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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han Pharmaceutical Group Co.,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7
Nov 10,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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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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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
启迪古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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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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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日期:二零一七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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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 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 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财务顾 问”)就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启迪古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 报告书》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本财务顾问按照证券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 独立的财务顾问意见,并在此特作如下声明:
1、本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了尽职调查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 《启迪古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信内容与格 式符合规定,并保证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内容不存在实质性 差异。
2、本财务顾问所依据的有关资料由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信息披露义务人 已向本财务顾问做出承诺,确保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且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本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财务顾问核查 意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4、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不构成对本次权益变动各方 及其关联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所做出的任何投 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5、本财务顾问与本次权益变动各方当事人均不存在利害关系,就本次详式 权益变动报告书所发表的核查意见是完全独立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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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在担任财务顾问期间,本财务顾问执行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及内部防火墙
-
制度。
7、本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及其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信息 披露义务人的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已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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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释 义............................................................................................................................ 4 绪 言............................................................................................................................ 5 财务顾问对本次权益变动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6 一、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核查 ........................................................................... 6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的核查 ........................................................... 6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的核查 ........................................................................... 8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收购资金来源及合法性的核查 ................................................. 11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的核查 ................................................................. 11 六、对本次权益变动是否涉及以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核查 ......................................... 11 七、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授权批准程序的核查 ............................................................. 11 八、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市公司后续计划的核查 ..................................................... 12 九、对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影响分析的核查 ......................................................... 13 十、在标的股份上设定其他权利,在认购价款之外做出其他补偿安排的核查 ......... 15 十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重大交易的核查 ......................................... 15 十二、对收购前 6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 ................. 16 十三、对是否存在其他重大事项的核查 ......................................................................... 16 十四、财务顾问结论意见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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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本核查意见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以下特定涵义:
| 本核查意见、核查意见 | 指 |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启迪古汉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
|---|---|---|
| 权益变动报告书、报告书 | 指 | 《启迪古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 书》 |
| 上市公司、启迪古汉 | 指 | 启迪古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590 |
| 清华控股 | 指 | 清华控股有限公司 |
| 启迪控股 | 指 | 启迪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启迪科服 | 指 | 启迪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2017年6月7日至2017年11月 8日通过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启迪古汉11,973,560股 股份,占启迪古汉总股本的5.00%,使得信息披露义 务人持有启迪古汉的股份占启迪古汉总股本的 25.00%的行为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深交所/证券交易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收购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 《准则15号》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
| 《准则16号》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
| 财务顾问、中德证券 | 指 |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 元、万元、亿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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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 言
启迪科服自 2017 年 6 月 7 日至 2017 年 11 月 8 日通过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 启迪古汉 11,973,560 股股份,占启迪古汉总股本的 5.00%,使得启迪科服持有启 迪古汉的股份占启迪古汉总股本的 25.00%。根据《收购管理办法》、《准则 15 号》、 《准则 16 号》等法规要求,启迪科服构成本次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并履 行了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等信息披露义务。鉴于启迪科服已于 2017 年 6 月 2 日披露过《启迪古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前次权益变动 报告书披露之日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不超过 6 个月,本次报告书仅就与前次报告 书不同的部分作出披露。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接受信息披露义务人委托,担任本次权益变动的收购 方财务顾问,并就其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有关内容出具核查意见。
本财务顾问已对出具核查意见所依据的事实进行了尽职调查,对本核查意见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有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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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顾问对本次权益变动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一、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核查
鉴于启迪科服已于 2017 年 6 月 2 日披露过《启迪古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 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前次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之日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不超过 6 个月,本次报告书仅就与前次报告书不同的部分作出披露。
本财务顾问遵循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进行了 审阅及必要核查,从财务顾问角度对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披露内容、方式等提出了 必要的建议。
根据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依据的文件材料进行 认真核查,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向本财 务顾问做出承诺,确保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基于上述分析和安排,在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了审慎的尽职调查和认真阅 读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的基础上,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编 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符合《收购管理办法》 和《准则 15 号》、《准则 16 号》的要求。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的核查
