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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oanda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4

Apr 22,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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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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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 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内部约束和监督机制,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 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参加,公司董事会秘书或 证券事务代表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制作会议记录。

第三条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应当召开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通过方可行使:

  •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后,并由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

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 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八条 发生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所列事项时或任一独立董事提议时, 应当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公司证券事务部、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 人员应当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集、召开。

证券事务部、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在独立董事能够充分有时 间理解的情况下,在专门会议前将独立董事提议事项的相关材料及召开会议通 知送达给公司全体独立董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 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或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相关材料。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原则上采取现场方式召开,在保证全体独立董 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 方式召开。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 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 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全体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因故不能亲自 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二条 每一名独立董事有一票的表决权,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做出的决 议或发表的意见,必须经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不定期会 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或公司其他人员列席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发出邀请后,非特殊情况下,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其他人员应当列席。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 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

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独立董事应当对专门会议记录签字确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记录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至少十年。

第十七条 全体独立董事均对专门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4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