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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INAN EXPRESSWAY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21
May 20,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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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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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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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
海南省海口市世贸东路 2 号世贸雅苑 F 座裙楼 4 层 570125
4/F Block F Podium Building of Shimao Yayuan, 2 Shimao East Road, Haikou 570125, Tel: +86 898-66982281 Fax: +86 898-66501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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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周朝霞律师、朱圣涛律师出席公司2020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 了审查,审阅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文件和资料。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 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 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 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行为均视为股东自己的行为,股东应当对此承担一切法律后 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 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 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 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就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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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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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召集。公司已 于 2021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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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刊登《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 简称“《会议通知》”)。 3.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20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在海口市蓝天路 16 号高速公路大楼 7 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20 日,其中,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上午 9:159:25 , 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21 年 5 月 20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会议召 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参加会议 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其他事项,并附有授权委托书格式文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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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1 年 5 月 13 日(星 期四),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的间隔符合《股东大会规则》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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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 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内容与上述会议公告一致。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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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计 1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289,664,13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的 29.293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名,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共计 269,884,13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27.2933%,经核查,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2021 年 5 月 13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由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根据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计 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19,78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的 2.000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 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前述人员 均具有出席或列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 有效。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形式召开,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公司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 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公司合并统计了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20年度监事会 工作报告》、《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2020年度利 润分配议案》、《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关于选举独立董 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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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全部议案均已获得符合《公司 章程》规定的有效表决权通过,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 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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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 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周朝霞 负责人(签字) 汤尚濠 朱圣涛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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