启迪科服自 2017 年 6 月 7 日至 2017 年 11 月 8 日通过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 启迪古汉 11,973,560 股股份,占启迪古汉总股本的 5.00%,使得启迪科服持有启 迪古汉的股份占启迪古汉总股本的 25.00%。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启迪科服持有上市公司 59,867,869 股股份,占上市公 司总股本的 25.00%,仍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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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本次权益变动目的的核查
本次权益变动系启迪科服基于对启迪古汉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以及对 启迪古汉价值的认可,为促进上市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和维护上市公司股 东利益,拟增持启迪古汉股份。
本财务顾问在尽职调查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此次权益变动的目的进行了了 解,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未与现行法律法规要求 相违背,与事实相符。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 者处置其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的核查
信息披露义务人计划自 2017 年 7 月 20 日起 6 个月内进一步增持启迪古汉股 份(以下简称“增持计划”),具体增持计划如下:
1、增持目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启迪古汉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以 及对启迪古汉价值的认可,为促进上市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和维护上市公 司股东利益,拟增持启迪古汉股份。
-
2、增持方式: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通过法律法
-
规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等)择机通过二级市场进行增 持。
3、本次拟增持股份的资金安排:增持金额拟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资金来 源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合法自有资金、自筹资金。
4、本次拟增持股份的价格:未设定价格区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基于对启 迪古汉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并根据启迪古汉股票价格波动情况,逐步实施增持 计划。
- 5、本次增持股份计划的实施期限:自 2017 年 7 月 20 日起 6 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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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相关说明、承诺,除上述增持计划之外,信息 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 12 个月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增持启迪古汉 的股份,并且尚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启迪古汉股份的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有关 规定实施本次增持计划,并保证本次增持计划不会导致启迪古汉股权分布不具备 上市条件;在本次增持期间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减持本 次增持的启迪古汉股份。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核查
1 、启迪科服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截至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启迪科服的控股股东为启迪控股,清华 控股为启迪控股的控股股东,为启迪科服的实际控制人。清华控股是清华大学出 资设立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清华大学的行政主管部门为教育部,因此教育 部是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最终实际控制人。
2 、启迪科服相关产权及控制关系
教育部 清华大学 100% 清华控股 有限公司 44.92% 100% 深圳市晶发 珠海融源股权 深圳市建银启 深圳市建银启 建银国际 中信信托有 启迪控股股 清控创业投 实业(集团) 投资合伙企业 明投资管理 新投资管理 (深圳)投 限责任公司 份有限公司 资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资有限公司 1.54% 7.72 % 22.85 % 39.35% 6.99% 0.73% 13.12 % 6.17% 1.54% 启迪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的核查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主体资格的核查
名称:启迪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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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书贵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1 号院 1 号楼 A 座 15 层 1503 注册资本:103,690.0905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3179580061
主要股东:启迪控股(持股比例 39.35%);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 例 22.85%);深圳市建银启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13.12%);珠海融源 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比例 7.72%);清华控股(持股比例 6.99%); 深圳市建银启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6.17%);建银国际(深圳)投资 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1.54%);深圳市晶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1.54%); 清控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0.73%)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华科技园科技大厦 C 座 11 层
联系电话:010-82151068
经营期限:2014 年 9 月 30 日至 2034 年 9 月 29 日
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投资管 理;资产管理;企业管理;项目投资;企业管理咨询;经济贸易咨询;出租办公 用房。(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 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启迪科服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具 备认购启迪古汉股份的主体资格。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业务及财务状况的核查
启迪科服成立于 2014 年 9 月,主要从事科技企业的投资管理,是启迪控股 旗下专注于科技服务业的具备全链条孵化能力的大型科技企业整合平台。启迪科 服经营范围主要包括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企业管理;项目投资;科技企业孵化; 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企业管理咨询;经济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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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咨询等。启迪科服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分别为启迪控股和清华控股。
启迪科服最近三年的财务状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
|---|---|---|---|
| 项目 | 2016 年12 月31 日 | 2015 年12 月31 日 | 2014 年12 月31 日 |
| 总资产 | 3,834,677.79 | 2,734,182.00 | 191,858.73 |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的净资产 |
1,116,938.85 | 767,792.32 | 43,233.45 |
| 资产负债率 | 47.54% | 48.63% | 51.46% |
| 项目 | 2016 年 | 2015 年 | 2014 年 |
| 营业收入 | 757,199.29 | 273,651.04 | 32,083.06 |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的净利润 |
22,659.76 | -9,318.20 | -2,728.68 |
| 净资产收益率(全面 摊薄) |
2.03% | -1.21% | -6.31%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的 情况。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资本实力较为雄厚,所控制的资 产规模较大,资金实力较强,信息披露义务人具备购买上市公司股份的经济实力, 信息披露义务人具备本次支付权益变动现金对价的实力、且没有规避信息披露义 务的意图。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的核
查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国内多家 A 股上市公司股份,信息披露义务 人已经积累了丰富的上市公司管理经验,并且取得了良好的运营业绩,得到市场 充分认可。
基于上述情况及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具备规范运作上市 公司的管理能力。
(四)对是否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财务顾问核查后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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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最近三年没有 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最近三年没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 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收购资金来源及合法性的核查
经核查并经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启迪古汉 11,973,560 股股份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次权益变动所涉资金未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启迪古汉 及其关联方(除信息披露义务人之外),未通过与启迪古汉进行资产置换或其他 交易方式获得任何资金;亦不存在从启迪古汉及其关联方(除信息披露义务人之 外)处直接或间接得到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的核查
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启迪 古汉的股份。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六、对本次权益变动是否涉及以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核查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启迪 古汉股份,不涉及以证券支付收购价款。
七、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授权批准程序的核查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启迪古汉股份的相关事项已 经信息披露义务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等内部决策程序审批通过。
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就本次权益变动相关事项履行了必要的 内部审议和批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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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市公司后续计划的核查
(一)对未来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调整计划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改变启迪 古汉主营业务或者对启迪古汉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但不排除在未来 12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适时对上市公司进行产业结构的调整,开拓新的业务, 提高上市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和综合竞争能力。
(二)对未来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的后续 安排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启迪古 汉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 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但不排除在未来 12 个月内对启迪古汉或其 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 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三)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调整计划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启迪古 汉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启迪古汉其他股东 之间未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存在任何合同或者默契,但不排除未来在 12 个月内对启迪古汉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进行调整。
