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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angzhou Echom Sci.&Tech.Co.,Ltd AGM Information 2014

May 21,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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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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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 及《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 务所接受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黄永新、王弋飞律师出 席公司2013 年度股东大会(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审慎查阅了公司提供的 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 查和验证。在前述核查验证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的如下承诺及保证:公司向本所律 师提供的文件、资料或信息(含文件资料上记载的内容及签名或盖章)均真实、完整、有 效,并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其中提供的文件或资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保证正本与 副本、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同其它需公告的文 件一并向公众披露。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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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 (共 5 页)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公司于2014 年4 月26 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相关信息披露网站刊登了《关于召开2013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 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出席对象、审议的 议案及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如期于2014 年5 月21 日上午在公司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 长丁金铎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议案与会议通知 披露的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对象为股权登记日2014 年5 月14 日交 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其他嘉宾。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或委托他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计8 名,持 股数共计253,426,3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3.20%,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14 年4 月25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召开2013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并于2014 年4 月26 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相关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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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页 (共 5 页)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及其他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

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逐 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计票,会议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有效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 1.《关于<201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2.《关于<201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3.《关于<201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 4.《关于<2013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 5.《关于<201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 6.《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支付该所报酬的议案》;

  • 7.《关于全资子公司江苏毅昌科技有限公司投资建设2 号厂房及一体机生产线建设项

目的议案》。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公司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及决议事项应制作会议记录及相关文件并依法签署,涉及信

息披露事项的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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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页 (共 5 页)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 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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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页 (共 5 页)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经办律师: 二O 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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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页 (共 5 页)