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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d Enterprise Solutions Co.,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1

May 14,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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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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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机构”)作为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得信息”或“公司”)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的保荐及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汉得信息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 托理财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委托理财概况

1、委托理财目的: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投资收益,提升公司盈 利能力,为公司和股东谋取更多利益。

  • 2、委托理财主体:公司及子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3、委托理财品种: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对理财产品进行严 格评估、筛选,在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等资信状况、财务状况 良好、合格专业的金融机构选择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各种理财产品或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等。

4、资金来源:公司及子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及子公司的自有闲 置资金。

5、委托理财额度: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50,000 万元的自 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由公司及子公司共同滚动使用, 且任一时点购买理财产品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50,000 万元。

6、投资期限:自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以买入理财产品时点计算)。有效期内,公司根据资金投资计划,按不同限期

组合购买理财产品,单个理财产品的投资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7、实施方式:在董事会审议通过的额度范围内,由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财 务部实施。

8、本次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不涉及关联交易,也不构成重大资产重 组。

9、决策程序:本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监 事会、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本事项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 准,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0、信息披露: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对购买的理财产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投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1、投资风险

(1)虽然委托理财产品均经过严格的评估,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财政 及货币政策、汇率及资金面等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2)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因此委托 理财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3)相关人员的操作风险。

2、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委托理财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对委托 理财事项进行决策、管理、检查和监督, 严格控制资金的安全性;

(2)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财务部实施,并建 立跟踪监控机制。财务部指派专人跟踪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 时须及时报告董事会,以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3)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审查理财产品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 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财务处理情况

进行核实;

(4)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有必要的可 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5)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影响

1、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是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及子公 司日常经营的前提下实施的,不影响公司及子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不会 影响公司及子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

2、通过进行适度的委托理财,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效 益,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和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和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的决议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 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使用额 度不超过人民币 50,000 万元的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二)监事会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使用部分自有 资金进行委托理财,能够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不会影响公司正常业 务的开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 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50,000 万元的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三)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真审议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发表如下 意见:公司内控制度较为完善,内控措施和制度健全,资金安全能够得到保障。 公司及子公司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等内部治理制度的要求,能够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不会对 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及子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 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50,000 万元的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事项已经董 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上述事项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 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回报。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使用自由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名:

梁昌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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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