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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han Pharmaceutical Group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12
Jun 19,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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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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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
关于紫光古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紫光古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 会规则》)和《紫光古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受紫光古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 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陈敏辉、彭志华律师出席 公司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对会议进行见证。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 中,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大会的 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予以核验,并依据《股东大会规则》的 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对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12 年4 月18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 讯网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和提 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于2012 年6 月18 日 上午在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与通知一致,本次年 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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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所律师对参加会议的法人股股东的股东帐户登记证明、法 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及参加会议 的自然人股东帐户登记证明和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等的审查,本 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参加人员: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截止2011 年6 月11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深 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共6 人,持有和代表公司股 数7274092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5.83%;
上述参会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 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以书面方式逐项表决了董事 会提出的本次年度股东大会议案。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 定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表决结果详见公司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 公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 合《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 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年度股东大 会的召集、提案、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形成的 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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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紫光古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
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陈敏辉
经办律师:陈敏辉
彭志华
2012 年6 月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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