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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angzhou Echom Sci.&Tech.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Jul 27,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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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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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1 年7 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一节 委员选举

第二节 委员任期与任职资格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

第一节 组织结构

第二节 主要职责

第三节 会议的召集和通知

第四节 会议议案

第五节 参会人员

第六节 议事程序

第七节 会议决议

第八节 会议记录

第九节 决议执行

第四章 内部审计部门

第一节 主要职责

第二节 内部控制

第三节 内部审计部门与募集资金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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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对公司经营管理、内控机制的运行 进行有效监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广州 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决定设 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对董 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履行职 权,不受公司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的干预。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一节 委员选举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从董事中选举产生。由董事长、半数以上的独立董 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3 人,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入 选委员会的独立董事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二节 委员任期与任职资格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董事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或条件, 出现不符合任职资格或条件的情形时,应主动辞职或由董事会将其免职;审计委 员会因委员辞职、被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少于三人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 选举补足。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

第一节 组织结构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立委员会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计专业人 士担任,如有两名以上符合条件的独立董事委员,则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 董事委员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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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内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 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其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二节 主要职责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 (五)参与审阅内审部门的职责、计划、活动、组织人事;

  • (六)对重大关联交易、对外投资、对外担保以及董事或高管离任进行审计;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应积极配合,如有需 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独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建立举报机制。在审计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审计部作 为审计委员会常设结构,关注和公开处理公司员工和客户、供应商、投资者以及 社会媒体对财务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质疑和投诉举报,并定期向审计 委员会报告。

对于上述相关质疑以及投诉举报,由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 计工作,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议的召集和通知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召开 一次,于中报和年报披露前召开,主要对公司当期经营状况和财务收支进行审查, 还可以审查职权范围内且在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

审计委员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提议召 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主任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前述委员、董事 提出的开会要求。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必须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临时会议可以采 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但可记录的会议形式召开会议。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至少每季度与内审部门召开一次会议,听取内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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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内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当审计委员 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其履行职责;审计委员 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其履行职责时,其他委员可协商或共 同推选其中一名委员代为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由审计委员会主任于定期会议召开前5 日 (不包括开会当日),临时会议召开前3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负责安排发出, 通知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期限、议题、会议联系人及联系 方式,并明确通知时间。

第四节 会议议案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主任安排发出会议通知前应向全体委员征集议案。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会议议案。

第十九条 议案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并且属于审计委员会职责范围。

第五节 参会人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不能或无法亲自出席会议 的可以书面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该书面委托(授权委 托书)应于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提交给会议召集人。

第二十二条 书面委托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 (二)受托人姓名;

  • (三)委托事项;

  • (四)对会议各议题行使表决权的明确指示(赞成、反对、弃权);

  • (五)委托日期和期限;

  • (六)委托人签名。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未亲自出席会议,也未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会议。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出席会议的,视为不 能正常履行审计委员会委员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免除其委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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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内审人员或与议案有关的人 员列席会议,接受询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列席人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六节 议事程序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议事方式, 即审计委员会对全部议案审议完毕后,再按照审议顺序逐项对议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的表决权一人一票,举手表决,表决结果由会议主 持人当场统计并公布,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表决同意才能生效。

原则上,对同一议案,每位与会委员只能举手表决一次,举手表决多次的, 以最后一次表决为准。

与会委员同时代理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若其与被代理人对议案的表决意见 一致,则其举手表决一次视为两票;若其与被代理人对议案的表决意见不一致, 则其可按自身意见和被代理人意见分别举手表决一次。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采用非现场但可记录的方式召开会议时,表决方式 为签字。

第七节 会议决议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会议表决结果,形成单独的会议决议,以供 向董事会报告或披露之用。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委员的表决及会议决议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与会委员对其表决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节 会议记录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时由专人进行全程记录,记录人员为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召集人、主持人姓名;

  •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托出席会议情况;

  • (三)会议议程;

  • (四)各与会委员的发言要点;

  • (五)所有议案的表决情况(载明各委员姓名及其表决结果);

  •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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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与会委员应当亲自在会议记录和决议上签字确认,受托出席会 议的委员还应代委托人在会议记录和决议上签字确认。委员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 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第三十三条 出席和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对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泄露或披露有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代为出席的 授权委托书、经签字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 不少于10 年。

第九节 决议执行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涉及内部控制缺陷或重大风险的,应督促 并指导有关部门进行整改。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涉及信息披露事、关联交易、重大投资、 对外担保事项的,应建议公司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内审部门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形成决 议的,应指派专人跟踪决议执行,督促整改。

第四章 内部审计部门

第一节 主要职责

第三十八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内部审计部门保持独立性,不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 署办公。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 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 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 的工作。

第四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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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 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 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四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 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 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 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四十二条 公司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实际状况,制定公司内部控制自查制 度和年度内部控制自查计划。

公司应当要求各内部机构(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积极配合内部审计 部门的检查监督,必要时可以要求其定期进行自查。

第四十三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 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 进行调整。

第四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 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 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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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 料的保存时间。

第四十六条 内审部门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下一 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 审计工作报告。

第四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 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 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 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四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 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 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 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 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节 内部控制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 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 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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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内容:

  •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机 构(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五十一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 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如有),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 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 告或者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如有)。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当重点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定对控股子公 司的控制政策及程序,并在充分考虑控股子公司业务特征等的基础上,督促其建 立内部控制制度。

第五十四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至少应当包括下列控制活动: (一)建立对各控股子公司的控制制度,明确向控股子公司委派的董事、监 事及重要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方式和职责权限等;

(二)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督导各控股子公司建立起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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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三)要求各控股子公司建立重大事件报告制度、明确审议程序,及时向公 司报告重大业务事件、重大财务事件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件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或 者股东大会审议;

(四)要求控股子公司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 决议等重要文件;

(五)定期取得并分析各控股子公司的季度或者月度报告,包括营运报告、 产销量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对外担保报 表等;

(六)建立对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制度。

第五十五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公司应当督促其控股 子公司参照本规则要求,逐层建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第三节 内部审计部门与募集资金

第五十六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 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 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 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 当在收到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与本议事规则相关的未尽事宜,参照有关法律、法规、交易所 规则及《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如与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范性文件、交易 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或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范性文 件、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进行修订。

第五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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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7 月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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