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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d Enterprise Solutions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Jan 23,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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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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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2016 年9 月20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了对公 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共计27,095,500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确认手 续,公司总股本由835,374,634 股增至862,470,134 股。

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并结合业务发 展需要,修订了《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条款号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其前身上海汉得信息技术有
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并在上海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上海
工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号为310000400308460(市
局)。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其前身上海汉得信息技术有
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并在上海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上海
工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为
9131000074027295XF。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35,374,634 元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62,470,134 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835,374,634 股,
均为普通股。
公司股份总数为862,470,134 股,
均为普通股。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
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
及时公开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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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
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一百二十三
董事会决定运用公司资产进行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委托理财的权限为不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超过该
数额的,需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
会有权决定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
定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决
定关联交易的权限为不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 % 且低于
人民币1000 万元,超过该数额的,
需由股东大会决定。重大投资项目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决定运用公司资产进行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的
权限为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30%,董事会决定超过人民
币500 万元且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30%的对外投资事项,
超过该数额的,需由股东大会决定;
董事会有权决定除本章程第四十一
条规定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董事
会决定关联交易的权限为不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 % 且
低于人民币1000 万元,超过该数额
的,需由股东大会决定。重大投资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
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八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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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
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
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
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
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
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
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
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
管理人员;
(八)决定公司单笔金额在人民币
500 万元(含人民币500 万元)以下
的对外投资事项;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第一百七十五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利润分配
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
性,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条件:公司上一会计
年度盈利,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数,
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
计划或现金支出事项;
(三)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
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利润分配
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
性,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条件:公司上一会计
年度盈利,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数,
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
计划或现金支出事项;
(三) 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取现
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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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方式分配股利,并积极推行以现
金方式分配股利;
(四)利润分配期间:公司原则上按
年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
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和
特别利润分配;
(五)现金分红条件:除非不符合本
条第(二)款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
否则公司每年应当至少以现金方式
分配利润一次;
(六)股票分红条件:公司根据盈利
情况和现金流状况,为满足股本扩
张的需要或合理调整股本规模和股
权结构,可以采取股票方式分配利
润;
(七)现金分红比例:公司最近三年
以现金形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供分配利润
的30%;
(八)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
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
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
金;
若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盈利但董事会
未做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的,应在
定期报告中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
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
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
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式分配股利。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
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
分配。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
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
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与机制: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先由公司
董事会制定分配预案,再行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
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
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
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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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 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 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 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 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 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 事会审议; (五) 利润分配期间:公司原则上按 年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 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和 特别利润分配; (六) 现金分红条件:除非不符合本 条第(二)款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 否则公司每年应当至少以现金方式 分配利润一次; (七) 股票分红条件:公司根据盈利 情况和现金流状况,为满足股本扩 张的需要或合理调整股本规模和股 权结构,可以采取股票方式分配利 润; (八) 现金分红比例:公司最近三年 以现金形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供分配利润 的30%; (九) 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 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 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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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若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盈利但董事会 未做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的,应在 定期报告中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 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 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 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十)利润分配的监督:公司应当严 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 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 红具体方案。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 执行利润分配政策及是否履行相应 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 督,在发现董事会存在以下情形之 一的,应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 及时改正: 1、未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 2、未严格履行利润分配相应决策程 序。 3、未能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现金 分红政策及其执行情况。 (十一)利润分配的调整或变更:公 司根据经营情况、战略规划和长期 发展的需要,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 政策的,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 情况提出调整或变更议案,并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其中对现金分红政 策的调整或者变更,应当依法满足 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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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调整或变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 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 反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并在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前由独立董事发 表审核意见。

除上述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本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提交公司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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