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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omai Technologies, Inc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8
Mar 15,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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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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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财产品管理制度
(2018 年3 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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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3 月15 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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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 3 第二章 理财产品交易操作规则......................................................................... 3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 ............................................................................ 4 第四章 理财业务的管理 ................................................................................... 4 第五章 信息保密措施 ....................................................................................... 5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及风险处理程序 .............................................................. 5 第七章 其他事项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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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理财产品交易 行为,提高闲置的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 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及公司《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理财产品交易”是指公司为合理利用闲置资金(含暂 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提高资金利用率,增加公司收益而购买的中短期、安全性 高、低风险、稳健型理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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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内,不得使用闲置资金投资非保本型理财产品: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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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 内。
第二章 理财产品交易操作规则
第四条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的前提下,公司投资的理财产品还必须满足 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特征。
第五条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 过十二个月,理财产品必须满足保本要求,且发行主体原则上应当为商业银行、 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按相关规定公告,独立董事、 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九章、第十章规定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 账户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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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 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七条 公司运用闲置资金购买短期理财产品,不得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七章第一节7.1.1 规定的 风险投资。
第八条 理财产品交易是关联交易的,还应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执行。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
第九条 公司投资理财产品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第十条 公司投资理财产品的批准权限依次为:投资理财产品的金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下(包含10%)的项目由总经理审批;金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项目由董事会审批;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50%以上(包含50%)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包 含30%)(以前述两个标准孰低者为准)的项目由股东大会批准。
上述理财产品的金额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 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本条标准的也适用,但已履行完毕审批和披 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相关权限人做出相关决议后两个交易日 内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利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需独立董事、监事会、保 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第四章 理财业务的管理
第十三条 计划财务部负责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等情 况,对理财产品业务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合理、谨慎选择理财机构及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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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制定理财计划,按本制度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并办理理财产品业务相关手 续及时对理财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并将相关资料进行归档保管。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理财产品业务进行监督与审计,定期(每季度 一次)审查理财产品业务的审批情况、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 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并向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报告,提交书面审计结果。
第五章 信息保密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在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接触过程中,须 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理财产品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 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理财产品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六条 理财产品业务的审批人、操作人、风险监控人相互独立开展本职 责范围内的工作,严禁越权办理业务或者干涉其他人员业务,并由审计部负责监 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 理财产品业务操作过程中,计划财务部应根据与银行或其他金融 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的条款,及时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结算,应当保存 好相关协议、结算文件备查。
第十八条 计划财务部应实时关注和分析理财产品投向及其进展,一旦发现 或判断有不利因素或者较大不确定因素时,应在24 小时内通报公司财务负责人 和公司审计部,由上述人员和部门立即做出应对措施的决议,必要情况下应当报 董事长提请董事会审议决定。计划财务部有义务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最大限度 地控制投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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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理财业务,视同公司行为,适用本制度。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决议批准后实施。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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