(四)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
经核查,截至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 司《公司章程》的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但不排除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公 司章程》的条款进行调整的可能。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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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截至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 司现有员工聘用做重大变动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 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 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调整计划
经核查,截至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调整上市 公司现有分红政策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 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七)其它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
经核查,截至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除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的 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等有重大影响的调 整计划。但为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和盈利能力,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质量, 促进上市公司长远、健康发展,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未来 12 个月内对公司的 业务和组织机构等进行调整的可能。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上述重 组和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 序和义务。
九、对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影响分析的核查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影响的核查
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为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信息披露义务人 出具了《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次权益变 动完成后,启迪古汉仍将保持其人员独立、资产完整和财务独立。本次权益变动 对于启迪古汉的独立经营能力并无实质性影响。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 义务人仍为启迪古汉的控股股东,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启迪古 汉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启迪古汉的资产独立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具有独立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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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的经营运作系统,并具备独立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人员、机构和财务核算体系 及管理制度,具有独立面向市场的自主经营能力,在业务、营销、知识产权等方 面皆保持独立。
(二)对同业竞争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启迪古汉与信息披露义务人之 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潜在的同业竞争。为避免同上市公司形成同业竞争的可能 性,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了《关于避免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信息披 露义务人就避免与启迪古汉发生同业竞争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启迪古汉外的其他附属企业不以 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或协助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启迪古汉及其附属企 业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实质性竞争的任何业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启迪古汉外的其他附属企业将来 也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或协助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启迪古汉及其 附属企业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实质性竞争的任何业务。
(三)如信息披露义务人或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启迪古汉外的其他附属企业发 现任何与启迪古汉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新业务机会,将立 即书面通知启迪古汉,并保证启迪古汉或其附属企业对该业务机会的优先交易及 选择权。
若上述承诺被证明是不真实的或未被遵守,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向启迪古汉赔 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本承诺持续有效,直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再作为启迪古 汉的控股股东为止。
(三)对关联交易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除信息披露义务人认购启迪古 汉非公开发行股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启迪古汉不存在关联交易。为规范和减 少与上市公司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出具了《关于规范与上市 公司关联交易的承诺函》。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就与启迪古汉之关联交易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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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如下承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尽量减少和避免与启迪古汉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继续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 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 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启迪古汉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启迪古汉就相互间关联事务及交易所做出的任何约 定及安排,均不妨碍对方为其自身利益、在市场同等竞争条件下与任何第三方进 行业务往来或交易。
十、在标的股份上设定其他权利,在认购价款之外做出其他补偿 安排的核查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认购启迪古汉非公开发行的 538.00 万股新增股份 的上市日为 2017 年 5 月 25 日,根据新增股份的限售安排,上述股票限售期为 36 个月,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除此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 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十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重大交易的核查
根据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启迪古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87 号),核准启迪古汉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1,614 万股 新股。其中,启迪科服以每股 17.76 元的价格认购 538.00 万股,发行完成后,启 迪科服共持有启迪古汉股份 4,694.18 万股,占发行后启迪古汉股份总数的 19.60%,相关股份已于 2017 年 5 月 24 日日终登记到账,并正式列入上市公司的 股东名册。
经核查,除此之外,截至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前 24 个月内,信息 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启迪古汉及其子公司之间不存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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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资产交易合计金额高于 3,000 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 表净资产 5%以上的交易的情况。
经核查,截至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前 24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 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发生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 5 万元以上的交易的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拟 更换的启迪古汉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 排;亦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 安排。
十二、对收购前6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的核查
经核查,在增持启迪古汉股份达到其已发行股份的 25.00%之日(2017 年 11 月 8 日)起前六个月内(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启迪古汉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 日期 | 买卖方向 | 价格区间(元/股) | 成交数量(股) | 交易方式 |
|---|---|---|---|---|
| 2017年5月 | 买入 | 16.15-16.80 | 952,509 | 竞价交易 |
| 2017年6月 | 买入 | 15.79-17.38 | 7,269,026 | 竞价交易 |
| 2017年7月 | 买入 | 15.29-15.95 | 4,015,440 | 竞价交易 |
| 2017年8月 | 未买卖 | - | - | - |
| 2017年9月 | 未买卖 | - | - | - |
| 2017年10月 | 未买卖 | - | - | - |
| 2017年11月 | 买入 | 14.10-14.79 | 689,094 | 竞价交易 |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自查 期间不存在持有或买卖启迪古汉股票的行为。
十三、对是否存在其他重大事项的核查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除权益变动报告书已经披露的有关本次权益变动 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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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也不存在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 定应披露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十四、财务顾问结论意见
本财务顾问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 容已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 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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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启迪古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 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孔祥玮 刘诗雨
法定代表人:
侯 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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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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