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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ima Automobile Co.,Ltd. — Regulatory Filings 2012
Nov 12,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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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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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海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马汽车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于 2012 年 11 月 12 日在海南省海口市金盘工业区金盘路 12-8 号召 开的公司 201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 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海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等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承诺按照本所律师的要求提供的文件以及所 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和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 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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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 意见书作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必需文件公告及报送相关监管部门,并 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根据公司董事会于2012 年10 月26 日在公司董事会八届 六次会议上通过的决议,以及2012 年10 月27 日在《中国证券报》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的《海马汽车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公司201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定于2012 年11 月12 日下午14:00 召开。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召开做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了全体股东。
-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
(三)因公司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未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根 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的秦全权董事主持。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召开时间与地点、召集人、与会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 会议审议事项等内容,该等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 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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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一致。据此,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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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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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签名和授权委托书等 文件,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2 人,代表股份578,305,83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16%。
(二)列席会议的人员
经验证,除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外,出 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 理人员和公司聘任之本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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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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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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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提出新议案的情形;同时,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会议通 知》中载明的全部议案。
- 四、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根据公司所作的统计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临时股 东大会之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股份共计578,305,83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16%。
- (二)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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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方式进行表决,参与投票的股东就列入《会议通知》的全部议案 逐项进行了表决。该表决方式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三)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下列议案的 审议与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2 年度不聘请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公 司内部控制审计的议案》。
同意票578,305,8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00%;反对票0 股;弃权票0 股。
2、审议通过《海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社会公益活动和慈善 事业管理办法》。
同意票578,305,8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反对票0 股;弃权票0 股。
3、审议通过《海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筹资管理办法》。
同意票578,305,8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反对票0 股;弃权票0 股。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列入表决的各项议案均进 行了逐项表决。各项议案均获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据此,上述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应为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提出新的提案,本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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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形成的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其中二份由本所提交公司,二份由 本所留档。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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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章页,此页无正文)
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姚宣东
(签字)
经办律师:刘 向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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