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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isco Pharmaceutical Group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Mar 5,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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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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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 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 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 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 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审计人员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 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 关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制度规定,不履 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义务而导致年报披露信息出现重大差错,对 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按本制度规定追究其 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知 情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 的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1、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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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相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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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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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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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资产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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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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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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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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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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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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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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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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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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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 要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 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 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审计部 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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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和整改措施。内审部门形成书面材料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审议,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九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1、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且 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 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 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2、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 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 理解释的。
第十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 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 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 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二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 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审计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 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 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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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 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 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2、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 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 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3、违反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 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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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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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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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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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6、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 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重大差错确系个人主观 因素所致的;
- 2、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员,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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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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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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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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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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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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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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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十六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 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五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七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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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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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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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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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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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 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存在 冲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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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之日起施行。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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