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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han Pharmaceutical Group Co., Ltd. AGM Information 2014

Jun 17,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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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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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关于紫光古汉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紫光古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规则》)和《紫光古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受紫光古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委托,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陈敏辉、彭志华律 师出席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对会议进行见证。会议召开前和召 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大会的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予以核验,并依据《股东大会规 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 精神,对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14 年5月2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 讯网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和提 交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于2014年6月12 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与通知一致,本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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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所律师对参加会议的法人股股东的股东帐户登记证明、法 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及参加会议 的自然人股东帐户登记证明和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等的审查,本 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参加人员: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截止2014年6月6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共13人,持有和代表公司股数 100,459,33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4.98%%。

上述参会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 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以书面方式逐项表决了董事 会提出的本次年度股东大会议案,其中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都 采用了累积投票制。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并当场 公布表决结果(表决结果详见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公告)。本所 律师认为,公司年度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 和《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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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符合《公 司章程》;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通 过的有关议案合法、有效。

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陈敏辉 负责人:陈敏辉

彭志华

2014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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