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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omai Technologies, Inc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3

Apr 19,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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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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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控制度理财产品管理制度

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财产品管理制度

【2013 年4 月19 日经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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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控制度理财产品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 2 第二章理财产品交易操作规则 ............................................................................................... 2 第三章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 ................................................................................................... 3 第四章理财业务的管理 ........................................................................................................... 3 第五章信息保密措施 ............................................................................................................... 4 第六章内部风险报告及风险处理程序 ................................................................................... 4 第七章其他事项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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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控制度理财产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脉科技股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理财产品交易 行为,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及公司《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理财产品交易”是指公司为利用闲置资金(含暂时闲置的募 集资金),提高资金利用率、增加公司收益而进行的中短期安全性高、低风险、 稳健型银行理财产品买卖且投资期限不超过一年的理财行为。

第二章理财产品交易操作规则

第三条 理财产品必须满足以下特征: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第四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理财产品的发行主体应当为商业银行,并应当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章规定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未经履行相关审议审批程序,不得擅自决定购买。

第五条 公司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 账户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 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 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运用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短期理财产品,不用于股票、利率、汇率及 其衍生品种为投资标的理财产品、证券投资基金、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委托理财 产品及其他与证券相关的投资,投资品种不涉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 录第30 号—风险投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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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理财产品交易是关联交易的,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章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

第八条公司购买理财产品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第九条连续12 个月内,公司投资理财涉及资金交易余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的由董事会审批;超过上述金额的理财产品交易由董事会 审议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内、审批同意的理财产品范围 内进行投资理财。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限内,累计投资理财余额总和 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第十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相关权限人做出相关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应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需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 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第四章理财业务的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设立理财专项小组负责公司理财产品业务的实施和管理,理财专 项小组由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组成。

第十三条 公司计划财务部为理财产品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并向理财专项小组 负责和汇报工作。计划财务部负责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等 情况,对理财产品业务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合理、谨慎选择理财机构及理 财产品,制定理财计划书并提交理财专项小组审核、筹措理财产品业务所需资金、 办理理财产品业务相关手续、及时对理财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并将相关资料进行归 档保管。

理财专项小组审核通过理财方案后,报公司董事长签字审批。公司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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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或者部门必须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及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理财产品业务进行监督与审计,定期(每季度 一次)审查理财产品业务的审批情况、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 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并向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报告,提交书面审计结果。

第五章信息保密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在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接触过程中,须严格 遵守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理财产品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 资金状况等与公司理财产品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六条 理财产品业务的审批人、操作人、风险监控人相互独立开展本职责范 围内的工作,严禁越权办理业务或者干涉其他人员业务,并由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内部风险报告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 理财产品业务操作过程中,计划财务部应根据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签署的协议中约定的条款,及时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结算,应当保存好相 关协议、结算文件备查。

第十八条 理财专项小组进行具体实施时,需得到董事长批准后方可以实施。

计划财务部应实时关注和分析理财产品投向及其进展,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 利因素或者较大不确定因素时,应在24 小时内通报公司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理财 专项小组及审计部,由上述人员和部门立即做出应对措施的决议,必要情况下应 当报董事长提请董事会审议决定。理财专项小组有义务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最 大限度地控制投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

第七章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理财业务,视同公司行为,适用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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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决议批准后实施,修订或补充亦同;本制度最 终解释权归本公司董事会。

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则 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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