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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omai Technologies, Inc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3
Oct 25,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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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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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损失确认与核销管理制度
( 2013 年 10 月修订)
【经2013 年10 月25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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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控制度 资产损失确认与核销管理制度( 2013 年 10 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资产损失的确认 ................................. 1 第三章 资产损失处理权限和程序 ......................... 5 第四章 附则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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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控制度 资产损失确认与核销管理制度( 2013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项资产管理,进 一步完善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化解资产损失风险,使相应的财务报告 能更全面、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 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资产损失是指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 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包括 已计提和未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发生的损失。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各项资产是指不按公允价值计量但有可能发生减值的 公司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一)金融资产。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款项、应收利 息、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和其他金融资产。但不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 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二)存货;
(三)长期股权投资;
(四)投资性房地产,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除外;
(五)固定资产;
(六)在建工程及工程物资;
- (七)无形资产。
公司的资产发生损失需要确认并核销的,应当按照本制度进行审批和处理。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机构、子公司。
第二章 资产损失的确认
第五条 公司进行资产损失的处置,应当在对资产损失组织认真清理调查的 基础上,取得合法证据,具体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据,重大资产损失必 要时还需要有中介机构的法律鉴证或公证证明以及特定事项的公司内部证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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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控制度 资产损失确认与核销管理制度( 2013 年 10 月修订)
第六条 坏账损失依据下列证据进行确认:
(一)债务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 毕证明;
(二)债务单位被注销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当地工商部门注 销、吊销公告、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以及债务单位清算报告及清算 完毕证明;
(三)债务人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应当取得有关方面出 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及其遗产(或代管财产)已经清偿完毕或确实无 财产可以清偿,或无法找到承债人可以清偿的证明;
(四)由于担保,已代为清偿,其损失应以相关判决裁定等文件证明;
(五)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 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六)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 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七)与债务单位(人)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当取得债务重组协议或债权债 务抵消转移证明;
(八)对于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拖欠时间在三年以上且无正式法律文件 需核销的坏账,坏账发生部门应详细写明清欠经过及确实无法收回款项的原因, 并需满足以下要求之一:
1、须提供双方的财务对账证明,如确实无法提供对账证明,应至少提供该 账户从形成坏账开始前三年的销售回款情况;
2、债务人虽未破产,但已处于歇业或停业状态,确实无法偿还欠款,且无 其他责任主体承担义务的;
3、已经计提了100%的资产损失准备;
4、清欠收入不足以弥补清欠成本的情况。
(九)因供货项目已经结算,供货方在支付尾款时抹去的货款零头,或因季 度价差导致出现差额,需核销的坏账,须提供双方的财务对账证明并要求供货方 提供相应的书面证明;
(十)对无正式法律文件需核销的坏账中具体情况的补充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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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控制度 资产损失确认与核销管理制度( 2013 年 10 月修订)
1、债务人承认欠款但无力偿还,应在考虑以物抵债等方法均无效后再申报;
2、债务人存在,且欠款金额较大,能够起诉而未起诉的应说明原因;
3、债务人已不存在,应继续向其可能的债务承接主体(如主管部门、出资 方、出包方)进行追偿,并应说明债务承接主体不能偿债的理由或出具证明材 料;
4、债务人已不存在,坏账发生部门应在申请核销时说明以下内容:是否派 人去债务人所在地调查;债务人办公场所是否还有该单位,如没有,现住所做 何用途,现住所所在单位与债务人是否存在关系;是否向当地工商局或公安部 门询问过债务人搬往何处等;
5、其他足以证明应收款项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十一)公司在核销坏账后,应建立辅助账,保留追索权,如发现债务人经 营改善或有重组事项,应继续追偿。
第七条 长期股权投资损失、持有至到期投资损失依据下列证据进行确认: (一)被投资单位或债务人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 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二)被投资单位或债务人被注销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当地 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或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以及被投资单位 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三)被投资单位或债务人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 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 文件;
(四)被投资单位或债务人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 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五)其他足以证明该长期股权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发生资产损失的合法、 有效证明。
第八条 存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投资性房地产损失、在建工程及工程物 资损失依据下列证据进行确认:
(一)发生盘亏的,应取得完整、有效的资产清查盘点表和公司财务部门的 审核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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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控制度 资产损失确认与核销管理制度( 2013 年 10 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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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报废、毁损的,应当取得公司资产使用管理部门出具的情况报告;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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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值的应当取得残值入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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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故停建或被强令拆除的,应当取得国家明令停建或政府市政规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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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部门的拆除通知文件,以及拆除清理完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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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进行异地搬迁的,应当取得公司有权批准机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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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文件,以及账目净值和处置费用冲减可回收利用价值残值后的净值证明文件; (五)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