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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anhao Biotech Co., Ltd Fund Information / Factsheet 2015

Oct 13,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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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nd Information / Factshe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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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EFUNDAM2015263

易方达资产兴昊3 号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

资产管理人: 【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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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资产委托人(优先级):

证件(营业执照)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顾卫平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江宁路168 号兴业大厦31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江宁路168 号兴业大厦7 层 联系人:王冠

电话:021-52629999-212726

初始委托资金:8000 万元

(具体金额以委托人实际支付并经注册机构确认的为准) 认购、参与计划的划出账户(及退出计划的划入账户)

户名:兴业银行

开户银行: 兴业银行总行 账号:801010177599000197

资产委托人(进取级):

机构名称: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员工持股计划)

法定代表人:朱卫平

身份证号: 440102196103196550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玉岩路12 号

联系方式:86-20-32052295

初始委托资金:8000 万元

(具体金额以委托人实际支付并经注册机构确认的为准)

认购、参与计划的划出账户(及退出计划的划入账户)

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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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资产管理人: 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坚

授权代表(签署人):

住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 号4004-44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0 号广州银行大厦42 楼 联系人:王雪

电话:021-61565323 传真:020-85104657

资产托管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高建平 住所: 福州市湖东路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江宁路168 号兴业大厦20 楼(200041)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159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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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前言 .............................................................. 1 第二部分释义 .............................................................. 1 第三部分声明与承诺 ........................................................ 5 第四部分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 6 第五部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分级 ............................................ 7 第六部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 ....................................... 14 第七部分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 15 第八部分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退出和非交易过户 ............................. 16 第九部分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17 第十部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 ........................................... 21 第十一部分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 22 第十二部分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 24 第十三部分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 ............................................. 25 第十四部分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 28 第十五部分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30 第十六部分越权交易 ....................................................... 31 第十七部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 32 第十八部分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 37 第十九部分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 ......................................... 39 第二十部分报告义务 ....................................................... 41 第二十一部分风险揭示 ..................................................... 43 第二十二部分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 ........................... 45 第二十三部分违约责任 ..................................................... 48 第二十四部分争议处理 ..................................................... 49 第二十五部分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 ........................................... 50 第二十六部分其他事项 .....................................................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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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资金补偿合同 ..................................................... 53 附件二:募集资金合法的说明 ............................................... 60 附件三:专用清算账户及资金划拨专用账户 ................................... 61 附件四:风险承诺函 .......................................................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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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前言

第一条 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目的是在严格遵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保护本合同各当事人合法权益, 明确本合同各当事人之间 权利和义务, 保证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合法、合规及有效地进行。

(二)订立本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 点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以 下简称“《准则》”)、《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订立本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

第二条 资产委托人自签订本合同即成为本合同的当事人;在本合同存续期间, 资产委托人自全部退出本计划之日起,其不再成为本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 计划”)的投资人和本合同的当事人。本合同将自本资产管理计划开始销售后的 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但中国证监会接受本合同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 资产管理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资产管理计 划没有风险。

第三条 本合同是规定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计 划相关的涉及本合同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合同 不一致或有冲突,均以本合同为准。

第二部分 释义

第四条 在本合同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一) 资产管理计划、计划、本计划: 指易方达资产兴昊3 号资产管理计划。 (二) 资产委托人: 指签订本合同,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 于100 万元人民币,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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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或根据本合同及相关文 件合法取得本计划份额的投资者。

  • (三) 资产管理人: 指【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四) 资产托管人: 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五) 资金补偿方:指【广东知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即本合同附件一《资金 补偿合同》中约定的资金补偿人。

  • (六) 资产管理合同、本合同: 指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三方 签署的《【易方达资产兴昊3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 以 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及补充。

  • (七) 计划份额分级:指本资产管理计划通过对委托财产收益分配的约定,将 计划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即优先级计划份额(或简称 为“优先级”)和进取级计划份额(或简称为“进取级”),优先级和进取级 的份额配比需符合本合同约定,所募集的两级计划份额的委托资产合并运作。

  • (八) 优先级、优先级计划份额:指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优先级份额,优先级根 据资产管理合同获得预期收益。持有优先级计划份额的委托人为优先级份额 委托人或优先级委托人。

  • (九) 进取级、进取级计划份额:指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进取级份额,本资产管 理计划在进行收益支付或清算资产分配时,将优先满足优先级本金及其预期 收益的分配、本计划费用及税收的支付,剩余部分再对进取级进行分配。持 有进取级计划份额的委托人为进取级份额委托人或进取级委托人。

  • (十) 投资说明书: 指《【易方达资产兴昊3 号】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及 其附件,以及对该投资说明书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及补充。

  • (十一)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以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的修订和补充。

  • (十二)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十三) 合同当事人: 指资产委托人、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

  • (十四) 销售机构:指资产管理人直销机构。

  • (十五) 销售网点:指资产管理人的直销网点。

  • (十六) 注册登记业务:指资产管理计划的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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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包括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计划账户建立和管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 册登记、资产管理计划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 并保管资产委托人名册等。

  • (十七) 注册登记机构:指资产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机构。

  • (十八) 证券账户:指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业务规则,由资产托管人为资产管 理计划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专 用证券账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有关账户。

  • (十九) 资金账户、托管专户:指资产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资产管理计划开立 的专门用于清算交收的银行账户。

  • (二十) 初始销售期:指自资产管理计划发售之日起不超过1 个月的期间。资产 管理人有权根据具体情况提前终止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销售期。

  • (二十一) 存续期: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为【24】个月。在本计划存续期 间,若本计划的非现金资产全部变现,或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情形出现时,本 计划可提前结束。

  • (二十二) 本合同生效日: 指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结束并完成验资、在中 国证监会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之日。

  • (二十三) 本合同终止日:指本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之日开始至【24】个月后的 对应月对应日、提前终止日中较早一日,或合同延期终止日。

  • (二十四) 工作日: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均办理相关业务的营业日。

  • (二十五) 交易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 (二十六) 认购: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内,资产委托人参与资产管理 计划的行为。

  • (二十七) 参与(本计划): 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内,资产委托人按照指定 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 参与资产管理计划的行为。本计划存续期间内不开放 参与。

  • (二十八) 退出(本计划): 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内,资产委托人按照指定 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 申请部分或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行为。本计划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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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期间内不开放退出。

  • (二十九) 元:指人民币元。

  • (三十)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委托财产:指资产委托人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 委托资产管理人管理并由资产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

  • (三十一)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 指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三十二)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 指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总值减去资产管理计 划财产负债后的价值。

  • (三十三)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指计算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算 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总数所得的每一份额的价值。

  • (三十四)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指计算评估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和负债的 价值, 以确定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过程。

  • (三十五) 每年: 指运作年度。

  • (三十六) 标的证券:指合同第十一部分投资策略中约定的股票【冠昊生物】(股 票代码:【300238.sz】)。

  • (三十七)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计划份额:指委托人持有资产管理计划利益的 份额化表现形式,是计算各委托人享有资产管理计划利益的计量单位,单位: 份。其计算精确到个位,小数点以后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损益归入资 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计划初始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单位值为人民币1 元。

  • (三十八) 进取级收益:指进取级分配时实际获得的进取级结算金额。

  • (三十九) 不可抗力: 指任何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且 在本合同由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本合同当事人无 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法律法规及重大 政策调整、台风、洪水、地震、流行病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 政府征用、戒严、没收、恐怖主义行为、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 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事件。

  • (四十) 开放日:委托人可以办理参与或退出业务的日期。本计划不设开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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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十一) 增强信用资金:指在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下跌至预警线或补仓 线及以下情况下,资金补偿方应按照合同约定追加的相应数额的资金。增强 信用资金不改变优先级和进取级份额数量及比例,也不改变资管计划总份额。

  • (四十二) 差额补足资金:指如本计划在约定的优先级预期收益支付日或本金 分配日无足够变现资金支付给优先级份额委托人,则由资金补偿方在约定的 时间内向本计划追加资金,追加资金金额为本计划变现资金与应分配的本期 优先级预期收益与本金总额的差额。

  • (四十三) 建仓期:指本资管计划可以在二级市场建仓所投资的标的股票的期 间。本资管计划投资标的股票建仓期为【6】个月。建仓期起始日为本资管 计划起始运作日,建仓期截止日为建仓期起始日后【6】个月的对应日。建 仓期间外,本资管计划不得买入股票。

  • (四十四) 锁定期:指本资管计划在二级市场所投资的标的股票不得减持的期 间。本资管计划投资标的股票锁定期不少于【12】个月。锁定期起始日为本 资管计划建仓标的股票当日,锁定期截止日为最后一次建仓标的股票日后

  • 【12】个月的对应日。本资管计划所建仓的标的股票均锁定至锁定期截止日。

  • (四十五) 解锁期:指本资管计划在二级市场所投资的标的股票在锁定期届满 可以进行减持操作的期间。解锁期间本资管计划不得买入股票。

第三部分 声明与承诺

第五条 资产委托人的声明与承诺

  • (一)资产委托人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 并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 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 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委托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

