 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受 赠现金资产除外);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 万元;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 超过 100 万元;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大会审议(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董事会有权决定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达到本款规定的股 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 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公司应当披露交易标的 董事会有权审议以下关联交易: 最近一年又一期的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过六个月;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 万 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且评估基准日距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 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过一年;前述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 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交 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 易虽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但深圳证券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 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公司应当披露审计或评 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 估报告。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 董事会有权决定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 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 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 会审议。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董事会有权审议以下关联交易: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提供担保、提 供财务资助除外) ;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 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 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 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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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
|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
|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
|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
|助等;(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
|的。|
|本条所指“交易”事项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
|资助(含委托贷款)、租入或租出资产、签|
|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
|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
|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
|权利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行为、提供担保及|
|关联交易除外)。|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上述规定的事项:(一)|
|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
|产);(二)出售产品、商品与日常经营相|
|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此类此案);(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
|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
|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
|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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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本条
规定。
第二百一十七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
则。
第二百一十七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
则。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章程与国家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本次修改公司章程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正式生效。

特此公告。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