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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oanda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0

Nov 20,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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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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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902 证券简称:国安达 公告编号:2020-012

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国安达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272 号)注册同 意,公司获准向社会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199.50 万股,每股面 值1 元,发行价格为15.38 元/ 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92,083,100.00 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49,923,237.39 元,实际募集 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42,159,862.61 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 于2020 年10 月26 日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 并出具了天健验〔2020〕13-3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公司及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国安达安全技术(华安)有限公司、国安达工业火灾 防控技术研究中心(华安)有限公司(以下统称“甲方”)分别与兴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厦门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林 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集美支行(以下统称“乙方”)、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0 年10 月31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储存余额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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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名 开户行 账号 专户余额(元)
用途
国安达股份
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厦门分行
1299501001
00404845
456,491,612.20
(注)
补充流动资
金项目、研发
中心建设项
目、变压器固
定自动灭火
系统生产项
目、乘客舱固
定灭火系统
生产项目、超
细干粉自动
灭火装置生
产项目。
国安达安全
技术(华安)
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厦门
集美支行
4030400104
0020068
- 超细干粉自
动灭火装置
生产项目
厦门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杏林支行
8011580000
1571
- 乘客舱固定
灭火系统生
产项目
兴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厦门分行
1299501001
00407367
- 变压器固定
自动灭火系
统生产项目
国安达工业
火灾防控技
术研究中心
(华安)有限
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厦门分行
5929069409
10801
- 研发中心建
设项目

注:截至2020 年10 月31 日,公司尚有部分发行费用未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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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 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 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寅博、许德学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的, 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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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11 月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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