  • (二)资产委托人承诺其向资产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 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 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 误导, 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 将及时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

  • (三)资产委托人承诺其在参与本计划前以及本计划运作过程中,向资产管理人 提供的审慎调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本计划其他资产委托人、与本计划投资标 的间的关联关系等)真实、完整、准确,如发生任何实质变更,将及时告知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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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并自行承担和履行《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定披 露义务(如有)。

第六条 资产管理人的声明与承诺

(一)资产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资产委托人说明了有关法律法 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

(二)资产管理人已经了解资产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 对资产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

(三)本计划为非保本产品。资产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计划财产, 但不保证本计划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

第七条 资产托管人的声明与承诺

资产托管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本计划 财产, 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部分 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第八条 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

【易方达资产兴昊3 号】资产管理计划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别

结构化股票型

  • (三)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方式 封闭运作。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目标

本计划的投资目标是追求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委托财产可持续的 稳定增值。

  • (五)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为【24】个月,自本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之日开始至 【24】个月后的对应月对应日终止。在本计划存续期间,若本计划的非现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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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变现,或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情形出现时,本计划可提前结束。经各方协商确 认,本计划提前终止或可延期。

  • (六)资产管理计划的最低资产要求

本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时委托财产的初始资产净值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

币,且不得超过【50】亿元人民币,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七)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面值

本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面值为1.00 元/份,每份同类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 法权益。

(八)资产管理计划的分级

本资产管理计划通过委托财产收益分配的安排,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分成预 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即优先级计划份额(或简称“优先级”)和进取 级计划份额(或简称“进取级”),优先级和进取级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得超过【1】:

【1】。

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资金补偿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追加 相应资金,其就所追加资金不享有本资产管理计划取得的任何收益,不增加进取 级份额委托人持有的计划份额。

(九)其他

资产管理计划应当设定为均等份额。除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同类 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第五部分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分级

第九条 本资产管理计划通过对委托财产收益分配的约定,将计划份额分成预期 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即优先级计划份额和进取级计划份额,所募集的两 级计划份额的委托资产合并运作。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份额配比

本资产管理计划募集设立及其存续期内,优先级、进取级的份额配比原则上 不得超过【1】:【1 】。

(二)优先级预期收益

优先级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获取预期收益,其预期收益率(R)为【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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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365 天,单利),未触发本合同“第九条、(四)、1、(3)”约定的条件时, 应付优先级收益以计划份额的实际持有的份额面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方法如 下:

优先级收益=优先级实际持有的计划份额×1.00×优先级预期收益率【 7.25】% ×自优先级委托人向本计划交付委托资金之日至本计划终止日的实际运作天数 /365

若触发本合同“第九条、(四)、1、(3)”约定的条件时,按“第九条、(四)、 1、(3)”约定进行处理。

如本计划存续期间已经对优先级委托人进行过部分收益的分配,此处应予以 扣除。如本计划在进行收益支付或清算资产分配时,计划财产不足以支付优先级 本金与预期收益,则差额部分应由资金补偿方补足,且本计划管理人有权向资金 补偿方进行强制追偿并向优先级委托人进行分配。

优先级预期收益以本资产管理计划优先级份额的初始份额面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

本合同提及的优先级预期收益率仅为根据本计划的分级比例以及计划份额 净值的未来表现而测算的参考收益率,资产管理人并不承诺保证优先级能够按照 该收益率取得优先收益,也不保证优先级本金不受损失。 (三)存续期满或本计划提前终止的分配规则

本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满或本计划提前终止时,计划资产净值将优先满足优 先级的本金、预期收益分配,剩余部分财产按照本合同第十九部分的约定的收益 分配顺序进行分配。如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满或本计划提前终止时,资产管理计 划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优先级的本金及预期收益的总额但变现金额低于优先级 的本金及预期收益的总额的,则资金补偿方应追加相应资金,追加资金金额为本 计划变现金额与优先级本金及预期收益总额的差额。如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满或 本计划提前终止时本计划资产净值等于或低于优先级的本金及预期收益的总额 的,则本计划资产全部分配给优先级,但若分配时计划资产未完全变现,则资金 补偿方应追加相当于未变现部分计划资产净值的资金,且对优先级委托人获得的 分配财产所低于优先级本金及预期收益的总和的差额部分,资金补偿方还应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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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额补足资金。对于资金补偿方应追加的资金,本计划管理人有权向资金补偿方 进行强制追偿并向优先级委托人进行分配。

(四)预警与补仓策略

1.锁定期内预警和补仓机制

(1)预警线为【0.70】元。当资产管理人初步测算的未经托管人复核的 T1 日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0.70】元时,则资产管理人应于 T1+1 日 10:00 前向进取级委托人和资金补偿方提示投资风险,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补偿方可 自行决定是否于 T1+1 日追加增强信用资金。自 T1+1 日起至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 值恢复至预警线以上(不含)止,本资产管理计划禁止买入。

(2)补仓线为【 0.65】元。当资产管理人初步测算的未经托管人复核的 T2 日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0.65】元时,则资产管理人应于 T2 当日提示 资金补偿方足额追加增强信用资金。资金补偿方必须在 T2+1 日 10:30 之前足额 追加增强信用资金,使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份额净值高于【 0.70】元。

追加增强信用资金最低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追加增强信用资金最低金额=Max[(本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日总资产净值* 【 0.70】-T2 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100 万]。

(3)若资金补偿方没有遵守上述对追加增强信用资金的要求,无论之后本 资管计划净值是否能够恢复到预警线以上,以及之后资金补偿方是否能够足额追 加,自 T2+2 日起优先级份额委托人享受全部的资产管理计划的全部资产及收益 权,优先级份额净值计算方法调整为“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优先级总份额”, 进取级份额净值调整为零。

发生上述情形时,本计划待所投资股票解除锁定后,管理人有权且应当对本 计划项下的非现金资产进行变现操作并将变现的资产全部分配给优先级份额委 托人。若解除锁定后,由于各种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停牌等)导致本计划资产未 能完全变现的,则资金补偿方应追加相当于未变现部分计划资产净值的资金;且 对优先级委托人获得的分配的现金财产仍低于优先级本金及预期收益分配的总 和的差额部分,则资金补偿方还应追加差额补足资金。对于资金补偿方应追加的 资金,本计划管理人有权向进资金补偿方进行强制追偿并向优先级份额委托人进 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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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解锁后预警、补仓机制

(1)预警线为【 0.70】元。当资产管理人初步测算的未经托管人复核的 T3 日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0.70】元时,则资产管理人应于 T3+1 日 10:00 前向进取级委托人和资金补偿方提示投资风险,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补偿方可 自行决定是否于 T3+1 日追加增强信用资金。自 T3+1 日起至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净值恢复至预警线以上止,资产管理计划禁止买入,只能卖出。

(2)补仓线为【 0.65】元。当资产管理人初步测算的未经托管人复核的 T4 日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0.65】元时,则资产管理人应于 T4 当日提示 资金补偿方足额追加增强信用资金。资金补偿方必须在 T4+1 日 10:30 之前足额 追加增强信用资金,使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份额净值高于【 0.70】元。

追加增强信用资金最低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追加增强信用资金最低金额=Max[(本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日总资产净值* 【 0.70】-T4 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100 万]。

(3)若资金补偿方没有遵守上述对追加增强信用资金的要求,自资金补偿 方未能按上述约定追加增强信用资金的下一个交易日(T4+2 日)起,本计划管 理人有权且应当对本计划项下的非现金资产进行不可逆地平仓操作直至资产管 理计划财产全部变现,并参照计划到期按照本合同第十九部分进行分配。

本计划的预警线、补仓线由管理人负责监控,本计划触及预警线、补仓线时 的操作由管理人负责,托管人配合进行账务处理。

当资金补偿方追加增强信用资金,增强信用资金作为其他业务收入进行会计 处理。

3. 追加增强信用资金的退出

当资金补偿方追加增强信用资金后,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连续【5】个工 作日≥【1.00】元时,资金补偿方可以在所追加增强信用资金金额内提出部分提 取增强信用资金的申请,经管理人同意后,资产管理人在收到申请之日(T5 日) 起的 5 个工作日内出具划款指令、通知资产托管人向资金补偿方支付其所提取的 增强信用资金。资金补偿方存续期间可以申请提取增强信用资金的金额如下:

提取的增强信用资金金额= min[资金补偿方存续期间追加且尚未提取的增强 信用资金总金额,申请提取前一日(T5-1 日)的计划资产净值-本资产管理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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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资产净值]

  • (五)计划份额净值计算

  • 计划份额净值计算

计划份额净值=计划资产净值÷计划份额余额

  1. 优先级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1)未触发本合同“第九条、(四)、1、(3)约定的条件时 优先级的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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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式中:

