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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oanda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Oct 27,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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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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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关联交易行为,保证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 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 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的范围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2、由前项所述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 或者其他组织;

3、本条第(二)项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 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 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 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

  •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 2、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3、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

4、本条第(二)项条目1、2、3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 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 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 1、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

  • 或者在未来12个月内,具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2、过去12 个月内,曾经具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

的。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

  • 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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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 (十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或者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

  • 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与披露

第五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外)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 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单项交易金额不超过30万元,与关联方法人发生 的单项交易金额不超过300万元的关联方交易,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的比例低于0.5%的关联交易,由总经理批准。

第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披 露评估或审计报告。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一)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 主体的权益比例;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联交易虽未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但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 的,公司应当按照第一款规定,披露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标准的,公司应当披露交易标 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 不得超过六个月;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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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前款规定的审计 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第八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 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 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九条 公司拟进行须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 议前,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在关联交易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做 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 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不得为本制度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 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 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 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第三条规定的公司的关联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二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 算原则适用第六条或者第七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 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经按照第六条或者第七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 计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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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列规定披露和履行 审议程序: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 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 露义务;

(二)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 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 易总量或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 (一)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

  • 限方式),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市场

  • 报价利率,且公司无相应担保;

  •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

  • 和服务的。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 方式履行相关义务:

  •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

  • 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

  • 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薪酬;

  •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十七条 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 相关规定对关联交易所涉及事项的审批权限、程序及披露义务有特殊规定的, 依据该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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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 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 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1、交易对方;

  • 2、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

  • 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的;

  • 3、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 4、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

  • 参见本制度第三条第(二)项条目4的规定);

5、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 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三条第(二)项条目4的规定);

6、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 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 股东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1、交易对方;

  • 2、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 3、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 4、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5、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 参见本制度第三条第(二)项条目4的规定);

6、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 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情 形);

7、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 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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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 人或者自然人。

第十九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董事应当对关联交易的 必要性、公平性、真实意图、对公司的影响作出明确判断,特别关注交易的定 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评估值的公允性、交易标的的成交价格与账面值或者 评估值之间的差异原因等,严格遵守关联董事回避制度,防止利用关联交易操 纵利润、向关联人输送利益以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真实状况 和交易对方诚信记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审慎评估相关交易的必要性与 合理性、定价依据的充分性、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和对公司的影响,重点关注是 否存在交易标的权属不清、交易对方履约能力不明、交易价格不明确等问题, 并按照《上市规则》的要求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交易对方应当配合公司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因相关主体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 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 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相关主体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从事违规担保行为的,公司及其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拒绝,不得协助、配合或者默许。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低于” “超过”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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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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