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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oanda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Oct 27,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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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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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 书的工作职责、权限与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国安 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 职权,并获取相应报酬。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二章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 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 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形;

  •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

  •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 (四)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等,期限尚未届满;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本公司所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所聘任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 情形。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拟聘任的董事会秘书除应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于高级管理 人员的任职要求外,提名人和候选人还应在其被提名时说明候选人是否熟悉履 职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是否具备相应的 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每届任 期三年,可以连续聘任。

第七条 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1名证券事务代表, 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 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经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董事会秘书资格 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及时公告, 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个人简历;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 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董事 会秘书。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 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 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或《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不宜继续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或要求其承 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但 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 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及其他待办理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公 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 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超 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 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和义务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投资者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 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 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监管 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 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 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 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法规、政策咨询和建议。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的义务,应当遵守《公司章 程》,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 私利。董事会秘书在需要把部分职责交与他人行使时,必须经董事会同意,并 确保所委托的职责得到依法执行,一旦发生违法行为,董事会秘书应承担相应 的责任。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 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 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 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 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按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 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股 东要求须了解相关事项时,相关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确保及时、准确、完整地提 供相关资料。提供资料产生差错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时,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 任。

第十八条 公司设证券事务部,证券事务部接受董事会秘书的领导,协助董 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并负责保存公司所有信息披露资料以及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0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