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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d Enterprise Solutions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2

Mar 30,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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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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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70 证券简称:汉得信息 公告编号:2012-022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2 年3 月27 日 召开了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及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鉴于公司与平安集团 可能存在潜在的合作机会,公司董事会决定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以下简称“专户银行”)设立新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 关闭原有的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如下:

  • 1、 将公司原存放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支行的超募资金共 计人民币30,000,000 元转移至该专户,原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 海静安支行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予以关闭;

  • 2、 将公司原存放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的部分超募资金共 计人民币30,000,000 元转移至该专户,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 支行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继续使用;

  • 3、 将公司原存放于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陆家嘴支行的部分超募 资金共计人民币30,000,000 元转移至该专户,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上海陆家嘴支行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继续使用。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完成了上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变更工作,公司和保 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与专户银行重新签订了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此次变更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未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专用账户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将严格遵照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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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三方当事人为:

甲方: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丙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第一条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 号为 2000005082276,截止2012 年 3 月28 日,专户余额为 44003.19 元,加上 本协议第三条所述的定期存单金额,余额共计 90044003.19 元人民币。上述专户 资金仅用于以下项目: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第二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甲方的子公司或甲方控制的其他企业实 施的,甲方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本协议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4000 万元,开户日期为2012 年 3 月28 日,期限为 6 个月;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3000 万元,开户日期为 2012 年 3 月 28 日,期限为 7 天通知存款;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2000 万 元,开户日期为2012 年 3 月28 日,期限为 7 天通知存款,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 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 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第四条 如果甲方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下称“超募 资金”)达到或者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或者计划募集资金金额20%的,则本协 议各方应当按照《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 号—超募资金使用》(下称“《业 务备忘录1 号》”)的规定管理超募资金。

第五条 协议各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第六条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 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募集资金管理相 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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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 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第七条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秋芬、余小群可以随时到乙方 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 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第八条 乙方按月(每月1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 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 甲方一次或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 万元 (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乙方应及时以 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第十条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 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五条的要求书面通 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第十一条 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 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 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二条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 加盖各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之日并依法销户或丙方持续督 导期结束之日(以时间较早者为准)止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4 年12 月31 日解除。

特此公告。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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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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