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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obang Pharma 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1

Apr 15,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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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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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国邦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2021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保荐机构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简称 国邦医药
保荐代表人 何欢、张征宇 上市公司证券代码 605507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国邦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353号)核准,国邦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国邦医药"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83,823,500 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2.57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730,131,395.00元,扣 除不含增值税发行费用人民币85,403,348.45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644,728,046.55元。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 机构")作为国邦医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负责对国 邦医药的持续督导工作。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着审慎和勤勉尽责的原则,国泰君安对国邦医药 2021年度持续督导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持续督导总体工作情况

在2021年度持续督导工作中,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关于持续督导的相关规定,尽责完成持续督导工作。

(一)日常督导

序号 督导事项 实施情况
1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国泰君安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制度,并制定了有针对性的持续督导工作计划。
2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交所备案。 国泰君安已与国邦医药签订保荐协议,协议中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序号 督导事项 实施情况
3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走访、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保荐2021代表人及项目组人员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国邦医药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4 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未发2021现国邦医药及相关当事人存在违法违规和违背承诺的情况。
5 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保荐人或财务顾问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未发2021现国邦医药及相关当事人存在违法违规和违背承诺的情况。
6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保荐2020机构通过日常沟通、现场检查等方式持续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7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督导国邦医药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各项治理制度。
8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国邦医药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项内控制度。
9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督导国邦医药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项信息披露制度,具体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0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国邦医药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提交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具体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1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国邦医药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提交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具体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2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未发2021现国邦医药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该等情况。
序号 督导事项 实施情况
13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保荐人应及时向本所报告。 持续关注国邦医药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承诺的情况,未发现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14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国邦医药的报道,2021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现国邦医药存在该等情形。
15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未发2021现国邦医药及相关主体存在该等情形。
16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国泰君安已制定持续督导工作计划,明确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和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要求。
17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未发2021现国邦医药存在该等情形。
18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督导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关注募集资金使用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了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2021使用情况专项核查报告。

(二)现场检查情况

保荐机构于 2021 年 12 月 22 日对国邦医药进行了持续督导期间的现场检查, 查阅、收集了有关资料,与公司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对公司督导期的经营状况, 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情况,信息披露情况,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重大 对外投资等情况进行了逐项检查。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国泰君安保荐代表人在国邦医药 2021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对于公司的信息披 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审阅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董事会决议公告、股东 大会会议决议公告、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公告、各期定期报告及其他临时性 公告等公告。

保荐机构认为国邦医药已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 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和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国邦医药在 2021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保荐管理办法》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邦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2021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何 欢 张征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