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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han Pharmaceutical Group Co., Ltd. AGM Information 2002

Jun 4, 2002

53694_rns_2002-06-04_d9022a3b-34ba-49db-9fb8-24251abfbc19.PDF

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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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90 2002-18 股票简称:紫光古汉 股票代码: 公告编号:

清华紫光古汉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01 关于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补充公告

2001 2002 清华紫光古汉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年年度股东大会已于 5 28 9 6 2002 5 29 年 月 日上午 时整在公司 楼会议室召开,并于 年 月 日在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上 ( http://www.cninfo.com.cn ) 上披露了股东大会决议情况,但由于工作人员疏 忽,在披露中遗漏了《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关于清华紫光古汉生物制药股 2001 份有限公司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部分,现补充如下(见附件); 并就此对市场和广大投资者所造成的不便深表歉意。

清华紫光古汉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2 6 3 年 月 日

附件:

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关于清华紫光古汉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 0 0 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清华紫光古汉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 下简称《规范意见》)和《清华紫光古汉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受清华紫光古汉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陈敏辉 律师出席公司2001 年度股东大会并对会议进行见证。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 程中,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大会的表 决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予以核验,并依据《规范意见》的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 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02 年4 月 16 日在《中国证券报》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2001 年度股东大会的 通知,并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于2002 年5 月 28 日召开,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与通知一致,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时间间隔 三十天以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所律师对参加会议的法人股股东的股东帐户登记证明、法定代 表人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及参加会议的自然人 股东帐户登记证明和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等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 参加人员:

  •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截止2002 年5 月21 日下午收市后在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登记在 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共102 人,持有和代表公司股数 98407579 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48.47%;

上述参会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提出新议案的股东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以书面方式逐项表决了董事会提出的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 结果。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 和《规范意见》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 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陈敏辉

2002 年5 月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