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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isco Pharmaceutical Group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Mar 5,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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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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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 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
第三条 定期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 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的意见。
第五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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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3 日将盖有公司公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 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董事会临 时会议。
第八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 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九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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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 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 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 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 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 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条 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 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 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 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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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
(二)代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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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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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 能出席某次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应当视为已放弃在该 会议上的投票权。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二条 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 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 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 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 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 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三条 会议召开方式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 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 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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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 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 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 事人数。
第十四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 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 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 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 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十五条 发表意见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 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 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 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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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会议表决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 决。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董事进 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除非有过半数的出席会议董事同意以举 手方式表决,否则,董事会会议采用书面表决的方式。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 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十七条 表决结果的统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 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 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 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 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 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十八条 决议的形成
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 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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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 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及全体独立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外, 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方可作出决议。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 准。
第十九条 回避表决
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出席董事会的非 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条 不得越权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 形成决议。
第二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处理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二十二条 暂缓表决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 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 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 出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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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会议录音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 进行全程录音。董事会会议安排录音的,应事先告知出席及列席会议 的有关人员。
第二十四条 会议记录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 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
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会议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字。
第二十五条 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 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 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 董事签字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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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 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 说明或者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决议的执行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 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 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 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15 年。
第二十九条 附则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 时亦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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