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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isco Pharmaceutical Group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Mar 5,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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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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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 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规则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公司”或“本公司”指海思科医药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证券代码为“002653”,证券简称为“海思科”。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买卖或持有本公司股票适用本管理制度。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票,是指登 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票。上述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 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 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对本 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股票账户负责,加强股票账户管理,严禁将 所持股票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要严格 职业操守,对未经公开披露的本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 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等信息,严格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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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内幕信息炒作或参与炒作公司股票,从中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 47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 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下列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 述人员的配偶不得在下列期间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 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 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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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定期报告公告前35天、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 公告前12天、重大事项发生之日等重要时点,将严禁买卖本公司股票 的具体要求,通过书面通知、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传达到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由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传达到其配 偶、父母、子女。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下列 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 期限内的;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 形。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 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 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 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所持本公司发行的股份 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 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 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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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票的, 新增无限售条件股票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股票计入次年 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形式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的数 量。对于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 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 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 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 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 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证券事务 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 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 2个交易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买卖本公司股 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通过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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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董事会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 包括:

  •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 (六)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为本公司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责 任追究主体,对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管理制度规 定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所获得收益收归公司所有,并按照本公司相关 制度的规定给予一定数额的罚款或采取其他惩罚性措施;情节严重给 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公司可依法免除其职务并可要求其承担相 应的经济赔偿责任;触犯法律的,依照有关法律交司法机关处理。违 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相关责任人应就本人行为作出专项说明,必要时 通过媒体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 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 弟姐妹;

  •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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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 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 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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