NAVaT 为 T 日优先级的份额参考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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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 为 T 日优先级的份额余额;

R 为优先级预期收益率【7.25】%/年;

T a 为自优先级委托人向本计划交付委托资金之日或上期预期收益核算日至 T 日的运作天数。优先级委托人向本计划交付委托资金之日至计划成立之日期间 天数由管理人向托管人提供,托管人据此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中,T 日优先级的份额参考净值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2)触发本合同“第九条、(四)、1、(3)约定的条件时 优先级的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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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VaT 为 T 日优先级的份额参考净值;

  • NV T 为 T 日闭市后的计划资产净值;

  • Fa 为 T 日优先级的份额余额。

  • 进取级的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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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触发本合同“第九条、(四)、1、(3)”约定的条件时 进取级的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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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式中:

NAVbT 为 T 日进取级的份额参考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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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b 为 T 日进取级的份额余额。

计算公式中,T 日份额参考净值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

(2)触发本合同“第九条、(四)、1、(3)”约定的条件时

NAVbT = 0

Fb = 0

  • 4.由于分级份额净值涉及 TA 数据,分级份额净值由管理人计算并复核,托

  • 管人不对分级份额净值进行复核。

(六)计划提前终止

本计划成立满【12】个月,进取级委托人与优先级委托人协商一致后,可以 向资产管理人提出书面形式的“计划提前终止申请”。资产管理人盖章确认后, 即可通知资产托管人,共同履行合同提前终止清算事宜。此时,按本合同第十九 部分约定进行分配。

(七)资金补偿机制及资金补偿方

为保障本资管计划委托人利益,本计划由【广东知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 资金补偿方,对优先级的本金及预期收益承担资金补偿义务。资金补偿方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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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签订《易方达资产兴昊 3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金补偿合同》(以下简称,《资金补 偿合同》)。委托人购买计划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该《资金补偿合同》的约定。

1.资金补偿方的基本情况

资金补偿方:广东知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朱卫平

通信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兴路118 号1 栋219-151 室 邮编:519031

2.资金补偿的性质、范围

资金补偿为不可撤销的补偿责任。

补偿范围包括:优先级委托人的本金及预期年化收益、应付托管人托管费总 额、应付管理人管理费总额及资管计划应承担的其他未支付税费之和与本资管计 划终止清算时优先级委托人实际收到金额(含终止清算时分配金额、存续期累计 退出金额和累计分红金额)的差额部分。

3.补偿安排

如根据资产管理合同及《资金补偿合同》,资金补偿方需承担补偿责任的, 补偿安排如下:

产品运作过程中,资金补偿方应在 T+1 日内,将需增强信用资金款项划入 本计划托管户,资金作为计划财产,但不改变计划委托人持有计划份额,符合本 合同约定,资金补偿方可提取增强信用资金款项。

产品清算终止后,资金补偿方应在收到管理人发出的《履行资金补偿责任通 知书》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将《履行资金补偿责任通知书》载明的补偿款项划入 本计划在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由管理人支付给委托人。

4.资金补偿方责任及违约处理

本资金补偿方在资金补偿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资金补偿责任,若资金补偿 方违约,管理人及优先级委托人可就应补偿而未补偿部分对资金补偿方进行追偿。

资金补偿安排为资金补偿方对优先级委托人的补偿承诺及责任,并不是管理 人保证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若资金补偿方 违约,管理人及优先级委托人可就应补偿而未补偿部分对资金补偿方进行追偿, 但管理人不对此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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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警、平仓监控,资金补偿方的资金追加和取回由管理人负责,托管人不承 担监控职责。

第六部分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

第十条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应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初始销售期间

初始销售期间自本计划发售之日起不超过1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投资说 明书》。

如果在此期间提前满足《试点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可 与销售机构协商后提前终止初始销售,并在资产管理人网站及时公告,即视为履 行完毕提前终止初始销售的程序。资产管理人发布公告提前结束初始销售的,本 资产管理计划自公告之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 (二)销售方式

本计划将通过资产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向特定客户进行销售,具体发售方式见 《投资说明书》。

(三)销售对象

委托投资本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人民币,且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 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 (四)初始销售规模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规模为不低于3000 万人民币整(具体以实际认购金额为 准,不含认购资金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下同)。

在初始销售规模上限范围内,本资产管理计划将根据进取级的实际初始销售 金额,在不超过优先级与进取级份额配比的情况下,确定优先级的销售规模上限。 为确保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配比近似且不超过【1】:【1】或因委托人数量控制因 素,资产管理人有权根据份额发售的金额、委托人人数等状况提前终止某一类或 两类份额的发售。

  • (五)计划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认购资金应以现金形式交付。投资者在初始销售期间的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用),并可多次认购,初始销售期间追加认购金额 应为10 万元的整数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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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认购费用

本计划的资产委托人在初始销售期间无需缴纳认购费用。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从其规定。

  • (七)初始销售期间的认购程序

  • 资产管理人委托代理销售机构进行销售的,可以委托代理销售机构代为

完成投资者尽职调查及反洗钱工作,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资产管理人。

  1. 认购程序。资产委托人办理认购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

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1. 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并且资产管理合 同生效为准。投资者应在本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 购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对于认购申请,资产管理人将根据时间优先原则、金额优先,在优先级和进 取级的份额配比范围内进行确认。在初始销售期末,若优先级和进取级的份额配 比在约定范围之外时,资产管理人有权对优先级或进取级认购申请进行部分确认, 多余款项将返还给认购申请人,但该认购申请受限于单一资产委托人最低资产要 求。

(八)资产管理人应当将本计划初始销售期间客户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资产 管理计划初始销售行为结束前,任何个人和机构不得动用。

资产管理人募集资金专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7443300187200000231 开户行:中信银行广州北秀支行 大额支付行号: 302581044339

第七部分 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第十一条 初始销售期届满,满足如下条件时, 资产管理人应当自初始销售期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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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之日起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 向中 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及客户资料表, 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客户资料表应包括委 托人名称、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参与资产管理计划 的金额和其他信息。

  • (一)资产委托人人数不得低于2 人,但不超过200 人;

  • (二)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合计不低于3000 万元人民币(但不得超过50 亿元人 民币)。

第十二条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资产委托人的认购参与款项加计其在初始销售期间形成的利 息归资产管理计划所有。

第十三条 初始销售期届满, 不能满足第十条规定备案条件的,或因不可抗力 使资产管理合同无法备案,或因重大违法违规事项导致初始销售行为被监管机构 终止的,则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失败。资产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 (一)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销售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 (二)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管理人应对认购参与款项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并在初始销售期届满后30 日内按本合同第七十六条的约定返还客户。

第八部分 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退出和非交易过户

第十四条 在本计划运作期间,资产委托人参与和退出本计划的有关事项如下: 本资产管理计划在存续期内不开放计划份额的参与和退出,也不接受违约退 出。

第十五条 违约退出

本计划不允许违约退出。

第十六条 非交易过户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 1、资产管理人及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

  • 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 “继承”是指资产委托人死亡,其持有的计划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资产委托人持有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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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的情形。

2、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 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 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第十七条 交易过户

  • 1、本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内,若条件成熟的,优先级委托人持有的本资

  • 产管理计划项下的优先级份额可以通过交易所交易平台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客户 转让其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本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内,进取级委托人持有的进取级计划份额不得进行 转让。

上述优先级份额的转让和转登记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要 求,并按照资产管理人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履行必要的手续,具体操作规则详 见资产管理人网站(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efamc.com.cn】)届 时提前公布的公告信息。

  • 2、受让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投资者,必须是符合资产管理计划文件规定的

  • 合格投资者。

第九部分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 本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于本合同文首载明。

  • 第十九条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每份同类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法律权益

  • 第二十条 资产委托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一)根据本合同约定分享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

  • (二)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 (三)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参与或退出资产管理计划;

  • (四)监督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 (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信息资料;

  • (六)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除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资产委托人

持有的每份同类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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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二十一条 资产委托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一)遵守本合同;

  • (二)交纳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 (三)承担资产管理计划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 (四)及时、全面、准确地向资产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 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

  • (五)向资产管理人或其代理销售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 文件,配合资产管理人履行反洗钱义务;

  • (六)不得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干涉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 (七)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及其投资人、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 及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 (八)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缴纳资产管理费、托管费,并承担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

  • (九)进取级委托人除履行本条所规定义务外,还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进取级 委托人相应义务。

  • (十)进取级委托人保证不利用本计划进行内幕交易、利益输送、操纵市场等违 反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行为,并自行负责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和上市公司的监 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与风险。若给资产管理计 划带来损失的,管理人有权向进取级委托人进行追偿,由进取级委托人赔偿资产 管理计划的损失。

  • (十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资产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一)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 (二)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人报酬;

  • (三)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四)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托管人,对于资产托管人违反本合同 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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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自行销售或者委托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资产管理计划,制定和 调整有关资产管理计划销售的业务规则,并对代理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进行必要 的监督;

