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Haisco Pharmaceutical Group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Mar 5, 2021

54674_rns_2021-03-05_ddd28b42-93d8-4661-a95d-015d307a8a30.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及下属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 司经营稳健,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 股子公司;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且接受财务资助对象(不包括本公司的 控股子公司)应就财务资助事项向公司提供充分担保。

第四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公司为其持股比例不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 等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

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 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 因并披露公司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采取的反担保等措施。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且该控股 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参股股东中一个或者多个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该关联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 的财务资助。如该关联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 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司应当将上述对外财务资助 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二章 对外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 的除外: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2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回避表决情 形的,关联董事、关联股东按照规定回避表决。

第八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子公司的其他股 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 关联方的,公司应当分别披露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关联董事和非 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对该议案的同意、反对、弃权的股 份数情况和回避表决情况。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 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 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 须重新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与上市公司存在关联关 系的,上市公司对其提供财务资助还应当按照关联交易要求履行审议 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 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 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 行业一般水平;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3

  •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三章 对外财务资助操作程序

第十三条 财务资助对象应当向公司提交申请财务资助的正式 书面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并保证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和合法有效性。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公司财务部门和董事会办公室等部 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 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

第十四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本制度规定的权限审批 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负责 办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手续。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 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 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原因以及是否已 采取可行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 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 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六条 财务部门负责做好对资助对象的后续跟踪、监督及其 他相关工作。若财务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 或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破产等严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公司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4

财务部门应牵头及时制定补救措施,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 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 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 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 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生效。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