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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oanda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0
Nov 11,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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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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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国 安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公司 ” ) 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公正的立场,就公司 2020 年 11 月 11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 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 款实施募投项目的意见
公司本次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使用募集资金向 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有助于进一步整合公 司内部资源,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募投项目 “ 研 发中心建设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 款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
二、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意见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事项,履行了必要的 审批程序,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 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内容及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 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 (2020 年修订 )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同意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三、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40,000 万元(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并在确保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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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足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内容相 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 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四、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意见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不影 响公司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周转需要, 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通过适度的现金管理,可以提高公司资金使 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同意公司使用 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五、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意见
鉴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实际情况,公司决定调整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的规定,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情形,同意公司调整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六、关于公司向兴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由控股股东提供关联担保的 意见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兴业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并相互提供担保,且由控股股东 提供担保之事项,是基于公司及子公司业务经营的实际需要,审议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 益的情形,尤其是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 担保事项。
七、关于全资子公司向兴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由控股股东提供关联 担保的意见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兴业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并相互提供担保,且由控股股东 提供担保之事项,是基于公司及子公司业务经营的实际需要,审议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 益的情形,尤其是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 担保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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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向兴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意见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兴业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并相互提供担保,且由控股股东 提供担保之事项,是基于公司及子公司业务经营的实际需要,审议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 益的情形,尤其是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 担保事项。
九、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向兴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意见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兴业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并相互提供担保,且由控股股东 提供担保之事项,是基于公司及子公司业务经营的实际需要,审议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 益的情形,尤其是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 担保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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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汪海军:
贡凯军:
涂连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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