(六)自行担任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 业务的其他机构担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 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七)经优先级委托人书面同意,资产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本资产管理计 划的总规模、单个资产委托人首次参与金额、每次参与金额及持有的本计划总金 额限制进行调整;

(八)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资产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手续;

(二)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 计划财产;

(三)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并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四)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委托财产和资产管理人的固有财产 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五)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管理人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六)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事宜;

(七)依据本合同接受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的监督;

(八)以资产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委托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九)按照《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并向资产委托人报送资产管理计 划财产的投资报告,对报告期内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等情况做出说明; (十)按照《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季度及年度报告,并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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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一)计算并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资产委托人报告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十二)进行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

  • (十三)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监管 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 (十四)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 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及其它相关资料;

  • (十五)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 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 (十六)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第二十四条 资产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一)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托管费;

  • (二)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 运作,对于资产管理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资产管理计划 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 措施;

  • (三)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依法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 (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二十五条 资产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一)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 (二)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 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财产托管事宜;

  • (三)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 (四)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托管人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 (五)按规定开设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 户;

  • (六)复核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 (七)复核资产管理人编制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报告,并出具书面意见;

  • (八)编制资产管理计划的年度托管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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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根据资产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十)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业务活 动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文件资料;

(十一)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 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十二)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不得 向他人泄露;

(十三)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资产托管人 发现资产管理人的划款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它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 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资产托 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划款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

(十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部分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

第二十六条 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指资产管理计划的登记、存管、清算 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计划账户建立和管理、资产管理 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资产管理计划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资产委托人名册等。

第二十七条 本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由资产管理人负责办理。 第二十八条 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 (一)建立和管理资产委托人的资产管理计划账户;

  • (二)取得注册登记费;

  • (三)保管资产委托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资产委托人名册等;

(四)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并依法公 告;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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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 (一)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

  • (二)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 记业务;

  • (三)保存资产委托人名册及相关的参与、退出业务记录15 年以上;

  • (四)对资产委托人的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资产委托人 或资产管理计划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 (五)按资产管理合同和投资说明书规定为资产委托人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 并提供其他必要服务;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部分 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第三十条 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政策如下:

  • (一)投资目标

追求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委托财产可持续的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及比例

  • 1、投资范围

本计划投资范围为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238)股票, 闲置资金可投资流动性良好的金融工具,包括银行存款、票据、国债、债券逆回 购等。

  • 2、资产配置比例

  • (1)股票:占计划资产总值的 0-100%,投资于【冠昊生物】(股票代码:

  • 300238)股票;

本计划不得投资于本合同约定外的其他股票。

  • (2)其他:闲置资金可投资流动性良好的金融工具,包括银行存款、票据、

  • 国债、债券逆回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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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资管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经资产管理人与优先 级委托人协商一致,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 1.投资策略

优先级委托人看好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级市场股票资质及补仓补 偿机制对优先级份额的保护作用,进取级委托人看好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的发展前景及股价表现,全体委托人自愿通过购买本计划的方式投资于冠昊生物 (300238),资产管理人将据此投资于冠昊生物(300238)股票。

投资于“【冠昊生物】”(股票代码:【300238】)二级市场流通股,认购总金 额不能高于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时的初始规模,不得投资于被列为风险警示股票或 退市整理的股票(如ST、ST、S、SST、SST 类股票)、已经停牌的股票。

不得投资于上一年度或本年出现亏损的,或发布亏损预告的上市公司股票。 近半年被证监会调查,或者面临行政、刑事处罚上市公司的股票。

管理人应审慎尽职依照合同约定管理运作委托资产。

  • 2.预警与补仓策略

具体参见本合同第五部分“资产管理计划的分级”的相关约定。

  • (四)投资限制

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2. 本计划所持有的股票【冠昊生物(300238)】总数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股

本总额的 10%。

  1.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由于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组合规模变动等资产管理 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比例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或投资禁止政策,为 被动超标。发生上述情形时,资产管理人应在发生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投资政策之 日起的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满足法律法规及投资政策的要求,计划所投 资的股票在锁定期内无法调整的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投资禁止行为

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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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资金拆借、抵押融资或提供担保,不得投资债券正回购;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以及对倒、串通操作、老鼠仓等其他不

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 为当事人或委托人之外的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进行利益输送的行

为;

  1. 募集资金超过计划说明书约定的规模;

  2. 接受单一客户参与资金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最低限额;

  3. 挪用资管计划资产;

  4. 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与资产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公募基金或特定客户资产

管理计划相冲突的违反《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的任何投资操作;

  1.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本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六)业绩比较基准

  • 【7.2】%/年(365 天,单利)。

优先级份额业绩比较标准仅为参考收益率,并不是管理人向委托人保证其资 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计划为股票型资产管理计划,属于资产管理计划中的高风险品种。其中, 优先级表现出较低风险收益特征,进取级表现出高风险收益特征。 (八)投资政策的变更

经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对投资政策进行变更, 变更投资政策应以书面形式做出。投资政策变更应为调整投资组合留出必要的时 间。

第十二部分 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第三十一条 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经理由资产管理人负责指定, 且本投资经理与 资产管理人母公司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不得相互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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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本计划的投资经理的资料如下:

姓名:黄柏宁 性别:男 从业简历:

上海交通大学工学硕士,6 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职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现任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黄柏宁先生无兼任资产管理人母公司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 第三十三条 投资经理离职或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资产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 变更投资经理。投资经理变更后,资产管理人应及时通知资产委托人。投资经理 发生变更时,原投资经理应当妥善保管投资业务资料,及时办理投资业务的移交 手续,新投资经理或者临时投资经理应当及时接收。投资经理的选任与变更情况 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三部分 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

第三十四条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独立于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并由资产 托管人保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二)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 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三)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可以按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本 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 债权人不得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资 产管理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四)本计划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 销。非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主张 其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主张权 利时,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明确告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独立性。 第三十五条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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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资 产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

(一)资产管理计划募集期间的账户开立及管理

1、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资产管理人开立的募集账 户。该账户由资产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届满或停止初始销售时,初始销售后的资产 管理计划金额、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者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后, 资产管理人应将属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资产托管人开立的资产 管理计划财产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3、若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限届满,未能达到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的条件, 由资产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托管专户是指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为履行本合同在兴业银行广州分 行为资产管理计划单独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托管专户的名称应当包含“易方达 资产兴昊3 号资产管理计划”,具体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本计划的一切货币收 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退出金额、支付计划收益、收取参与款,均需 通过该托管专户进行。

托管期间,账户预留印鉴为资产管理人公章1 枚、资产管理人法定代表人名 章1 枚,以及资产托管人监管印章2 枚。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由资产管理人自 行保管,监管印章由资产托管人自行保管。同时,资产管理人将机构网银客户号、 机构网银登陆密码、网上银行证书交由资产托管人保管。

2、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资产管理计划业务的需要。资 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不得假借计划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计划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资产管理计划业务以外的活动。

3、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专用资金账户(专用资金台账账户)

专用资金账户是以资产管理计划名义在资产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公司的下 属营业机构开立的,并与托管专户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资产管理人应在资产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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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下属营业机构(广州分行)签署《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协议书》。专 用资金账户开立后,资产管理人将专用资金账户的开户资料(复印件)加盖业务 专用章后交资产托管人留存。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资产托管人同意,资产管理人不得注销该专用资金 账户,也不得自行通过“第三方存管”平台从专用资金账户向银行结算账户(即 托管专户)划款。

(四)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证券账户。资产管理人应 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证券账户的持有人名称应当 符合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2、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资产管理计划业务的需要。资 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计划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计划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资产管理计划业务以外的活动。

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资产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资产 管理人负责。

(五)投资定期存款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委托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 其预留印鉴经各方商议后预留。本着便于委托财产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 原则,存款行应尽量选择托管人经办行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 投资,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 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 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 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 户’。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 指令。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或者复印件。管理人应该在 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若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 取定期存款,若产生息差(即本委托财产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 资金利息差额),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管理人和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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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他账户,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立。新账 户按有关规则管理并使用。

第十四部分 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第三十六条 交易清算授权

(一)资产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资产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二)资产管理人应在本计划投资运作前向资产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内容 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留印鉴以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 相应的权限。

(三)资产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的当日与资产管理人通过录音电话的方式确认。 该授权通知应载明生效日期。

(四)如资产管理人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应向资产托管人传真变 更后的书面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后生效,原授权文件同时废止。

(五)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 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

第三十七条 划款指令的内容

(一)划款指令是资产管理人在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时,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 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资产管理人发给资产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划付 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收款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 人签字。

(二)资产管理人同意资产托管人根据其收到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或深、沪 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数据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进行交收。委托资产投资发生的 所有场内交易的清算交收,由资产托管人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 资产管理人不需要另行出具指令。

