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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isco Pharmaceutical Group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Mar 5,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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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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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海思科医药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以盈利或保值增值为目的投资行为。具体包括:经营 性投资;股权投资(含新设企业、增资扩股、资产置换、债转股等股 权投资行为);委托贷款;房地产投资;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 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委托理财以及 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金融衍生品投资(不含商品期货套期 保值)。
第三条 通过专业理财机构对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运作和管理的, 适用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通过发行证券募集资金进行的投资 活动,适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四条 公司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 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资金安全运 行,有利于增强公司综合竞争力,为股东谋求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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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以及公司持有其 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其他 权益性投资形成关联关系、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 公司。
第二章 投资决策机构和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分级审批制度。股东大会为公司对外 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董事长在授权范围内对投资项目进行 决策。
第七条 董事会有权决定以下对外投资事项:
(一)单项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值 50%以下的投资行为,包括经营性投资、股权投资、委托贷款、房地 产投资、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行使优先认购权、以战略投资为 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本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3 年以上 的证券投资。
(二)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50%且绝 对金额为1000 万元-5000 万元人民币的投资行为(不含参与其他上 市公司的配股或行使优先认购权、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 公司股本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3 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三)1000 万以下的金融衍生品种的投资事项。
涉及运用发行证券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的,按国家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及证券交易所文件的规定需要报股东大会批准的,需经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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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批准。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除应当 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五千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五百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对投资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投资事项有利害 关系的股东或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九条 董事长有权决定以下对外投资事项:
单项金额在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值10%以 下的经营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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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投资决策程序及管理
第十条 公司投资归口管理部门为投资项目责任部门,具体负责 投资项目的实地考察和信息收集,组织协调公司有关职能部门、专业 技术部门或法律顾问对项目的先进性、效益性、可行性及法律后果进 行充分研究论证,综合各方面意见形成报告。对于重大对外投资项目 可单独聘请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协助开展尽职调查。
第十一条 投资归口管理部门形成的投资报告,根据董事长、董 事会、股东大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拟进行对外投资,应先将投资报告及相关 材料报送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投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投资项目实施运作情况实 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和评价,追踪项目进展及安全状况,整理归档 项目档案资料。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以便公司立即采取有效措 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 的财务记录,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 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财务部门应及时获取投资项目的财务信息资料,密切关注财务状 况的变化。
第十五条 公司应加强对外投资有关权益证书的管理,指定专门 部门或人员保管,未经授权人员不得接触权益证书。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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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在处置对外投资前,投资归口管理部门需会同相关职 能部门、专业技术部门或法律顾问对拟处置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分析、 论证,形成书面报告。
第十七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及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 资的程序及权限相同。
第五章 信息管理和披露要求
第十八条 公司在调研、洽谈、评估投资项目时,内幕信息知情 人对已获知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 外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活动应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对信息管理和信息披露方面的规定。控 股子公司投资活动还应遵循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相 关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与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执行,由董事会负责 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的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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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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