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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omai Technologies, Inc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8

Oct 25,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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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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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脉科技内控制度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制度

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制度

【二〇一八年十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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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项资产的会计核 算和财务管理工作,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为了准确计量公司各 项资产的价值,确保财务状况的客观性、真实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深圳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资产 损失确认及核销管理。

第三条 资产减值是指资产(或资产组,下同)的未来现金流量净值、可变现 净值或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

第四条 公司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检查、测试各项资产,判断是否存在可能减值 的迹象,如有客观证据表明某项资产发生减值的,根据后续章节的方法计提减值准 备。

第五条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范围包括金融资产、存货和长期资产;金融资产包括 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应收款项。长期资产包括长期股权投资、以 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誉以及其他长 期资产。

第六条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 产,或因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了当期损益,不属于本制度规范范围。

第二章 资产减值认定的一般原则

第七条 存在下列迹象的,表明资产可能发生了减值,应进行减值测试:

(一) 资产的市价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 预计的下跌。

(二) 公司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 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三) 市场利率或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公司计算资 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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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 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

  • (五) 该项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计划提前处置。

  • (六) 公司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

  • (七) 金融资产的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款,如偿付利息或本金发生违约或逾期

等。

  • (八) 金融资产的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

  • (九) 金融资产无法在活跃市场继续交易或因其他原因难以收回投资成本。

  • (十) 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第三章 主要资产减值准备项目的计提办法

第八条 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本制度对公司经营过程中最可能发生减值的资 产项目的计提办法进行了规范,未作出规范的项目发生减值的,可根据本制度规定 的程序,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办法

(一) 因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或市场情况异常变化等原因造成金融资产价值 全部或部分不能收回的,公司对其账面价值高于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差额计提减值 准备。

(二) 应收款项的计提办法

  • 1、 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单项金额重大的判断依据或金额标准: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指单项金额超 过期末应收款项余额的10%且单项金额超过300 万元人民币。

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有客观证 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应当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 减值损失,个别认定计提坏账准备,经减值测试后不存在减值的,应当包括在具有 类似风险组合特征的应收款项中计提坏账准备。

单项金额重大经单独测试未发生减值的应收款项,再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2、 单项金额虽不重大但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单项计提坏账 应收款项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与以账龄为信用风险特征的应收款项组合的 准备的理由 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存在显著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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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账准备的计 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 提方法 坏账准备。

3、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应收款项

经单独测试后未减值的应收款项(包括单项金额重大和不重大的应收款项)以

及未单独测试的单项金额不重大的应收款项,按以下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 备:

备:
组合类型 确定组合的依据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
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应
备用金组 内部员工备用金 当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减
借款 值损失,个别认定计提坏账准备,经减值测试后不存在减值
的,不计提坏账准备。
关联方组合 合并范围内母子公司的应收款项 不计提坏账准备
账龄组合 账龄状态 账龄分析法

A、对账龄组合,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如下:

账 龄 应收账款计提比例% 其他应收款计提比例%
1 年以内(含1 年) 5% 5%
1-2 年 10% 10%
2-3 年 30% 30%
3-4 年 50% 50%
4-5 年 50% 50%
5 年以上 100% 100%

B、对其他组合,采用其他方法计提坏账准备的说明如下:

组合名称 计提方法说明
备用金组合 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应当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个别认定计提坏账准备,经减值测试后不存在减值的,不计提坏账准备。
关联方组合 不计提坏账准备

4、 如公司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根据公司情况,调整会计政策中的相关标准,

则按照调整生效后的会计政策执行。

(三) 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的计提办法

  1. 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公司准备持有至到期以取得利息收益的国债、企业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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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其他理财工具投资。

  1. 持有至到期投资应按照实际利率折现计算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如未来现 金流量现值小于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账面价值,则将减记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账面价值 至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不包括尚未发生的未来信用损失)现值,减记的金额确认为 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当有客观证据表明持有至到期的投资的价值已恢复, 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原确认的减值损失予以转回,计入当期 损益。

第十条 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办法

(一)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 入当期损益。公司通常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但对于数量繁多、单 价较低的存货按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存货可变现净值是按存货的估计售价 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在确 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同时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以及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

(二) 资产负债表日,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存货跌价准 备在原已计提的金额内转回。

第十一条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的计提办法

(一)出现下列情况时,表明长期股权投资出现减值迹象,应对其计提减值准 备:

  • 1、由于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变化等原因,导致其预期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