(三)遵照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预交收制度、中登公司沪深公司备付金、结算保 证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所做的结算备付金、保证金及最低结算备付金的调整也 视为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有效指令,无须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另 行出具指令,资产托管人应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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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计划资金账户发生的银行结算费用等银行费用,由资产托管人直接从资 金账户中扣划,无须资产管理人出具指令。 第三十八条 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程序 (一)划款指令的发送

资产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传真方式。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增加指 令的发送方式。

资产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交易权限内发送指 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 指令,资产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资产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 送人员的授权,并且资产托管人根据本合同确认后,则对于此后该指令发送人员 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资产管理人不承担责任,由此产生的责 任由资产托管人承担,授权已更改但资产托管人未根据本合同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资产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资产托管人确认。

资产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有效划款指令时,应确保托管人有足够的处理时间, 除需考虑资金在途时间外,还需给托管人留有2 个工作小时的复核和审批时间。 资产管理人在每个工作日的15:00 以后发送的要求当日支付的划款指令,托管人 应尽力执行,但不保证当天能够执行。有效划款指令是指指令要素(包括付款人、 付款账号、收款人、收款账号、金额(大、小写)、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准确 无误、预留印鉴相符、相关的指令附件齐全且头寸充足的划款指令。

资产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及时传 真给资产托管人,并电话确认。

(二)划款指令的确认

资产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资产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资产管理人其名单, 并与资产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资产托管人后,资产托管人 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如有疑问应以电话形式向资产 管理人确认。

(三)划款指令的执行

资产托管人收到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 和签名,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指令执行完毕后,资产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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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应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资产 管理计划财产资金账户内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资产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 况下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划款指令,资产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资产 管理人,由资产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资产托管人不承 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第十五部分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第三十九条 场内交易

资产管理人应在本计划正式投资运作之前为本计划指定证券经纪商和交易 席位,本计划进行场内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证券经纪商专用银行清算账号、交易席 位号、交易品种的费率表、证券经纪商佣金收取标准等事项在本合同的操作协议 中进行约定。

本计划通过指定证券经纪商进行交易时有关交易数据传输与接收、场内证券 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割等事项在本合同的操作协议中进行约定。 第四十条 开放式基金投资的清算交收安排

1、开放式基金申购(认购)相应的资金划拨由资产托管人依据资产管理人 的划款指令逐笔划付。资产管理人申购(认购)开放式基金时,应将划款指令连 同基金申购(认购)申请单一并传真至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审核无误后,应 及时将划款指令交付执行。资产管理人应实时调整当日可用资金余额。资产管理 人在收到基金申购(认购)确认回单后,应立即传真至资产托管人。

2、资产管理人赎回开放式基金时,应在向基金管理公司或代销机构发出基 金赎回申请书的同时将赎回申请书传真至资产托管人;资产管理人在收到赎回确 认回单后,应及时传真至资产托管人。

3、为确保本计划财产会计核算及估值的及时处理,资产管理人应于开放式 基金交易(包括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红利再投资、现金分红等)的确 认日及时获取确认单等单据的传真件,要求并督促基金管理公司于当日传真给资 产管理人,资产管理人收到后应立即传真至资产托管人。 第四十一条 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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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易记录的核对

资产管理人定期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在与资产托管人核对估值结果之前, 必须保证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 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不由 资产托管人承担。

(二)资金账目的核对

对计划财产的资金账目,以管理人与托管人约定方式核对,确保相关各方账 账相符。

(三)证券账目的核对

对计划财产的证券账目,由相关各方根据外部第三方对账数据定期进行对账。

第十六部分 越权交易

第四十二条 越权交易的界定

越权交易是指资产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违反或超出本合同 项下资产委托人的授权而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包括:(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 本合同投资范围、投资限制等的规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2)法律法规禁止的 超买、超卖行为。

资产管理人应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权限内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 产进行投资管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超越权限管理、从事 证券投资。

第四十三条 越权交易的处理程序

(一)发生上述第(1)种越权交易时的处理程序

在资产托管人行使监督职能时,发现资产管理人的划款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会。

在资产托管人行使监督职能时,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划 款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 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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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人应向资产托管人主动报告越权交易,在限期内,资产托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资产管理人改正。资产管理人对资产托管人通知 的越权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资产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越权交易所发生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资产管理人负担,所发生的收益 归本计划所有。

第四十四条 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

(一)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 1、资产托管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对计划财产投资范围进行监督。

  • 2、资产托管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对计划财产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二)资产托管人对计划财产的投资限制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在本合同到期日前一个月内,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变现需要,本计划财产 的投资比例限制可以不符合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规定。

(三)投资比例限制变更,资产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资产托管人,并应 为资产托管人调整监督事项留出必要的时间。

第十七部分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第四十五条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计划资产的价值,并与一 定标准比较后,衡量计划是否贬值、增值。依据经计划资产估值后确定的计划资 产净值而计算出的资产管理计划的单位资产净值,是计算计划退出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对象

本计划财产项下持有的金融资产和所承担的金融负债。

  • (三)估值时间

资产管理人在每个交易日对计划财产进行估值,T+1 日完成T 日估值,并由 资产托管人复核。

(四)估值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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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截止 最近交易日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非公开发行股票估值方法如下: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 股票的市价低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市值;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 始取得成本时,应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FVC  ( PC )  DlDr D l

其中:FV 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C 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 取得成本;P 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Dl 为该非公 D r 开发行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天数; 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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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结束所含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净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 中小企业私募债按照成本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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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4、基金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封闭式基金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 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 行估值;封转开期间的封闭式基金按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ETF 基金、LOF 基金场内部分按估值日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3)在场外交易的开放式基金(含LOF 基金场外部分)按估值日前一交易 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估值日前一交易日没有基金份额净值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公告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如果估值日前一交 易日无基金份额净值,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公允价 值进行估值。

(4)处于封闭期的开放式基金,按最近一个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如 果估值日前无基金份额净值,按成本进行估值。

(5)货币市场基金的收益以基金公布的前一日收益计提。

5、银行理财产品按成本估值,以实际收到收益时确认收入。

6、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资 产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资产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9、如资产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估值违反本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资产委托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 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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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估值程序

1、本计划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本计划财产承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资产管理人在每个交易日对计划财产进行估值,T+1 日完成T 日估值,并 与资产托管人以约定的方式进行核对。估值原则应符合本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 的规定。

3、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的义务由资产管理人承担。因此, 就与本计划财产有关的会计问题,会计责任方是资产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以资产管理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净值的计算结果为准。

(七)估值错误的处理

如资产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估值违反本合同订明的 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资产委托人利益时,应 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协商解决。

当计划财产估值出现错误时,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八)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计划 财产价值时;

3、如出现资产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资产管理人不 能出售或评估计划财产的;

4、中国证监会和本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九)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向资产委托人报告的计划份额净值由资产管理人负责计算,资产托管人 进行复核。资产管理人每周将经资产托管人复核的上周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计划财 产净值以各方认可的形式提交资产委托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资产管理人对计划财产净值的计算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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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即计划财产净值,是指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

值。计划资产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 1、资产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 差不作为计划财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计划财产 估值错误,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资产管理人、资产托 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四十六条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会计核算

(一)资产管理人为计划财产的会计责任方;

  • (二)计划财产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的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 (三)计划财产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 (四)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 (五)本计划财产独立建帐、独立核算;

  • (六)资产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 规定编制计划财产会计报表。

  • (七)资产托管人应定期与资产管理人就计划财产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 核对。

第十八部分 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第四十七条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费用的种类

(一)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费;

(二)资产托管人的托管费;

  • (三)计划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 (四)计划财产的证券交易费用及开户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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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生效前的验资费和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生效后的资产管理 计划报告费用;

  • (六)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生效后与资产管理计划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 (七)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可以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第四十八条 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 (一)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资产管理计划管理费按委托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365,本资产管理计划年管理费率为【0.2】% H 为每日应计提的资产管理计划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委托资产净值

资产管理计划管理费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日计提,每季度支付,头 寸不足的顺延至资金充足时支付。届时由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送资产管理 计划管理费划付指令,经资产托管人复核后于3 个工作日内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资产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 (二)资产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费按委托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365,本资产管理计划年托管费率为【0.1】% H 为每日应计提的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委托资产净值

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费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日计提,每季度支付,头 寸不足的顺延至资金充足时支付。届时由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送资产管理 计划托管费划付指令,经资产托管人复核后于3 个工作日内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资产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第四十九条 其他费用的计提方法

资产管理计划银行资金账户发生的银行结算费用等银行费用,由托管人直接 从资金账户中扣划,无须管理人出具指令。

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期间投资所发生的交易手续费、印花税等有关证券交易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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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作为交易成本直接扣除。

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与资产管理计划相关的律师费和 会计师费、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等,由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照管理人的指令,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从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中支付,列入资产管理计划费用。

第五十条 费率的调整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与资产委托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 整资产管理费率和资产托管费率,修改本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五十一条 不得列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费用的项目