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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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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应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应当取得责任人缴纳赔偿的收据或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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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公司的理赔计算单及银行进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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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抵押资产发生事实损失的,应当取得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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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属于以下几种情况的,公司应提供相应依据后申报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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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制加工的非标设备,制造工艺不完善,质量较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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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属于国家强制报废的设备,耗能高,效率低,污染严重,维修费用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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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满足生产需要,不能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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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受强酸强碱等化工原料腐蚀的设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无法修复; 4、因自然灾害造成财产损失且无法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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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进行更新、改建而拆除的厂房、建筑物、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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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对外折价销售的,应当取得合法的折价销售合同和收回资金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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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其他足以证明存货、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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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实发生损失的有效证据。
第九条 无形资产减值损失依据下列证据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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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应当取得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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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技术、管理部门专业人员提供的鉴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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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且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应当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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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的合法、有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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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足以证明无形资产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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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控制度 资产损失确认与核销管理制度( 2013 年 10 月修订)
第三章 资产损失处理权限和程序
第十条 在审批后方能处置核销相应资产,资产损失处理申报程序:
(一)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述损失事项,坏账发生部门应以书面材料提 出核销申请,说明坏账损失原因和清理、追索及责任追究等工作情况,并逐笔逐 项提供符合规定的证据,报财务部门初审;
(二)公司财务部根据上报内容分别会同相关人员赴现场进行检查,无异议 后报证券法律部门审核;
(三)证券法律部门审核后,按权限逐级提交公司决策机构进行审批;
- (四)在按规定权限审批后,由公司财务部门对资产损失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一条 公司资产损失处理审批权限:
(一)总经理审批核销资产损失的权限
核销单次(项)不超过100 万元资产损失;核销年累计额不超过公司上一年 度经审计公司净资产额(合并口径)2%的资产损失。
(二)董事会审批核销资产损失的权限
核销单次(项)超过100 万元且不超过1000 万元的资产损失;核销年累计
- 额超过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公司净资产(合并口径)2%且不超过5%的资产损失。 (三)股东大会审批核销资产损失的权限
核销单项超过1000 万元的资产损失;核销年累计额超过公司上一年度经审 计公司净资产(合并口径)5%以上的资产损失。
需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应提交拟核销资产损失的书面报告,报告 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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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核销数额和相应的书面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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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形成的过程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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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追踪催讨情况和改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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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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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涉及的有关责任人员处理意见(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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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核销资产涉及的关联方偿付能力以及是否会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说明(如
有);
- 7、董事会决策意见,独立董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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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控制度 资产损失确认与核销管理制度( 2013 年 10 月修订)
第十二条 公司应根据资产管理要求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各项资产管理制 度,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公司有关资产管理的职能 部门和使用部门应严格遵守公司资产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责任,按有关规定和程 序进行资产申购、使用、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应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定期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 理核实,合理预计潜在损失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并作好资产减值准备的 转回和核销工作。对不良资产应当进行专项管理,组织力量进行认真清理和追索。
第十四条 对造成资产损失负有直接责任的责任单位与责任人,公司将根据 内审部门的审计报告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等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 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不超过”含本数;“超过”、 不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并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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