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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obang Pharma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Mar 27,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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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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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邦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国邦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 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票价 格、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含自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 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 易价格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二)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 动的负面舆情。

第二章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 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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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领导小组”),由 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 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领导小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研判分析和处理工作,就处理应对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 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涉及范围,拟定各类舆 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解释和报道工作;

(四)负责向证券监管部门信息上报工作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舆情领导小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证券部,负责对媒体信息的 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 汇报董事会秘书,并根据管理要求及时上报监管部门。

第八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网络媒体、微信公众号、电子报、微信、 博客、微博、上证 e 互动问答平台、论坛、贴吧等各类型境内外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所属各职能部门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 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信息披露部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 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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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 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记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文章题目、质疑内容、刊载媒体、情况是否属实、产生的影响、采取的措施、 后续进展”等相关情况。该档案应及时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

第三章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二条 舆情信息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 迅速行动,快速制订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掌握舆情应对的主动权;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保证对外宣传工 作的一致性,同时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证券监管部门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解答媒体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 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 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 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 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三条 舆情信息报告流程:

(一)公司相关部门及子公司在知悉可能对公司造成较大影响的舆情信息后 应立即汇总整理报送公司证券部,公司证券部核实信息后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秘 书。

(二)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舆情领导小组及监管部门报告:

1、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的情况后,及时向舆情领导小组报告,第一时间 采取处理措施;

2、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必须积极推进,第一 时间作出应急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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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若发现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造成负面影响时,应立即向监管 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各类舆情被主要财经媒体报道、转载,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价造成较 大影响时,公司应主动自查,及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沟通并发布澄清公告,同时 将舆情自查情况上报证券监管部门,必要时还可聘请中介机构核查并公告其核查 意见;

(二)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 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 处理舆情信息的进展和结果等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 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热点扩大;

(三)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恢复管理 计划的实施,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十五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领导小组组长和董事会秘书根 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六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领导小组组长应视情况召 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做出决策和部署。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 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领导小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具 体措施如下: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做出初步判断;

(二)及时与各相关方沟通情况,防止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做好与重要股东及其他投资者的主动沟通,及时发声,做好疏导化解 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同时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上证E 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

(四)视舆情传播情况和影响程度,预判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价造成较大影 响时,及时确定官方发声渠道,包括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沟通并发布澄清公告,必 要时还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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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其核查意见;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各类媒体、自媒体,公司 需立场鲜明维护正向价值观,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 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及其处理、应 对措施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 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公司根据相关制度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 律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关联人或聘请的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 自披露传播公司未公开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 致公司股票价格异常波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 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九条 相关外部机构或个人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 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依法追究 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依法定 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国邦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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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3 月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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