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前的推广费用、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 列入资产管理计划费用。

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发生的与推广有关的费用。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资 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 费用等不列入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

第五十二条 税收

合同各方当事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履行纳税义务。资产管理人和资 产托管人不承担代扣代缴义务。

第十九部分 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分配

第五十三条 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

本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政策比照证券投资基金现行政策执行。

(一)可供分配利润的构成

资产管理计划可供分配的利润包括:计划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证券投资收益、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 运用计划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计划存续期间的财产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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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计划存续期间,每年的6 月20 日、12 月20 日为分配基准日,自分配基 准日起,以持有现金为限向优先级委托人进行预期收益分配,直至满足分配基准 日优先级委托人的预期收益。进取级委托人不分配收益。

(三)计划终止时的财产分配

本资产管理计划在进行清算资产分配时,将优先满足优先级预期收益及其本 金的分配,然后再对进取级的本金进行分配,剩余部分财产作为收益分配给进取 级委托人。

  1. 分配顺序

(1)未支付的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管理费、托管费及其他应由资产管理 计划财产承担的税费);

(2)优先级收益;

(3)优先级本金;

(5)进取级本金及进取级收益。

  1. 优先级收益

应付优先级收益以优先级持有人的实际持有的份额面值为基准进行计算,未 触发本合同“第九条、(四)、1、(3)约定的条件时,计算方法如下:

优先级收益=优先级实际持有的计划份额×1.00×优先级预期收益率【7.25】% ×自优先级委托人向本计划交付委托资金之日至本计划终止之日的实际运作天 数/365

若触发本合同“第九条、(四)、1、(3)约定的条件时,按第九条、(四)、1、 (3)约定进行处理。

如本计划存续期间已经对优先级委托人进行过部分预期收益的分配,此处应 予以扣除。如本计划在进行收益支付或清算资产分配时,本计划资产净值大于或 等于优先级的本金、预期收益分配的总额但变现金额低于优先级的本金、预期收 益分配的总额,则资金补偿方应追加相应资金,追加资金金额为计划变现金额与 优先级本金、预期收益分配总额的差额。如本计划资产净值等于或低于优先级的 本金、预期收益分配的总额,则资产净值全部分配给优先级,但若分配时计划资 产未完全变现,则资金补偿方应追加相当于未变现部分计划资产净值的资金,如 果优先级委托人获得的分配的现金财产仍低于优先级本金、预期收益分配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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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资金补偿方还应追加差额补足资金。对于资金补偿方应追加的资金,本计划管 理人有权向进取级份额委托人进行强制追偿并向优先级份额委托人进行分配。

  1. 进取级收益

本计划终止清算时,委托资产的财产总额扣除优先级本金及收益、本合同第 十八部分约定的费用和税收、进取级本金后的部分为进取级委托人的收益。

  1. 财产分配方案的确定与支付

计划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日的可供分配利润、计划收益分配 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计划财产分配方案应载明 优先级本金及预期收益、进取级本金及收益的分配方案。

计划终止时的财产分配方案由资产管理人拟定,并由资产托管人复核确定后 告知资产委托人。在分配方案确定后,资产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向资产托 管人发送划款指令,资产托管人按照资产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现金的划付。计 划终止时财产分配原则上应于本计划终止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

管理人书面向托管人提供收益分配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两类委托资产 的本金金额),托管人据此复核收益分配。若由于未及时提供资料或者资料不正 确导致收益分配金额有误,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部分 报告义务

第五十四条 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提供的报告 (一)定期资产管理报告

  • 1、年度管理报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自然年结束之日起3 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经资 产托管人复核后,向资产委托人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资 产管理人应于每自然年结束之日起90 个工作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将有关报告提 供资产托管人复核,资产托管人在收到后20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

2、季度管理报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自然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季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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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经托管人复核后,向资产委托人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 资产管理人应于每自然季度结束之日起8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将有关报告 提供资产托管人复核,资产托管人在收到后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在资产管理人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上盖章确认即视为资产托管 人已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

(二)计划份额净值报告

本计划成立后,在存续期内资产管理人每周向资产委托人报告一次经过资产 托管人复核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管理人将通过发送电子邮件或传真的形式 向委托人报告每周的净值。

管理人每日收盘后向优先级委托人提供当日本资产管理计划股票持仓明细 情况及持有现金情况,管理人发送电子邮件的邮箱:[email protected];优 先级委托人接收电子邮件的邮箱:【[email protected]】) (三)临时报告

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可能影响资产委托人利益的重大事项时,资产管理人必 须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报告。

上述向委托人提供的报告中涉及证券投资明细的原则上报告频率不得低于 每季度一次。

第五十五条 向资产委托人提供报告及资产委托人信息查询的具体方式

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提供的报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进 行。

本资产管理计划将通过资产管理人的网站或约定的其它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资产管理人通过资产管理人网站或约定的其它方式进行披露视为对本合同约定 的报告及披露义务的有效履行。资产委托人可以通过登录资产管理人网站或约定 的其它方式查阅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说明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有关本资产 管理计划的信息。

资产管理人网站:【www.efamc.com.cn】下“信息披露”栏目 第五十六条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向监管机构的报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自然季度结束之日起的15 个工作日内,完成特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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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业务季度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在每自然年结束之日起3 个月内,完成特定资 产管理业务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一部分风险揭示

第五十七条 特别提示

由于企业经营状况、市场环境、证券市场的波动非常大,冠昊生物的经营 状况、二级市场股价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会严重影响冠昊生物股票价格表现 及本计划的净值表现。同时受资产管理人知识水平、管理经验的限制,存在本 计划净值表现不佳的可能,或令全体委托人,特别是进取级委托人在本计划内 的资产受到较大损失。

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将可能面临下列各项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计划资产面临潜在的 风险。市场风险可以分为股票投资风险和债券投资风险。

  • 1、股票投资风险主要包括:

  • (1)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

  • 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水平波动的风险。

(2)宏观经济运行周期性波动,对股票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的风险。

  • (3)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

  • 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 2、债券投资风险主要包括:

  • (1)市场平均利率水平变化导致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

  • (2)债券市场不同期限、不同类属债券之间的利差变动导致相应期限和类

  • 属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

(3)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 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二)管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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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资产管理人可能限于知识、技术、经验等因素而影响其 对相关信息、经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其精选出的投资品种的业绩表现 不一定持续优于其他投资品种。

(三)流动性风险

在市场或个股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资产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调 整投资计划,从而对计划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本计划投资的标的股票面临一定的锁定期,锁定期内资管计划无法对标的股 票进行减持操作,若标的股票市价大幅下跌,可能会给资管计划委托人造成较大 损失。

(四)信用风险

本计划交易对手方发生交易违约或者计划持仓债券的发行人拒绝支付债券 本息,导致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损失。

(五)特定的投资方法及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 的特定风险

  1. 特定投资对象风险

本资产管理计划主要对指定标的股票进行二级市场投资。因此,本资产管理 计划可能因投资该类资产而面临较高的市场系统性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1. 优先级的特有风险

(1)流动性风险

本计划存续期内不接受优先级的退出,包括违约退出,资产委托人将不能退 出而出现流动性风险。

(2)极端情形下的损失风险

本计划优先级的预期收益并非保证收益,在极端情况下,如果本计划在存续 期内发生大幅度的投资亏损,优先级可能不能获得收益甚至可能面临本金受损的 风险。

  1. 进取级的特有风险

(1)流动性风险

本计划存续期内不接受进取级的退出,包括违约退出,资产委托人将不能退 出而出现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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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杠杆机制风险

本合同终止并清算后,清算后资产净值在满足优先级的本金、预期收益分配、 本合同约定的费用后,剩余清算后资产净值全部分配给进取级,因此,进取级在 可能获取放大的计划财产增值收益预期的同时,也将承担计划财产投资的全部亏 损,极端情况下,进取级可能遭受全部的投资损失。

  1. 本资管计划设立失败的风险

“员工持股计划”未通过相应的股东大会审议导致本资管计划设立失败。

  1. 资金补偿机制及违约风险

为保障本资管计划委托人利益,本计划由【广东知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 资金补偿方,对优先级的本金及预期收益承担资金补偿义务。但存在资金补偿方 违约、未履行补偿义务的风险。

(六)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计划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 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 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注册登记机构等。 (七)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 能导致计划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资产管 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资产委托人利益受损。

第二十二部分 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

第五十七条 全体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资产 管理合同内容进行变更,但本合同约定资产管理人有权与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变更合同内容的情形除外,包括:

1、投资经理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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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对资产委托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资产管理计划认购、非交

  • 易过户的原则、时间、业务规则等变更。

  •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本合同内容与格式要求发生变动而应当

  • 对资产管理合同进行变更。

  • 4、对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不涉及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 5、对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对资产委托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第五十八条 对资产管理合同任何形式的变更、补充,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变更 或补充发生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将资产管理合同样本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资产管 理人应当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将变更的客户资料表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第五十九条 本资产管理计划在存续期内不允许违约退出。 第六十条 资产管理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下列事项:

