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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isco Pharmaceutical Group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Mar 5,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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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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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及下属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 司经营稳健,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 股子公司;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且接受财务资助对象(不包括本公司的 控股子公司)应就财务资助事项向公司提供充分担保。
第四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公司为其持股比例不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 等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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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 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 因并披露公司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采取的反担保等措施。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且该控股 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参股股东中一个或者多个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该关联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 的财务资助。如该关联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 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司应当将上述对外财务资助 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二章 对外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 的除外: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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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回避表决情 形的,关联董事、关联股东按照规定回避表决。
第八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子公司的其他股 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 关联方的,公司应当分别披露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关联董事和非 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对该议案的同意、反对、弃权的股 份数情况和回避表决情况。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 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 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 须重新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与上市公司存在关联关 系的,上市公司对其提供财务资助还应当按照关联交易要求履行审议 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 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 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 行业一般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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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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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三章 对外财务资助操作程序
第十三条 财务资助对象应当向公司提交申请财务资助的正式 书面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并保证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和合法有效性。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公司财务部门和董事会办公室等部 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 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
第十四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本制度规定的权限审批 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负责 办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手续。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 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 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原因以及是否已 采取可行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 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 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六条 财务部门负责做好对资助对象的后续跟踪、监督及其 他相关工作。若财务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 或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破产等严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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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部门应牵头及时制定补救措施,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 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 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 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 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生效。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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