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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isco Pharmaceutical Group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Mar 5,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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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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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筹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对筹资业务的内部控制,规范公司融资业务行为,控制筹资风 险,降低筹资成本,防止筹资过程中的差错与舞弊,根据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筹资,是指公司为了满足生产经营发展需 要,通过向外部主体发行股票、债券以及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等形 式或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内部筹集资金的活动。

第三条 筹资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原则; 统一筹措,分级使用原则;综合权衡,降低成本原则;适度负债,防 范风险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本制度所称控股 子公司是指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以及公司持有其50%以上股份,或者能 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其他权益性投资形成关联关 系、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授权审批

第五条 筹资责任机构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职权范围内主要负责办理与发行公司股票、 债券有关的筹资业务活动。财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主要负责办理银行 等金融机构有关的筹资业务活动。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门为公司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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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的主要责任部门,其他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应全面配合。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分公司无权单独决策对外进行筹资,与银行等 金融机构有关的主要筹资活动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统筹,控股子公司 及分公司财务部门协助办理。

第六条 筹资方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明确筹资 规模、筹资用途、筹资方式和筹资对象,并对融资项目、融资成本、 融资合同重要条款等进行说明。

第七条 所有筹资方案都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进行 审核、批准,决策权限如下:

1、董事长审批权限:单项筹资金额在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 并会计报表净资产值10%以下,融资后公司资产负债率在60%以下的 债务性融资事项(发行债券除外)。

2、董事会审批权限:单项金额在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 计报表净资产值30%以下,融资后公司资产负债率在60%以下的债务 性融资事项(发行债券除外)。

  • 3、股东大会审批权限:超过董事长和董事会审批权限的筹资方 案,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4、控股子公司筹资方案均应报公司审批。

第八条 筹资方案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履行相应的报 批程序。

第九条 筹资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重新修改筹资方案和履 行相应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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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融资涉及提供担保的,对担 保事项的审批应遵守公司《对外担保制度》规定。

第三章 发行股票筹资

第十一条 公司发行股票(包括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下同) 须符合公司的总体战略需要,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须有明确的募集资 金投向计划。

第十二条 公司发行股票由董事会办公室提出方案,经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取得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后,董事会办公室组织 公司相关部门配合中介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股票发行工 作。

第十三条 对于通过发行股票、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 的具有特殊用途的资金,公司还应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 规定使用及管理。

第四章 债务性筹资

第十四条 债务性筹资包括发行债券和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借 款等。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债券由董事会办公室提出方案,经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取得有关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后,董事会办公室 组织公司相关部门配合中介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债券发 行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借款的办理程序:

1、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资金需求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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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根据本制度第七条规定审批;

  • 3、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签订借款合同并监督资金的到位和使用。

第五章 筹资执行与控制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根据批准的筹资方案,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 程序,与有关机构订立筹资合同或协议。筹资责任机构应当对筹资合 同或协议的合法性、合理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 筹资合同或协议的订立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以增资方式进行融资时,所有程序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参与公司融资事项的部门和责任人,均有责任及时将 融资的情况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进行通报,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文 件资料。

第二十一条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监管协议规定应当披露的 筹资业务,应及时予以公告和披露。

第六章 偿付控制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合理设 置核算筹资业务的会计科目,对筹资业务进行核算并实施监督。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要通过有关凭证和账簿,随时掌握各 项需归还筹措资金的借款时间、币种、金额等内容,对本金、利息、 偿付步骤、偿付形式等做出计划和安排,并正确计算、核对,确保各 项款项偿付符合合同或协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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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指定专人建立资金台账,详细记录 各项资金的筹集、运用和本息归还情况,并及时办理借款到期归还、 续借申报手续,避免罚息、拖欠利息和延误借款归还事件的发生。

第二十五条 发生借款或债券逾期不能归还的情况时,公司财务 部门应提前报告不能按期归还的原因,必要时提请公司管理层关注资 金状况,并及时与债权人协商,通报有关情况,申请展期。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六条 筹措资金到位后,公司需对筹措资金使用的全过程 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筹措资金要严格按筹资计划拟定的用途使用, 确有必要改变资金用途的,必须事先获得该筹资计划批准机构的同意 后,才能改变资金的用途。

第二十七条 筹资责任机构负责融资业务相关文件和凭据的管 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与国家最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中“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 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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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的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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