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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d Enterprise Solutions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pr 22,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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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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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70 证券简称:汉得信息 公告编号:2021-031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对照修订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 年4 月22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 案》。 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业务发展,公司拟对《上海汉得 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对照 如下:
| 原董事会议事规则内容 | 修订后董事会议事规则内容 |
|---|---|
| 第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就本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公司对外担保事项未依据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依据本条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实施对外担保行为。 |
| 第八条 董事会决定运用公司资产进行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的权限为(下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 第八条 董事会决定运用公司资产进行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的权限为(下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
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但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受赠 现金资产除外);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 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 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 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受赠现金资产 除外);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 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但交易的成交金 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受 赠现金资产除外);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 万元;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董事会有权决定除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 定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 董事会有权审议以下关联交易: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 万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但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受赠 现金资产除外);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 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1,000 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 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受赠现金资 产除外);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 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但交易的成交 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受 赠现金资产除外);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 万元;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达到本款规定的股 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公司应当披露交易标的 最近一年又一期的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 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 过六个月;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 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且评估基准日距 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 过一年;前述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 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交 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 易虽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但深圳证券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 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公司应当披露审计或评 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 估报告。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 董事会有权决定除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 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 定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 会审议。 董事会有权审议以下关联交易: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提供担保、提 供财务资助除外) ;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 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 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 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 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 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 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 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 助等;(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 的。 本条所指“交易”事项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 资助(含委托贷款)、租入或租出资产、签 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 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 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 权利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行为、提供担保及
| 关联交易除外)。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上述规定的事项:(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二)出售产品、商品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此案);(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本条规定。 | |
|---|---|
| 第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董事会赋予的职责。 | 第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经理、副经理或财务总监担任。因特殊情况需由其他人员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应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 第十一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十一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 |
| 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
| 第十四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传真、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3日以前。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 第十四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传真、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3日以前。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经公司各董事同意,可豁免上述条款规定的通知时限。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如与法律、法规、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
本次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正式生效。
特此公告。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