  • (一)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限届满且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全部变现的;

  •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人数少于2 人;

  • (三)资产管理人被依法取消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格的;

  • (四)资产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 (五)经全体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 (六)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一条 资产管理合同终止后财产的清算

(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

  • 1、本合同终止后,资产管理人应立即组织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成员由

  •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 2、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职责: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负责资产

  • 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程序

  • 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的有关规定对资产

  • 管理计划财产进行清算。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 1、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终止时,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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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 3、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报告资产委托人;

  • 6、对资产管理计划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的来源和支付方式

清算费用是指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过 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资产管 理计划财产中支付。

(五)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1)清算报告备案后,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在扣除清算费用、管理费、托 管费等费用后,将资管计划资产按照优先委托人、进取级委托人的顺序,以货币 形式全部分派给优先级委托人及进取级委托人,之后注销资管计划专用证券账户 和资金账户。

(2)优先级份额优先按照预期年化收益率获得清算资产的分配,进取级份 额享有剩余资产和收益的分配。

如本计划在清算资产分配时,在扣除清算费用、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后, 本计划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优先级的本金、预期收益分配(减去已向优先级委托 人分配的资金)的总额但变现金额低于优先级的本金、预期收益分配(减去已向 优先级委托人分配的资金)的总额,则资金补偿方应追加相应资金,追加资金金 额为计划变现金额与优先级本金、预期收益分配总额的差额。如本计划资产净值 等于或低于优先级的本金、预期收益分配(减去已向优先级委托人分配的资金) 的总额,则资产净值全部分配给优先级,但若分配时计划资产未完全变现,则资 金补偿方应追加相当于未变现部分计划资产净值的资金,如果优先级委托人获得 的分配现金财产仍低于优先级本金、预期收益分配的总和,则资金补偿方还应追 加差额补足资金。对于资金补偿方应追加的资金,本计划管理人有权向资金补偿 方进行强制追偿并向优先级委托人进行分配。

(3)若本资管计划在终止之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管理人可针对该部 分未能流通变现证券制定二次清算方案,该方案应经托管人认可,并通过向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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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进行披露。

若本资管计划在终止之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资管计划清算小组应根据 二次清算方案的规定,对该部分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在可流通变现后进行二次清 算,将变现后的资产扣除相关费用后按照本计划约定的分配安排,以货币形式全 部分配给委托人。并注销资管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在进行二次清算的 变现过程中,变现的资金以现金保存,不得再进行投资。未返还委托人的计划资 产照常计提管理费及托管费。

(六)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报告的告知安排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报告资产委托人。清算小组在本计划终止 后10 个工作日内编制资产管理计划清算报告,经资产托管人审核无误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报告资产委托人。资产委托人在此同意,上述报告不再另行审计, 除非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要求必须进行审计的。

(七)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资产管理人保存15 年以上。 第六十二条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的注销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完毕后,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注销资产管理计划的资 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资产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第六十三条 资产管理计划的延期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期限届满1 个月前,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 的方式取得资产托管人和优先级资产委托人同意。资产管理合同延期的,资产管 理人应当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资产委托人。

第二十三部分 违约责任

第六十四条 本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经 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本合同能继续 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第六十五条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 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给计划财产或者资产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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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一)不可抗力;

(二)资产管理人和/或资产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三)资产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 的损失等。

(四)资产管理人对于按照本合同规定执行的投资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资产委 托人未能事前就其关联关系、关联证券或、其他禁止交易证券或其他资产投资组 合所产生的股东权利等明确告知资产管理人致使委托财产发生违规违反法律法 规或本合同约定的投资行为,从而产生的任何责任或损失;

(五)资产管理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进行止损或变现操作而造成的损失。

第六十六条 本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 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六十七条 因一方当事人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优先级资产委托人应 先于其他受损方获得赔偿。

第六十八条 由于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 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计划财产或资产委托人损失,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是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二十四部分 争议处理

第六十九条 对于因本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 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予以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 者协商、调解不成的,采取以下种方式解决:

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上海)申请仲裁,以该会当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为准,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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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败诉方承担。

第七十条 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一条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第二十五部分 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

第七十二条 本合同是约定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资产委托 人为法人的, 本合同经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各方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签章之日起成立;资产委托人为自 然人的, 本合同经资产委托人本人签字或授权的代理人签字、资产管理人和资产 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签章之 日起成立。本合同自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办理完毕,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 日起生效。

第七十三条 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具有 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第七十四条 资产管理合同的有效期限为24 个月,未经托管人及优先级委托人 同意,到期后不得延期。

第二十六部分 其他事项

第七十五条 若本资管计划成立,则对于本计划初始销售期间优先级委托人交付 的资金,应按合同约定的预期收益率从优先级委托人交付资金当日开始计算。 如本资管计划不成立,则进取级委托人应以优先级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为基数,以 合同约定的预期收益率为基准,按优先级委托人交付资金之日起(含)至本资产 管理计划募集失败确定日(含)间的实际天数为基础,向优先级委托人支付补偿 金。该部分补偿金由资产管理人从进取级委托人交付给资产管理人的财产中扣除 并转给优先级委托人,剩余款项返还给进取级委托人。

第七十六条 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接触和获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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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方当事人的数据、信息和其它涉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非经其他方当事人同 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人泄露或用于非本合同之目的(法律法规或司法监管 部门要求的除外)。本保密义务不因合同终止而终止。

第七十七条 如将来中国证监会对资产管理合同的内容与格式有其他要求的,资 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立即展开协商,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 求修改本合同的内容和格式。

第七十八条 协议各方在本合同首页列明的联系方式为各方同意的通讯地址。一 方按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以专人送达、特快专递或传真等方式,就本合同规定的 需要通知的事项通知被通知方。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本合同项下各方之间的一切通知、报告均应以中文写成并 可由专人送达、特快专递、传真等方式送达。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被通知方: (1)由专人送达的,以递交日视为送达;(2)由特快专递递送的,收据所示日, 无收据的,以特快专递寄出后的第三个工作日视为送达;(3)由传真发送的,以 发件人传真机显示传真业已发出时视为送达。

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任何一方违 反前述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变动一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承担责 任。

第七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肆份,当事人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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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易方达资产兴昊3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签署页

□优先级□进取级(请在方框中打勾)

资产委托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资产管理人:【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资产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签署日期:2015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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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资金补偿合同

易方达资产兴昊3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金补偿合同

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人”)

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 号4004-44 室 法定代表人:肖坚

电话:020-85102579 传真:020-85104579 邮编:510620

资金补偿方:

住所地:

电话:

传真:

邮编:

鉴于:

资金补偿方广东知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愿对易方达资产兴昊3 号资产管 理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本资管计划”、“资产管理计划”或 ” 资管计划 ” ) 优先级份额的本金及预期年化收益进行差额补偿,并承担资产管理计划项下的补 仓义务(见《易方达资产兴昊3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 产管理合同》)。为落实资金补偿机制,维护资管计划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管理人和资金补偿方在 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资管计划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基础上,特订立《易方达资产兴昊3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金补偿合同》(以下简称 “ 本 合同 ” 或《资金补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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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补偿合同》的当事人包括管理人、资金补偿方和资管计划份额持有人。 资管计划投资者自依《资产管理合同》取得资管计划份额,即成为资管计划份额 持有人和《资金补偿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资管计划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 对《资金补偿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资金补偿方在此也自愿接受《资产管 理合同》内容的约束。

除非本资金补偿合同另有约定,本《资金补偿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 其在《资产管理合同》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一、资金补偿期间

  • 资金补偿期间为本资管计划存续期及终止清算后3 个工作日。 二、资金补偿的方式

在资金补偿期间,资金补偿方在资金补偿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以现金资产 进行补偿的责任。资金补偿的方式体现为信用增强资金与差额补足资金。

三、差额补足资金的补偿程序

1、触发资金补偿方差额补足义务的,管理人在【1】个工作日内,向资金补 偿方发出书面《履行资金补偿责任通知书》,《履行资金补偿责任通知书》应当载 明需资金补偿方补偿的金额、时间以及本资管计划在托管人处开立的托管账户信 息。

2、在计划存续期间,资金补偿方应在收到管理人发出的《履行资金补偿责 任通知书》后,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T+1 日履行资金补偿义务,追加资 金。符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条件,资金补偿方可按《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提 取追加资金。

3、产品终止清算后,按《资管合同》约定资金补偿方需履行差额补足补偿 义务的,资金补偿方应在收到管理人发出的《履行资金补偿责任通知书》后的【3】 个工作日内,将《履行资金补偿责任通知书》载明的补偿款项划入本资管计划在 托管人处开立的托管账户中,由管理人支付给资管计划优先级份额持有人。

