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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omai Technologies, Inc — AGM Information 2011
May 7,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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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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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关于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0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或称“本次股东 大会”)于 2011 年 5 月 6 日召开,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 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和《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是否 合法以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 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 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董事会于 2011 年 4 月 16 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的议程、会议的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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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集人、有权出席会议的人员、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等,说明了 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 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事项。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讨论事项,并按有关 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11年5月6日上午在福州市马尾区江滨东大道东116号公司会 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股东及 委托代理人5名,代表股份266,569,94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1.63%。
经验证,上述股东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 3、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除股东外,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其他嘉宾等。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根据表决结果及本 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一)公司 201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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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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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 201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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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 201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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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 201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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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 201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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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融资总额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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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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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关于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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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关于聘请公司 2011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其中第(七)项议案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其余议案以普通决议批准。
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公司股东没有提出新 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会议记录及决 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倪俊骥
经办律师:孙立 律师 唐银锋 律师
二零一一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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