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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han Pharmaceutical Group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15
Jun 14,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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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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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关于紫光古汉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紫光古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规则》)和《紫光古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受紫光古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委托,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陈敏辉、彭志华律 师出席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对会议进行见证。会议召开前和召 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大会的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予以核验,并依据《股东大会规 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 精神,对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15 年4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 讯网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和提 交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于2015年6月12 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与通知一致,本次年度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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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所律师对参加会议的法人股股东的股东帐户登记证明、法 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及参加会议 的自然人股东帐户登记证明和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等的审查,本 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参加人员: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截止2015年6月8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深圳
79,773,680股,占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72%。
其中:出席本次现场大会并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名, 代表股份总数为79,508,431股,占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35.6%,均持 有有效证明文件。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 表决的股东共计8名,代表公司股份265,249 股,占公司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1188%。深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 关规定对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进行认证。
上述参会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 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到会股东以书面方式逐项表决了董事会提出的本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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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议案,其他股东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 加投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表决结果详见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所律师认 为,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和
《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符合《公 司章程》;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通 过的有关议案合法、有效。
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陈敏辉 负责人:陈敏辉
彭志华
2015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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