4 、产品终止清算时,如尚由补偿义务人已追加但未提取资金,应归入资管 计划财产,按资管合同约定进行分配,补偿义务人不再要求提取该资金。

四、本计划存续期间资金补偿方承担的义务

(一)预警、补仓安排及资金补偿方的补仓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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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计划每个交易日计算资管计划单位净值,并将资管计划单位净值等于 0.7 元设臵为预警线,将资管计划单位净值等于0.65 元设臵为补仓线。1.锁定 期内预警和补仓机制

(1)预警线为【0.70】元。当资产管理人初步测算的未经托管人复核的T1 日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0.70】元时,则资产管理人应于T1+1 日10:00 前向进取级委托人和资金补偿方提示投资风险,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补偿方可 自行决定是否于T1+1 日追加增强信用资金。自T1+1 日起至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 值恢复至预警线以上(不含)止,本资产管理计划禁止买入。

(2)补仓线为【 0.65】元。当资产管理人初步测算的未经托管人复核的 T2 日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0.65】元时,则资产管理人应于T2 当日提 示资金补偿方足额追加增强信用资金。资金补偿方必须在T2+1 日10:30 之前足 额追加增强信用资金,使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份额净值高于【 0.70】元。

追加增强信用资金最低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追加增强信用资金最低金额=Max[(本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日总资产净值* 【 0.70】-T2 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100 万]。

(3)若资金补偿方没有遵守上述对追加增强信用资金的要求,无论之后本 资管计划净值是否能够恢复到预警线以上,以及之后资金补偿方是否能够足额追 加,自 T2+2 日起优先级份额委托人享受全部的资产管理计划的全部资产及收益 权,优先级份额净值计算方法调整为“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优先级总份额”, 进取级份额净值调整为零。

发生上述情形时,本计划待所投资股票解除锁定后,管理人有权且应当对本 计划项下的非现金资产进行变现操作并将变现的资产全部分配给优先级份额委 托人。若解除锁定后,由于各种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停牌等)导致本计划资产未 能完全变现的,则资金补偿方应追加相当于未变现部分计划资产净值的资金;且 对优先级委托人获得的分配的现金财产仍低于优先级本金及预期收益分配的总 和的差额部分,则资金补偿方还应追加差额补足资金。对于资金补偿方应追加的 资金,本计划管理人有权向进资金补偿方进行强制追偿并向优先级份额委托人进 行分配。

2.解锁后预警、补仓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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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预警线为【 0.70】元。当资产管理人初步测算的未经托管人复核的 T3 日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0.70】元时,则资产管理人应于T3+1 日10:00 前向进取级委托人和资金补偿方提示投资风险,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补偿方可 自行决定是否于 T3+1 日追加增强信用资金。自T3+1 日起至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净值恢复至预警线以上止,资产管理计划禁止买入,只能卖出。

(2)补仓线为【 0.65】元。当资产管理人初步测算的未经托管人复核的 T4 日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0.65】元时,则资产管理人应于T4 当日提 示资金补偿方足额追加增强信用资金。资金补偿方必须在T4+1 日10:30 之前足 额追加增强信用资金,使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份额净值高于【 0.70】元。

追加增强信用资金最低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追加增强信用资金最低金额=Max[(本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日总资产净值* 【 0.70】-T4 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100 万]。

(3)若资金补偿方没有遵守上述对追加增强信用资金的要求,自资金补偿 方未能按上述约定追加增强信用资金的下一个交易日(T4+2 日)起,本计划管 理人有权且应当对本计划项下的非现金资产进行不可逆地平仓操作直至资产管 理计划财产全部变现,并参照计划到期按照本合同第十九部分进行分配。

本计划的预警线、补仓线由管理人负责监控,本计划触及预警线、补仓线时 的操作由管理人负责,托管人配合进行账务处理。

当资金补偿方追加增强信用资金,增强信用资金作为其他业务收入进行会计 处理。

3. 追加增强信用资金的退出

当资金补偿方追加增强信用资金后,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连续【5】个工 作日≥【1.00】元时,资金补偿方可以在所追加增强信用资金金额内提出部分提 取增强信用资金的申请,经管理人同意后,资产管理人在收到申请之日(T5 日) 起的5 个工作日内出具划款指令、通知资产托管人向资金补偿方支付其所提取的 增强信用资金。资金补偿方存续期间可以申请提取增强信用资金的金额如下:

提取的增强信用资金金额= min[资金补偿方存续期间追加且尚未提取的增强 信用资金总金额,申请提取前一日(T5-1 日)的计划资产净值-本资产管理计 划成立日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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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计划收益支付或清算时,资金补偿方应承担的义务

1、如本计划在进行收益支付时,没有足够现金资产分配优先级收益,则资 金补偿方应对优先级应分配收益的不足部分追加资金进行补偿。

2、本计划在清算资产分配时,在扣除清算费用、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后, 本计划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优先级的本金、预期收益分配(减去已向优先级委托 人分配的资金)的总额但变现金额低于优先级的本金、预期收益分配(减去已向 优先级委托人分配的资金)的总额,则资金补偿方应追加相应资金,追加资金金 额为计划变现金额与优先级本金、预期收益分配(减去已向优先级委托人分配的 资金)总额的差额。如本计划资产净值等于或低于优先级的本金、预期收益分配 (减去已向优先级委托人分配的资金)的总额,则资产净值全部分配给优先级, 但若分配时计划资产未完全变现,则资金补偿方应追加相当于未变现部分计划资 产净值的资金,如果优先级委托人获得的分配财产仍低于优先级本金、预期收益 分配的总和,则资金补偿方还应追加差额补足资金。对于资金补偿方应追加的资 金,本计划管理人或优先级份额持有人有权向资金补偿方进行强制追偿并分配给 优先级委托人。

3、管理人最迟应在补偿资金全额划入本资管计划在托管人处所开立的托管 账户后的3 个工作日内(含),将补偿资金支付给资管计划优先级委托人。

六、若存在已计提的违约金,且终止清算时本计划资产不足以支付该部分违 约金,则资金补偿方还需将已计提的违约金支付予优先级份额委托人。已计提的 违约金金额以管理人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计提的金额为准。

七、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资金补偿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均可向管理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八、其他条款

  • 1、管理人应向本资管计划的份额持有人披露本《资金补偿合同》。

  • 2、本合同未规定的,适用《资产管理合同》的有关规定。

  • 3、本《资金补偿合同》自管理人、资金补偿方加盖公司公章或签字后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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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本资管计划成立之日起生效。

  • 4、本资管计划终止并完成所有清算工作后,管理人、资金补偿方全面履行

  • 了本合同规定的义务,且管理人全面履行了其在《资产管理合同》项下的义务的, 本合同终止。

  • 5、本合同正本一式伍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本资管计划委托人各执一份,

  • 一份报送相关监管部门备案。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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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签署页,无正文)

管理人: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年月日

资金补偿方:(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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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募集资金合法的说明

募集资金合法说明

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与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所签订的《易方达资产兴昊3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 产管理合同》,其中我司认购易方达资产兴昊3 号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均为募集 资金,来源合法。

特此说明

客户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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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专用清算账户及资金划拨专用账户

注意:账户如有变更,请及时通知相关各方。

1)托管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银行:

  • (2)托管费收入账户

  • 户 名: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业务收入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广州分行

账 号:399410191675000100

  • (3)管理费收入账户

户 名: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3602041709200268254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南方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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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风险承诺函

风险承诺函

本人/本机构声明委托财产为本人/本机构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 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权委托资 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进行委托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保证没有任何其他 限制性条件妨碍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该委托财产行使相关权利且该权利 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

本人/本机构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及所投资资 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委托事项符合本人/ 本机构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本人/本机构承诺向资产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 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 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本人/本机 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或销售机构。

本人/本机构已认可本资产管理计划主要投资于【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冠昊生物”,股票代码:300238)二级市场的流通股票及其他具 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本人/本机构承认,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未对委托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 任何承诺或担保,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业绩比较基准仅是投资目标而不是资产管 理人的保证。本合同提及的优先级基本收益率仅为根据本计划的分级比例以及计 划份额净值的未来表现而测算的参考收益率,资产管理人并不承诺保证优先级能 够按照该收益率取得优先收益,也不保证优先级本金不受损失。进取级在可能获 取放大的计划财产增值收益预期的同时,也将承担计划财产投资的全部亏损,极 端情况下,进取级可能遭受全部的投资损失。若锁定期内本资管计划出现跌破预 警线的情形时,资金补仓方未履行追加增强信用资金的义务,则进取级委托人将 丧失其所持有的资管计划持有的份额,其份额所产生的收益将归优先级委托人所 有,资产管理人有权在本计划解锁后对本计划持有资产进行不可逆的变现操作。 本合同已经中国证监会备案,但中国证监会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资产管理计 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风险。

本人/本机构已认真阅读上述《风险承诺函》,并充分了解及理解该函所述内 容。

投资人签字或盖章 2015 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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