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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han Pharmaceutical Group Co., Ltd. AGM Information 2005

Jun 11, 2005

53694_rns_2005-06-11_0be016ef-ebf8-4351-ba59-a2aae79700a6.PDF

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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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关于 清华紫光古汉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0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清华紫光古汉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 范意见》)和《清华紫光古汉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受清华紫光古汉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陈敏 辉律师出席公司 2004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对会议进行见证。会议召开前 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 序、大会的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予以核验,并依据《规范意 见》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 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05 年 4 月 27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以公告形式 刊登了关于召开 2004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和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于 2005 年 6 月 10 日上午召开,召开的时间和 地点与通知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 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所律师对参加会议的法人股股东的股东帐户登记证明、法 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及参加会议 的自然人股东帐户登记证明和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等的审查,本 次股东大会的参加人员:

  •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截止 2005 年 5 月 31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深 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共 29 人,持有和代表公司股 数 8619975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2.46%;

上述参会股东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提出新议案的股东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以书面方式逐项表决了董事会提 出的本次股东大会议案。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并当场 公布表决结果(表决结果详见公司 2004 年年度股东大会公告)。本所 律师认为,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和《规 范意见》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 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议案合法、有效。

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陈敏辉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