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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isco Pharmaceutical Group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Mar 5,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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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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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能力,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 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制度 (下称"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审计委员 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 配合监事会监事的审计活动。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2 名, 委员中至少有1 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 名,由公司会计专业的独立董 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会内由董事会选举产 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 去委员资格,并根据本制度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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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 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制度的规定,履 行相关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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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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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
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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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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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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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 行下列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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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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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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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和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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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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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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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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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和财务相关部门负责人向审计委员会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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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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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司相关财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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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内部重大审计报告及外部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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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外部审计机构的合同、专项审核及相关审核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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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公司季度、中期和年度财务报告及相关临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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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核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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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第九条所述材料进行审议,并形 成相关书面议案,呈报董事会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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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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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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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全面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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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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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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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公司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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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在公司中 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公布前应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并于会议 召开前5 日通知全体委员。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主任 委员于收到提议后10 日内召集临时会议。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 托其他任一委员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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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每一委员有1 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 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 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对尚 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 益。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委 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战略 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 提供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或备忘录,出席会议的 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或备忘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保存期限至少为10 年。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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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在本制度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明确事项或者本制度有关规定与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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