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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omai Technologies, Inc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5
Feb 13,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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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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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财产品管理制度
(2015 年2 月修订)
【2015 年2 月13 日经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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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控制度 理财产品制度( 2015 年 2 月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理财产品交易操作规则 .................................................................................... 2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 ........................................................................................ 3 第四章 理财业务的管理 ................................................................................................ 3 第五章 信息保密措施 ..................................................................................................... 4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及风险处理程序 ....................................................................... 4 第七章 其他事项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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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控制度 理财产品制度( 2015 年 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脉科技股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理财产品 交易行为,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及公司《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理财产品交易”是指公司为利用闲置资金(含暂时闲 置的募集资金),提高资金利用率、增加公司收益而进行的中短期安全性高、低 风险、稳健型理财产品买卖且投资期限不超过一年的理财行为。
第二章 理财产品交易操作规则
第三条 理财产品必须满足以下特征:
-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第四条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 过十二个月,且发行主体原则上应当为商业银行,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按 相关规定公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章规定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以外其他金融机构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且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首次披露后,当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 重大不利因素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提示风险,并披露为确保资金安全已采取 或者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五条 公司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 账户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 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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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控制度 理财产品制度( 2015 年 2 月修订)
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运用闲置资金购买短期理财产品,不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第七章第一节7.1.1 规定的风 险投资。
第七条 理财产品交易是关联交易的,还应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执行。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
第八条 公司购买理财产品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第九条 连续12 个月内,公司投资理财涉及资金交易余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的由董事会审批;超过上述金额的理财产品交易由董事会 审议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内、审批同意的理财产品 范围内进行投资理财。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限内,累计投资理财余额 总和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第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相关权限人做出相关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 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需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 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第四章 理财业务的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设立理财专项小组负责公司理财产品业务的实施和管理,理 财专项小组由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组成。
第十三条 公司计划财务部为理财产品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并向理财专项 小组负责和汇报工作。计划财务部负责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 动等情况,对理财产品业务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合理、谨慎选择理财机构 及理财产品,制定理财计划书并提交理财专项小组审核、筹措理财产品业务所需 资金、办理理财产品业务相关手续、及时对理财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并将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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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控制度 理财产品制度( 2015 年 2 月修订)
进行归档保管。
理财专项小组审核通过理财方案后,报公司董事长签字审批。公司相关工作 人员或者部门必须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及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理财产品业务进行监督与审计,定期(每季度 一次)审查理财产品业务的审批情况、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 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并向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报告,提交书面审计结果。
第五章 信息保密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在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接触过程中,须 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理财产品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 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理财产品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六条 理财产品业务的审批人、操作人、风险监控人相互独立开展本职 责范围内的工作,严禁越权办理业务或者干涉其他人员业务,并由审计部负责监 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 理财产品业务操作过程中,计划财务部应根据与银行或其他金融 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的条款,及时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结算,应当保存 好相关协议、结算文件备查。
第十八条 理财专项小组进行具体实施时,需得到董事长批准后方可以实施。
计划财务部应实时关注和分析理财产品投向及其进展,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 利因素或者较大不确定因素时,应在24 小时内通报公司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理财 专项小组及审计部,由上述人员和部门立即做出应对措施的决议,必要情况下应 当报董事长提请董事会审议决定。理财专项小组有义务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最 大限度地控制投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理财业务,视同公司行为,适用本制度。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决议批准后实施,修订或补充亦同;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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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控制度 理财产品制度( 2015 年 2 月修订)
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董事会。
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则 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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