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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angzhou Echom Sci.&Tech.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15
Apr 28,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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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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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从 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法律文件及《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南国 德赛律师事务所接受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黄永新律 师、冯寸生律师出席公司2014 年度股东大会(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相关问题出具 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审慎查阅了公司提供的 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 查和验证。在前述核查验证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的如下承诺及保证:公司向本所律 师提供的文件、资料或信息(含文件资料上记载的内容及签名或盖章)均真实、完整、有 效,并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其中提供的文件或资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保证正本与 副本、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同其它需公告的文 件一并向公众披露。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公司于2015 年4 月2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和相关信息披露网站刊登了《关于召开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通知》”),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出席对象、审议 的议案及相关事项。公司并于2015 年4 月24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相关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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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披露网站刊登了《关于召开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如期于2015 年4 月28 日在公司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丁金 铎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 披露的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对象为截止 2015 年 4 月21 日下午交 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 A 股股东,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计【113】名,代表股份数 【208,917,77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2.099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 东代表【10】人,代表股份数【204,816,574】股;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投票的股东【103】 人,代表股份数【4,101,203】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或 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15 年3 月31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召开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并于2015 年4 月2 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相关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及其他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 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及会议召开情况,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网络投票程序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 的程序进行。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 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计票。网络投票结束后,网络投票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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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全部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 计了议案的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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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有效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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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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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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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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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2014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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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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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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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关于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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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关于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2017)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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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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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关于修订<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的议案》。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公司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及决议事项应制作会议记录及相关文件并依法签署,涉及信 息披露事项的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载一致,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 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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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经办律师:
二O 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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