  • 并且这种降低的价值在可预见的未来期间内不可能恢复。

2、被投资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或持续亏损。

  • 3、被投资企业发生清理、整顿,不能持续经营。

4、其他导致长期股权投资可收回金额在一定期限内无法恢复的情况。

(二)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的计提范围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及其他实质上构成 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如没有明确清收计划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期间不准 备收回的长期债权等。

(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发生减值的,按其账面价值 高于可收回金额的差额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可收回金额根据资产的公允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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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对 于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在活跃市场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

资,其减值按其账面价值高于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金额确定。

  • (四)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一经确认,不予转回。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办法

  • (一)固定资产发生减值的,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的差额,确定减值准备

  • 计提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 (二)固定资产发生减值的,进行单项减值测试,按单项计提。

    • (三)难以对某项固定资产进行单项可收回金额估计或某项固定资产不能脱离

  • 其他资产产生独立现金流的,可以资产组为基础测试并计提减值准备。

    • (四)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一经确认,不予转回。

第十三条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的计提办法

  • (一)在建工程发生减值的,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的差额,确定减值准备

  • 计提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 (二)在建工程发生减值的,按单项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和减值准备计提。

    • (三)难以对某项在建工程进行单项可收回金额估计或某项在建工程不能脱离

  • 其他资产产生独立现金流的,可以资产组为基础测试并计提减值准备。

    • (四)在建工程减值准备一经确认,不予转回。

第十四条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办法

  • (一)无形资产发生减值的,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的差额,确定减值准备

  • 计提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 (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按单项进行减值测试并计提。

    • (三)无形资产不能独立于其他资产产生独立现金流的,以无形资产和所关联

  • 资产合并作为资产组,并以此为基础进行减值测试和减值准备计提。

    • (四)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一经确认,不予转回。

第十五条 商誉减值准备的计提办法

  • (一)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结合与相关

  • 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如果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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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每年年度终了先对在对包含商誉的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 测试时,如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存在减值迹象的,先对不包含商誉 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收回金额,并与相关账面价值相比 较,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再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 比较这些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包括所分摊的商誉的账面价值部 分)与其可收回金额,如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 的,确认商誉的减值损失。

(三)上述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予转回。

第四章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处理程序及审批权限

第十六条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处理程序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资产管理部门应会同使用部门或业务责任部门逐项检查 各项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对于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由各资产使用部门或业务责 任部门编制减值报告,报告应说明资产减值具体情况、减值原因、相关数据资料和 确凿证据(如有必要需提供独立第三方的鉴证报告)等,并书面向财务部提交单项 计提坏账准备报告。

(二)财务部核实资产可收回金额与账面价值差额后,按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 审批权限报批,待批准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十七条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审批权限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除正常账龄分 析法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外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年初至报告期末新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对单项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 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3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人民币1,000 万元的;

(二)对全部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 润绝对值的比例在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2,000 万元的;

(三)对全部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总额占年初至报告期末扣除本次所计提减值 准备后净利润(即净利润与本次所计提减值准备总额之和)绝对值的比例在100%以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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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除上述规定外,公司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五章 资产减值核销程序及审批权限

第十八条 资产减值核销程序

期末对确需核销的资产,公司相关业务责任部门向财务部门提交拟核销资产的 相关证明材料,由财务部门会同相关业务责任部门提交书面核销申请报告。申请核 销资产的报告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核销数额和相应的书面证据;

应当列表至少说明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名称、账面价值、资产可收回金额、资产可 收回金额的计算过程。

(二)形成的过程及原因;

(三)追踪催收和改进措施;

(四)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五)涉及关联交易的,应有关联方偿付能力及是否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说明; (六)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书面材料。

第十九条 资产减值核销审批权限

(一)单笔核销金额超过1000 万元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连续12 个月内资产核销累计金额超过2000 万元,由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单笔核销金额超过100 万元的,未超过1000 万元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实施;连续12 个月资产核销金额累计超过500 万元,未超过2000 万元的, 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三)未达到上述标准的资产核销由总经理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条 涉及关联交易的坏账损失,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 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履行决策及披露程序。

第六章 资产减值及核销的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和核销的情况应按照相关规定和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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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进行披露,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在财务报告附注中披露当期和累 计确认的资产减值准备的金额等有关情况,当期发生重大资产减值的,还应披露减 值资产性质及减值金额确定方法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年度终了对相关资产进行减值测试,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达到董事会审批标准之一的,应当在次年的2 月底前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两个交易日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披露时间不得晚于公司年度报告披 露时间。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应对公司计提资产减 值准备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进行说明。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起草并归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有不一致的情况,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行。

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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