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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d Enterprise Solutions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pr 22,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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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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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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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 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与投资者 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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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互动交流、诉求处理、信息披露和股东 权利维护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 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形成 尊重投资者、敬畏投资者和回报投资者的公司文化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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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 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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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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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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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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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与工作内容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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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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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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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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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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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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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说明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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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 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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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
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通过公司网站、 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 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网络基础设施等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 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 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 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由公司 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保荐 代表人出席,会议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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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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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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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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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投向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 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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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公司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 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两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 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年度报告说明会的文字资料应当刊载 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阅。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部门设置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 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 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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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 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 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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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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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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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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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等程序。经董事长授权,董 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公 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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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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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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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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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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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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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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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及公司 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 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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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司应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公司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举办的相关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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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投资者可利 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 邮箱等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 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号码、地址如 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其他工作人员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 及互联网上关于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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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 和网站需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中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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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 动中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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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外透露或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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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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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公司证券价格做出预期或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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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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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定应 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 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四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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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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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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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